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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1目的本交易所为规范组织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特制订本交易细则。2范围1)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循本交易细则。2)凡本交易所规则中已规定事项,即使未在本交易细则中重复规定,也均适用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及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签订交易协议、结算事项、交割事项等。3)对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本交易细则中未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中亦未作相关规定,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或其有权机关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3术语和定义无4职责和权限4.1交易部负责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5工作程序5.1交易基本原则1)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规范、审慎、竞争交易的原则。22)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原则:鉴于不良金融资产其本身普遍存在瑕疵及存在价值判断准确性及可靠性难度等方面的特性,为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及有效性等,本交易细则特规定:a)转让方通过本交易所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其未明确披露适用的政策规定、内部规定或内部决策、受让方主体资格等为由对抗受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b)意向受让方通过本交易所竞购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不良资产存在其未知瑕疵或资产所对应权利或实际价值方面为由对抗转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5.2禁止或限制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5.2.1依法应当在其他法定交易场所交易的: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5.2.2来源方面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1)不良金融资产的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2)按照不良金融资产政策性划拨、政策性收购、商业化收购、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或其它方式予以通知而没有进行有关公告或通知的。3)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或与不良金融资产的前一手的书面约定应当向该不良资产的前一手支付一定款项而尚未支付完毕且该前一手提出书面异议的。4)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处置方,与金融资产公司等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收购方之间,正在进行诉讼、仲裁、法院再审程序的不良金融资产。5)存在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被认为属于不良金融资产3的来源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其它情形的。5.2.3其它依规定不得公开向不特定第三方转让的不良金融资产。5.2.4存在其它转让障碍情形的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政府或政府机关及其部门负责人员之要求或指示不允许或暂不允许进行转让的不良金融资产。5.3可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种类5.3.1本交易所对不良金融资产的分类及交易类别可予以界定,并可在此基础上规定及发布可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种类。5.3.2凡未被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所禁止进行转让交易之各类资产,均为可供在本交易所进行转让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其范围及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单项资产:a)不良债权类资产;b)股权或其它登记出资权益类资产;c)实物类资产;d)无形资产等其它权益类资产2)打包资产:含有以上其中两种或以上的组合、混合、结合或综合的资产,即资产包。5.4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卖方(转让方)5.4.1银行(含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a)商业银行。b)政策性银行。2)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a)信用社。4b)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5.4.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1)国有依法设立(国务院决定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键入文字]6分支机构,包括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在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处等分支机构。2)国有依法设立(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3)其他依法经批准设立并可从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4.3金融投资公司、综合性投资公司、资产托管公司,包括:1)依法经批准设立并可从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投资公司。2)综合性投资公司。3)资产托管公司。5.4.4依法经批准设立并被有权机关批准可从事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银行下属投资机构或子公司。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3)其他合格机构。5.4.5本交易所的交易业务活动实行会员制。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包括会员转让方和备案转让方。5.4.5.1会员转让方1)各类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方符合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规定的具有综合类会员资格、交易类会员资格的,可通过申请获取本交易所的上述会员资格,并以转让方会员身份在本交易所进行自有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2)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亦可接受委托,代理备案转让方或其他会员在本交易所进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5.4.5.2备案转让方7为保证不良金融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为使转让方对拟转让资产信息披露规范化,各类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方,其若非属于本交易所的会员转让方,均应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备案资料,并以备案转让方身份通过委托本交易所的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理其资产的转让交易。5.4.5.3关于备案转让方与会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1)备案转让方委托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理其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2)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之名单,将由本交易所在本所的网站上公布,并可根据会员变化情况不时地予以更新,以供转让方从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3)备案转让方委托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理其资产转让交易并已有效地签订了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则本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一方即成为备案转让方之委托代理方,有权代理其进行资产转让活动。4)备案转让方委托本交易所会员代理其资产转让交易之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文本,由本交易所制定并发布并不时地予以更新。未采用本交易所制定及发布的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文本的,将不会被本交易所接受。5.5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买方(受让方)5.5.1下列人员依法被禁止成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交易的受让方:1)以下公职人员:a)国家公务员。b)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c)政法干警。82)以下企业人员: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3)以下中介机构关联人:a)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关联人b)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所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4)与以下人员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a)参与某不良债权转让交易项目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国有企业债务人。c)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5.5.2意向受让方拟通过本交易所受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合格投资者为意向受让方,其范围包括:1)境内的:a)法人。b)自然人。c)其他组织。2)境外的:a)法人。b)自然人。c)其他组织。5.5.3合格意向受让方只有同时完全满足以下所列各项条件,才能成为本交易所资产交9易的合格意向受让方:1)符合本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交易参与者资格条件,并由本交易所予以认可和接受。2)身份条件包括:a)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c)不存在法律所禁止受让不良金融资产身份的情形。3)基本商业条件包括:a)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或支付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符合转让方某一宗“资产转让公告(B)”或其它依法所作公开披露信息中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a)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以及不违反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规定的情况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b)但转让方就对意向受让方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公开予以披露。5)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若有)。5.5.4非会员受让方的直接交易活动及委托会员代理各类不良金融资产的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其可直接参与受让交易,亦可通过委托本交易所的具有经纪类资格会员代理其资产的受让交易。5.5.5关于非会员意向受让方与会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1)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理其10竞价交易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2)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之名单,将由本交易所在本所的网站上公布,并可根据会员变化情况不时地予以更新,以供受让方从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3)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交易所会员代理其资产竞价交易并已有效地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则本所的会员受托方有权代理其进行资产竞价活动。4)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交易所会员代理其资产竞价交易之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文本,由本交易所制定并发布及不时地予以更新。未采用本交易所制定及发布的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文本的,将不会被本交易所接受。5.6专业中介服务机构5.6.1关于委托服务关系的建立1)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均可以自愿选择及委托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服务合同,以建立委托服务关系,为委托人在本交易所进行资产交易提供专业服务。2)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并应符合本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5.6.2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1)根据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与其所委托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可与本交易所相关部门及相关业务人士接洽联系,以办理其所被委托的专业服务事项。2)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之服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所属专业行业的各项准则、服务标准及其它有关要求。5.7转让交易的申请115.7.1申请的基本前提条件1)属于本交易细则所规定可供进行转让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及种类。2)可按照某一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交易的类别,包括以单项资产或以资产包的形式在本交易所进行交易。3)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不良金融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转让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4)该转让的方案和所涉及的特定转让事项等均已获得转让方必要的批准。5)该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之其它有关要求。5.7.2转让交易申请的提出1)会员转让方可以直接向本交易所提出资产转让及发布转让信息之申请。2)备案转让方应当通过所委托的会员代理其向交易所提出在本交易所进行资产转让及发布转让信息之申请。3)申请及申请文件应包括书面方式和电子文本文件。电子文本按本交易所在线申请表格、文档在线提交模板、书面有效签署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4)就有关申请之事宜,可与本交易所的相应职能部门及其负责或专管人员、主办人员进行联络。5)有关申请之联络事宜,不构成申请之必要程序事项,仅被视为对有关程序或有关要求的咨询,亦可不经联络而直接向本交易所提12出申请。6)有关联络事宜可以采用口头联络或者电子信息联络的方式进行。5.7.3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资产转让申请时应递交如下资料:1)转让方主体资格与情况的证明文件、资料。2)“资产转让交易申请书(B)”。3)资产处置公告原文电子版或原发布时的网页截图或报刊。4)转让方所确定的挂牌价应填写于“资产转让交易申请书(B)”。5)可供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投资者进行资产状况尽职调查的关于资产处置公告法定应披露的资产状态信息的相应证明文件(备查文件资料)的电子文档:a)单项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公告”的法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的内容的各项信息资料,其中关于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它情况等的证明文件电子文档。b)打包处置项目的资产包中每个项目按照“资产处置公告”法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的内容的有关信息资料,即对资产包作总体介绍,披露资产包的户数、金额、资产形态、债务分布地区,投资者向债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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