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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新区中队王东波2014.2.19前言□道路是现代社会7大交通方式之一,道路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自1886年德国人卡尔·本茨发明第一辆汽车以来,交通事故日益成为全球性危害并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预防道路交通伤害报告》中指出,全球道路交通事故每年造成近120万人死亡,5000多万人受伤;自1886~1989年全球约2500多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远远高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1700万。最近10年,随着汽车工业文明的进步,约120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被称为“没有硝烟的战争”、“无休止的战争”。前言□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8亿辆,驾驶人达2.39亿人,驾驶人数量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7.6%。2011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422.4万起,同比增加31.8万起,上升8.1%。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8709起,下降4%;死亡人数减少2838人,下降4.4%;受伤人数减少16654人,下降6.6%;直接财产损失增加1.5亿元,上升16.5%。前言□2011年至2020年被联合国确定为有史以来首个“安全行动十年”,明确提出了“少死人”的发展目标。□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工程、社会工程,安全是其核心的基本目标。□道路交通事故是可防可控的,对国家、社会、单位,安全也是生产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主要内容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二、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问题探讨《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情况□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第76条进行修改,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颁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全法共8章124条。1、第一章总则(共7条)2、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共17条)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共10条)4、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共35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5、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共8条)6、第六章执法监督(共9条)7、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2条)8、第八章附则(共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过程□1955年颁布《城市交通规则》,1960年颁布《机动车管理办法》,1972年颁布《城市与公路管理规则》,1988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自1996年开始酝酿,1998年提交国务院讨论,2002年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2003年6月第二次审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历经八年出台,被喻为“难产”的法律;2、审议期间,法名几经更改,内容作大幅调整和修改;3、特殊背景出台,具有特殊“烙印”;4、公安、交通、农机、质检、工商、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公安部四大部令: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原第69号令,2009年4月1日起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原第70号令,2009年1月1日起第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原第71号令,2010年4月1日起第111号令)4.机动车登记规定(原第7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第102号令)□公安部制定的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法的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法的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原则和根本目标□法的第三条制定了管理原则和根本目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六、《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特点(一)坚持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统一管理。□法的第五条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坚持87年国务院体改政策,归口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二)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1.交通参与者(第二条:应当遵守本法)2.各级人民政府(第四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3.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工商、质监、农机、发改等)。《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车辆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第二章)5.行人和乘车人(第四章第四节)6.其他机构和组织:安检机构(第94条),驾驶培训学校,专业运输单位(第102条),机动车生产、销售和管理等有关单位(第103条),道路施工作业单位(第104条),妨碍安全视距的相关行为人(第10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三)确立了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制度1.机动车准入制度□公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目录公告□登记:《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实施条例》第4条细化为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2.机动车检验制度□《法》第13条“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施条例》第16条细化: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一次,超过5年每6个月一次;载货汽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一次,超过10年每6个月一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一次,超过6年每年一次,超过15年每6个月一次;摩托车4年内每2年一次,超过4年每年一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3.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法第14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4.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5.特种车辆管理制度□法第15条规定5大类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实施条例》第35条增设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和机械,但《法》第53条只规定了前4类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6.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制度(《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考试合格,相应类别7.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制度□定期审验(《法》第23条)□初次申领后12个月为实习期(《实施条例》第22条)□有效期:6年、10年和长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8.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法》第24条“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实施条例》第23.24.25条进行了细化,规定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满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记分分值12、6、3、2、1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四)提升了交通安全宣传法律地位□《法》第6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的法律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五)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1.确立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思想(《法》第1条)。2.确立方便群众的管理原则(《法》第3条)。3.着重于培养规则意识,进行法律倡导性规定,未作处罚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4.立足于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行人和非机动车。□《法》第34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设置盲道。□《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法》原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广受争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决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过错的,机动车承担;有证据证明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法》第64条: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上路通行应由监护人、监护委托人或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带领。《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5.确立交通事故“私了”合法,强调快速处理。□《法》第70条明确规定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现场再协商处理。□相关配套法规对事故快处作了强制性规定,比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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