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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太平洋保险 大唐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9.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分红是不保证的……………………………………………………………………………………………………4.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2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保险期间2.4保险责任2.5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宣告死亡处理3.6诉讼时效4.保单红利4.1保单红利的确定4.2保单红利的领取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5.保险费的支付5.1保险费的支付5.2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6.1现金价值6.2保单质押贷款7.转换年金7.1转换年金8.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8.1效力中止8.2效力恢复9.合同解除9.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0.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10.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1年龄错误11.2未还款项11.3合同内容变更11.4联系方式变更11.5争议处理12.释义12.1保单年度12.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2.3合同生效日对应日12.4周岁12.5有效身份证件12.6毒品12.7酒后驾驶12.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9无有效行驶证12.10机动车12.11情形复杂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1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大唐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大唐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大唐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保险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祝福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 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祝福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包括祝福金和身故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祝福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祝福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福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祝福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对于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余额,祝福金受益人可以申请直接领取,也可以申请由我们每年在其指定日期按指定金额以转账方式给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祝福金受益人的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祝福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祝福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祝福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祝福金,我们将予以扣除。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保单红利4.1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4.2保单红利的领取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5.保险费的支付5.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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