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操作流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培训开发区社保分中心2010年4月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自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1987年3月3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实施细则》颁布实施,标志着开发区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2、1992年我区出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1987年4月纳入社会统筹。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3、1993年1月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初步形成。•4、1994年1月15日,我区公布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5、1997年1月1日,我区颁布实施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6、随着国务院及天津市出台了一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条例或规定,使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开发区实行的各项社会保险也随之逐步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7、1998年7月1日,《天津绎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8、2004年7月1日,《关于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政策并轨的通知》(津开劳人发[2004]69号)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9、2008年1月1日,《关于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津开发人劳[2007]140号)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10、2008年7月1日,《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11、2010年3月24日,《关于开发区失业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津开劳人发[2010]57号)发布,失业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12、开发区社会保险各险种自并轨后,缴费核定及补缴费全部按全市政策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业务范围: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坐落在开发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根据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对不同险种参保范围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提示:非开发区所属用人单位,建议到其所属区县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否则无法办理就业登记及退工退档手续。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一)办理登记经办须知:1、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用表下载,网址为。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所需材料:用人单位按照“单位类型”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用纸);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用纸);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A4用纸);民办非企业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用纸);国家机关持批准成立相关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或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A4用纸)。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用纸)。4、银行基本帐户《开户核准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用纸)。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均可)。特别提示: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用纸)。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登记表填表说明:①此表由缴费单位用钢笔或水笔填报,一式两份,填报内容不得涂改,也可计算机打印。②单位代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填写。对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由社保机构按规则编制确定。③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中的名称一致,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具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以法人名称为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登记表填表说明:④单位类型为企业的应填写“企业信息”,并与工商登记执照相关内容一致;单位类型为非企业的填写“机关事业信息”,批准成立信息按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对于成立时间较早无法提供单位成立证件的缴费单位,此栏可不填写,其他项目按实际情况填写齐全。⑤行业名称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代码。⑥单位住所(地址)按单位当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邮编按单位所在地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登记表填表说明:⑦参加险种为“五险统一征收”,应在各险种后用“√”表示。“参加日期”应填写按规定应参加该险种的日期。早于政策实施之月成立的单位,各险种应参保时间按政策实施之月确定,晚于政策实施之月成立的单位,各险种应参保时间按单位成立时间确定。⑧申报日期应为每月8日前,缴费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前(缴费人员减少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4日);缴费日期应按规定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纳当期申报结算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登记表填表说明:⑨缴费方式应选择“委托收款”,缴费单位根据分中心登记部提供的“单位编号”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签订委托办理社会保险费划转协议书,并将社保留存联送至分中心登记部。注:协议银行包括本市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行。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委托扣款的单位,应报分中心征缴部同意后改为其他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二)分立专户:1、开发区企业申请分立农民工综合保险户,在《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备注栏标明“农民工综合保险”,按上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办理,单位代码按社保提供的格式填写。2、机关事业单位分立“临时人员户”、“公务员户”、“非公务员户”的,在《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备注栏分别标明“临时人员户”、“公务员户”、“非公务员户”,亦按上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办理,单位代码按社保提供的格式填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三)缴费核定:1、凡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一个月工资的职工,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不参保的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外单位缴费人员、实习学生(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外籍人员(非中国公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以参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三)缴费核定:2、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实际发生数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执行。其中,对于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三)缴费核定:3、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应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以下简称《人员变动名册》),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与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办理缴费人员参保登记。4、用人单位核定缴费后,应及时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功能。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特别提示:《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会同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审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各单位应注意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口径一致,只是调整时间不一样。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四)缴费费率:1、基本养老保险①城镇企业: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②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25%,个人缴费比例8%。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职工与用人单位新签订农民工合同的,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四)缴费费率:3、医疗保险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9%,个人缴费比例2%。②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③大额医疗费救助: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缴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年核定。2010年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0元和300元的标准缴纳。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暂定一类为0.5%、二类为1.0%、三类2.0%,个人不缴费。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8%,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五)费率优惠:1、用人单位在成立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在60日内为全部职工申报应参保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优惠费率。2、用人单位申请费率优惠应填报《天津市享受(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优惠审核表》,并按照《天津开发区参保单位享受社会保险优惠费率申请》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报缴费的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五)费率优惠:3、经分中心批准可享受3年优惠费率,第一年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17%);第二年降低2个百分点(18%);第三年降低1个百分点(19%)。4、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工资,不为全部职工办理缴费结算,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中断缴费的,终止其享受资格。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六)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1、对已办理缴费结算的单位,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而在我市参加其他险种的,或经核查无参保缴费人员的,只核发登记证副本。2、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满两年的缴费单位,应按期核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时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批准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六)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3、经核验一致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页签署验证日期,并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专用章”;经核验不一致的,缴费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满,应办理换证手续;
本文标题: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操作流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94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