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新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科〔2006〕28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为适应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进我国卷烟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此件可上网)主题词:烟草质量监督办法通知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运行司、法规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6年4月27日印发—3—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烟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检验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烟用胶、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第三条烟草产品质量监督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抽查根据烟草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第二章监督抽查计划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行业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后组织实施。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4—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局要求,负责制订本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同时也可纳入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应包括国家颁布的免检产品。第五条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依据为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法规或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尚未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经国家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上报备案(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质量承诺)以及技术合同执行。第六条凡经国家局负责组织抽查的产品(规格),自抽查之日起3个月内,各省级局和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重复安排监督抽查。第七条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国家局或省级局质检专项经费列支。第三章抽样第八条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第九条产品抽样工作应由承检单位或指定人员执行,确因路途遥远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抽样的,可委托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烟草质检机构执行。原则上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不得直接抽样。—5—第十条抽样人员应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抽取样品,原则上抽样点应为卷烟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材料仓库或销售企业仓库。抽取的样品一般应为前6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名,参加抽样的抽样人员应持国家局下发的抽查通知或统一格式内容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内容必须完整、详实。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承担抽样的质检机构、被抽样单位各一份并随同样品送承检机构一份。封样应使用承检单位或指定的专用封样条。第十一条被抽样单位拒绝按正常程序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如被抽样单位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下达任务的上级单位报告情况,由上级单位对被抽样单位按照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论处并进行通报。遇有抽样工作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情况,被抽样单位可以拒绝接受抽查。第四章检验工作第十二条行业下达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由—6—国家局授权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执行。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局授权的项目开展检验工作。国家局组织的行业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禁止分包。第十三条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根据需要,质检机构可聘用行业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检验人员,聘用的人员须纳入质检机构管理体系受控范围。第十四条承检机构在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制订出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方案,并报下达任务的上级单位认可后实施。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抽查任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检验流程应纳入实验室管理体系严格受控。第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检验报告、结果汇总及综合分析报告,并立即向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被检单位寄送(传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论等内容必须清楚齐全。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妥善保存,严禁弄虚作假。第十六条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国家局或—7—省级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质检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者,视为认同检验结果。第十七条被检单位要求复验时,需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复验。复验一般由原质检机构进行,也可提交上一级质检机构进行。复验时,应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结果抄报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被检单位。复验所需检验费用由被检单位承担。第五章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第十八条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向行业或社会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对出现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多的产品及其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及拒检企业予以通报(或曝光)。各省级局组织实施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由各省级局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安排的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将按以下措施处理:(一)省级局承担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或在国家局组织的行业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波动大以及不符合产品质量等级品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将予以警—8—告,并限期整改。(二)国家局组织的行业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不合格或在省级局承担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年度内同一品牌(规格)产品连续两次以上出现不合格的,责令卷烟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规格)进行停产整顿,并纳入到行业经济运行业绩考核。停产整顿期间,应给予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取消名优产品、优等品资格。经整顿后由国家局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整顿工作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国家局下达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三)国家局或省级局组织的针对地市级卷烟销售企业进行的抽查中,出现质量不合格产品时,销售企业应立即暂停该产品(规格)销售,同时,对库存产品进行退货或降级处理并向生产企业反馈质量信息。销售企业应在省级烟草质检机构协助下建立卷烟质量信用档案,严把卷烟产品入库质量关。第二十条在国家局主管部门安排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卷烟材料产品及其供应单位,按以下措施处理,并纳入质量信用检查考核范围。(一)对出现一次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供应单位,通知卷烟生产企业暂停采购使用。对出现一般性质量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库存产品可实施技术处理后降级使用或可实施退货;对安全卫生性—9—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库存产品必须实施退货或销毁。待国家局对该产品进行再次抽查合格后,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二)同类产品年度内有两次以上抽查中或跨年度连续两次抽查中均出现有不合格产品,或一次被抽到2到5个规格同类产品中有2个以上不合格产品,或一次被抽查到6个规格以上的同类产品中有50%以上的不合格产品,或对供应单位的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卫生条件、工艺装备、质量控制能力、质量保证等关键环节方面不能满足烟草行业基本需求条件,则该类产品及供应单位将被列入国家局公布的不守信用名单并进行通报。(三)对列入国家局不守信用名单的产品及供应单位,将通知卷烟生产企业停止使用该供应单位产品或出现不合格的该类产品,同时,对库存产品依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四)列入不守信用名单的产品及供应单位,将视卷烟生产企业需求,在通报之日起6个月后,可安排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卷烟生产企业方可恢复该供应单位或该类产品的订货采购。检查再次不合格的,两年内该供应单位或该类产品不得再进入烟草行业使用。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参与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10—律,严格程序,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熟练掌握检验技术,如实出具检验结果;检验工作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廉洁,加强自律,秉公办事。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烟草原产品及非卷烟类烟草制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未尽事宜,国家局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局原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第1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申加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后处理工作的通知》(国烟科[1999]257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新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9222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