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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Cd“制”字的演变法制教育法制(概念、意义、社会基础、基本原则、内容)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2“制”字的演变3金文:4•籀文5古代“法制”在我国,“法制”的用法首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先秦时期,一些法家代表人物的著作中也广见“法制”之说。例如:“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管子・法禁》、“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6现代对于“法制”概念的表述:第一第二第三第一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静态理解)是一种治国方略的模式。与“法治”同义,是现代社会法律运行的要求。7综合表述“法制”的概念:按现代社会法制化精神,依据国家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在整个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体现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现代民主化和法制化社会的目的和最终理想。8法制教育法制91第一: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和。2第二: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3第三:“依法治教”。10“教育法制”不仅包括教育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即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的遵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11教育法制的意义与作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12教育法制的社会基础1、社会整体法制建设水平和道德水平提高2、教育资源的合理整合与配置3、教育观念现代化4、全体公民具有较高的教育法律意识13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国家法制统一原则3、保障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5、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14教育法制的基本内容•教育立法制度•(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教育执法制度•(教育管理活动、教育司法活动)•教育守法制度•(教育行政、学校管理、普通公民、教师、受教育者、公私营单位守法等)•教育法制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社会组织、公民监督等)15教师学生互殴“河南信阳潢川彭店中学男老师和女学生互殴”。据报道,当时男老师正在讲课,女学生突然大吼一声。男老师用手中的书本摔打女生头部,女生反击,随后冲突升级,教室内哭声一片。此事经过媒体的关注和转载后,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热议。16172015年4月7日,湖北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二某班师生在课堂上大打出手,学生的脸被抓伤。据该学校称,学生已经回学校正常上课,涉事教师已被停职。“珠海北大附中师生课堂抡凳互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显示,一女生频频打断老师讲课,老师恼怒之下踹了学生的课桌,随后女生拿板凳砸向老师,最后两人互殴起来。2013年,江西省抚州临川二中发生一起学生杀老师的命案,高三学生雷某因为班主任孙某过于严厉的管理,让其精神上受不了,遂产生了报复心理,最后将孙某杀害后潜逃。达州市宣汉黄金镇中学的张老师在2015年4月3日被该校昔日学生吐口水、殴打,该校校长得知后,前来了解情况,又被扇耳光……2014年,陕西长武县中学6名高三学生围殴一名50岁老师,将三根拖把棍打断,造成老师头部受伤。最后怕影响到学生高考备考,教育局学校协调暂不报警。18我国“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教育法制,与行政法制合为一体,并服从于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近代:清末的教育法制,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思想。•中华民国时期:教育法制基本属于行政法制性质,教育法规主要是行政法规的一种,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新中国时期:1949年建国后的30年教育法制是不完善的。改革开放至今,教育法制已经逐步走上现代法制发展的轨道。19近代教育法规的内容具有系统化的特点一:确立了系统的学校教育制度。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奏定学堂章程》、1905年废除科举制、《强迫教育章程》、《女子小学堂章程》《女子师范学堂章程》、《简易识字学塾章程》等。二:确立了统一的教育宗旨——“通才”。具体标准:“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三: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系统。设立了“学部”和各省学务官制,实现了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实体的分离。20•1980年,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以来第一个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其中把教育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1参考文献:[1]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2]杨颖秀.教育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林向荣.法制一词含义的初步探讨[J].现代法学,1979(01).[4]陈春龙.论法制的概念[J].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01).22目录完善我国教育法制的途径教育法制现代化23教育法制现代化24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化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进程。它包括法律精神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以及法律技术手段和物质设施的现代化。---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教育法制现代化是指国家依法治教,使教育法律化、制度化,不断适应和推动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朱庆伟.略论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进程.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3(21).教育法制现代化25教育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主要是指教育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教育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系统化的结构体系,因此,教育法制现代化目标包含着教育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教育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教育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和教育法律设施的现代化。动态方面看,教育法制现代化主要指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包含着教育法律运转机制或法制运转体系的现代化,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的现代化。26初期的教育法制都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干扰教育的结果,因而都毫无例外的将之纳入到了行政法制的范畴。随着社会面向现代化的严谨,教育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法律也开始渗透到教育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教育法制也越来越脱离行政法的领域而逐步形成自己的独特的调整领域。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代中国教育法制的地位变迁271978年以前的中国教育法制,从形式上看,并没有颁布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际指导教育活动的是教育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的形式化运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虽说有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还存在过于原则的缺陷,但其规范性、严谨性还是有目共睹的。一个现代型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教育法制层级、效力趋于明确,结构体系已基本完成。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开始趋向程序化和合理化。当代中国教育法制的实证评价28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深深植根于教育现代化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教育法律的基本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反过来,正是教育现代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要求为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提供了立法的价值基础,从而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律的鲜明特色。当代中国教育法制的价值评价291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框架。2教育执法进展比较明显(1)教育法律意识有所增强(2)教育行政执法明显进步(3)教育司法建设正在加强3教育公平不断推进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让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壮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成效301教育立法不够快捷,远未形成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1)对教育立法的紧迫性缺乏足够深刻认识,立法速度慢、周期长,以致法域不够齐全、许多教育领域还缺乏必要的规范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经费投入、教师工资、校舍建设、校车制度等《教育财政法》、《教育投入法》、《终身教育法》、《教育质量评价法》、《教师聘任条例》、《困难学生资助条例》、有关校舍、校车方面的法规等(2)立法技术不高,教育法规的操作性比较低首先,法规的语言技术方面其次,教育法规的名称不够规范,体现不出法规应有的效力层次第三,教育法规的刚性规范不够、责任条款缺失(3)对教育立法的研究没有应有的理论高度,增加了教育立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宜粗不宜细”“实践需求导向”教育法规的体系构成、层次划分、出台时机等问题把握欠妥教育法规缺乏系统性不足与缺点312教育法规实施不力,有效实施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1)“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我国没有深厚的法治文化,长期处于极端专制社会,致使人们的法治意识相当欠缺。同时,有关理论宣传和法制建设实践又有轻视教育法制的倾向。(2)“执法不严”的状况司空见惯在许多教育执法者眼中,教育执法是一种软执法活动。人情交易、有法不执、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公权私用。违法行为始于“严肃批评”,停留于“下不为例”。“相对于执法不严,当今教育法规的不完备已不是最突出的问题。”(3)“违法不究”的痼疾难以根除如《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拨款”必须做到“三个增长”;学校乱收费为陷入“收一退一再收”的恶性循环;童工、童商一度急剧泛滥,中小学学辍学行为屡禁不止。周红梅吕伟:法律视野下我国青少年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问题的探讨.《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10年04期不足与缺失323教育法规素养欠缺,制约机制软弱无力(1)教育法规素养严重欠缺(2)教育法规性质争议的影响消极(3)教育法制监督极其不力(4)教育司法还相当薄弱4管理理念尚未确立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教育、发展教育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的管理理念尚未确立。5教育不公平问题仍然存在当前,教育公平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教育优质教育资源的享受和高等教育机会不公两个方面。基础教育的优质资源享受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的不公平。二是由社会贫富差距导致的不公平。高等教育由于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习费用,导致在“门槛”处出现差别。不足与缺失33一、有关监督的法律规定,实体性规范较多,而程序性规范较少。二、法律对某些监督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三、人民参与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基本原则和方法、途径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人民监督处于软弱无力的地位。四、我国各级人大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均无专设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计划性;专门的部门监督,如人大监督、督学制度等也不够广泛而有力。五、实践中产生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尚未被法律确认并加以规范化,在教育法规实施过程中,还没有受到包括新闻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的必要关注。相关成因34完善途径与措施35一个健全的教育法制的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起调节作用。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的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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