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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中体现的法律意识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意识对于社会意识的意义。因为意外中的故事发生在社会里。“法律意识不仅是社会法律文化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它还是社会主体意识系统和精神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在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主体的素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价值和功能。因之,研究法律意识的功能,除了深入研究和具体分析法律意识的法制功能以外,还应当理性分析其所具有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所谓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功能是指法律意识在社会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所具有的价值、功能和意义,是法律意识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具有的可能和实际的影响和作用。我们认为,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功能主要取决于法律意识在社会文化系统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其他社会文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结构功能关系。因此,研究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功能应当在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文化建设的结构功能关系中来加以把握,这里我们主要考察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道德功能。”①小说中伊迪斯是个能干的女人,她嫁给瑞典移民的后裔汉斯.纳尔逊为妻。在淘金热中,他们来到阿拉斯加,纳尔逊夫妇、达基、哈基、丹宁这五个白人在一起合伙淘金,只干了短短的一个夏季,每人就挣得一千六百块。因而大家个个都心满意足,屋里自然充满了欢乐的气氛。但由于错过了搭船的机会,转眼天就冷了。接下来可就出了意外,那天早上,准备吃早饭,丹宁迟迟未到,而在达基和哈基正在调侃丹宁之际,人高马大,强壮如牛的丹宁来了,他手提一杆猎枪,出乎意外地啪啪连开两枪,把达基和哈基打倒在地。然后一手端枪,另一只手神进衣兜里掏子弹。这平地惊雷、始料不及的事,把汉斯和伊迪斯给吓呆了。紧要关头,伊迪斯忽然清醒过来,意识到他是企图杀死他们夫妻。这个意外变故,真是太可怕了,她奋不顾身冲上前去,像只野猫似的跳到凶手身上,两手死死揪住他的衣领,随后又紧掐他的脖子,同他搏斗起来。由于伊迪斯的机敏顽强,为阻止丹宁的凶杀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这时反应要比他妻子慢半拍的汉斯也醒悟过来,加入了搏斗之中。汉斯虽然头脑迟钝,但身体强壮,他的忠诚和爱情像他的体格一样刚毅。两人一起摔倒在地板上,汉斯这才抓到下手的机会,疯一样挥起拳头,①刘旺洪:《法律意识论》,第51页这拳头犹如打铁的大锤,雨点般猛烈地砸向丹宁,看到丹宁好象没事一样,伊迪斯才忽然意识到丹宁已经昏死过去。于是,她赶紧大叫丈夫住手,打疯了的丈夫,根本没有理睬他。伊迪斯无奈,只好用自己的身子挡住了丈夫和已无还手之力的凶手之间。她这样做,倒不是出于理智,也不是出于对凶手的怜悯,更不是出于遵守教规。这样说吧,她这样做是出于一种遵守法律的精神,她从小养成的道德观念要求他这样做。这时印第安人尼古科没敲门进来了,这位不速之客扫了屋里一眼,发现有死了的,有伤了的,但他不慌不忙,脸色平静,打个招呼就退出去了。丹宁没有死,但他动弹不了,伊迪斯一个人就把丹宁捆了个结实。然后,夫妇俩来到外面扫开雪,在外面挖了一整天,把两个死人埋掉。并在第二天在新坟上立两块木牌,写上他们的名字。如何处置凶手,成了一个难题。自从尼古科上次唐突造访后,当地印第安人不肯来这座木屋来了,伊迪斯打发汉斯到他们的木屋去拜访一回,劳驾他们用木筏子把丹宁带走,送到沿海最近的白人村或贸易站去。可是汉斯和他们交涉未果,伊迪斯又亲自找到尼古科,这个小村子的村长就是他。所以他很清楚自己的责任,他认为这是白人干的事,不关他们的事,他们不想把自己搅和进来,自找麻烦。伊迪斯回来后,为如何处置丹宁伤透脑筋。汉斯观念不一样,认为有责任打死凶手,为此两人产生了分歧。伊迪斯心里有数,明白这事不能拖延下去了,得想个办法了结。她逼迫自己把这事想了一遍,但他还是无法放弃自己民族的传统观念,摆不脱一半来自血统一半来自教育的守法精神。她就认定一个死理,那就是不管怎么做,必须遵守法律。她居然自己推演了一套法律演变的道理出来,认为法律就是一群人的判断和意志,而这群人数究竟有多少,关系并不大。照她理解,人群有小到像瑞士的,也有大到像美国的,照此推演,人群无论多小都没有关系。也许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仅有一万,但是他们的集体判断和意志照样成为那个国家的法律。但是,这群人为什么不能是一千人呢?她问自己。要是一千人能算是一群人,那为什么不能是一百人呢?为什么不能是五十人呢?为什么不能是五个人呢?为什么不能是一两个人呢?伊迪斯凭着对法律的朴素信仰,居然推演出一个法的基本概念,法的产生始于集体的判断和意志。于是,他和汉斯两人,又要当证人,又要当陪审员,又要当法官,还要当执行人。伊迪斯就地设了法庭,正式控诉丹宁谋杀达基和哈基。丹宁不啃声。伊迪斯宣判:丹宁犯谋杀罪,三天之内被绞刑处死。在丹宁临刑前一天,伊迪斯又向丹宁提出了那个老问题,你为什么干这事?丹宁开始招供,伊迪斯叫汉斯把尼古科找来,再找个印第安人来,这些人被汉斯用枪逼着来了。于是,在被判死刑后,丹宁终于招认了自己的罪行。他之所以杀人,是因为他已经十五年没回老家了,他认为一千六百块钱太少,想把全部金子都搞到自己手里,风风光光的回家,就这样才下了手。自己野心太大,贪得太狠,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自己的性命也搭上了。伊迪斯把这些口供写下来,并叫两个印第安人签字,一切都办妥了。执行死刑的那天,印第安人都来观看,丹宁进行了忏悔,临刑完了,而那些印第安人还留在原地,个个神情严肃地仰头望着,目睹了白人的法律是如何迫使一个人在半空中跳舞。小说塑造了伊迪斯这样一个劳动妇女的形象,她精明强干。在遇到意外突发事件时,能沉着应对,采用自己认为正确的方法处置,并不简单采用以暴易暴的办法,虽然她有理由这样做。她采用的是法律手段,在这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她创造性地运用法律,使得对杀人犯丹宁的处死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法律程序。这一切又做得完美无缺,使人心服口服,这体现了伊迪斯强烈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各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结底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处的具体地位不同及其他原因,其法律意识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法权关系和社会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意识关于社会法权关系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态度也不是凭空产生的,相反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文化条件作用的产物。因之,研究法律意识必须科学把握和深刻揭示其得以产生、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深层社会文化基础,系统分析和解读法律意识与社会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观念之间的内在联结关系,以将我们的研究奠定在坚实的社会、历史实证基础之上,对法律意识作出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②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司法人员在应用法律规范时,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实施法律规范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他们依凭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小说中伊迪斯的种种行为例如:推演出一个法的基本概念;建立模拟法庭;邀请印第安人来见证行刑;在口供上签字等等都体现了她强烈的法律观念,前面说过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人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程度,只有足够的重视,才会让法律意识深入主人公的内心。如果小说中汉斯直接将丹宁打死,听起来是惩戒了杀人凶手,可那样汉斯与丹宁又有什么区别呢?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受单纯的欲望支配。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从哲学上讲是人是一种有意识的社会性的生物,而其它动物的活动都是本能的。作为社会性的人,我们建立了社会,创建了法,来约束我们自己。可当人们远离现代文明,远离现实社会身居山野之中时(就像书中的淘金者们),人们是否还能遵守法律,是否还能保持的人的本性,是否还对法律心存敬畏,这个时候往往最能体现作为人的法律修养的程度。其中,我们可以从书中两位主要人物的身世经历就可以推测出为何后来二人在木屋里的分歧了。首先是女主人公伊迪斯,她出生于英国的农村,是当地一位贵妇人的侍女。由此可以看出,伊迪斯虽算不上书香门第之家出身,可在其青少年时期也接受了较好的教育,对法律的敬畏也应该是比较强的。再让我们来看一下她的丈夫汉斯,汉斯是瑞典移民的后裔,以木工为业的一位美国梦的追寻者。一个是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一个是自幼生活艰苦,靠着一份手艺生存的壮汉。也就不难解释为何两人在处理犯人丹宁的问题出现了重大分歧。由此看出,从小对人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的重要性。对人们进行法律一时的培养不仅是要人们遵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人们更具人性。杰克伦敦小说中的伊迪斯让我们看见了一个法律意识强烈的女性,这源自于自小的教育。可现实中在我国人们却往往缺乏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在我国践踏法律,无视法律尊严的②刘旺洪:《法律意识论》,第38页事时有发生。我认为其原因有三:1.权利意识的淡薄。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这主要是由于:人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与之相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主观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义轻利,受其影响,至今为止,部分公民依然羞于严厉,当他们利益受损时,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2.公民教育的滞后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轻变思路,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3.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抑制作用。我国对国民的法律教育还有待提高。希望能有一天真能出现如杰克伦敦所写的,能在远离社会的地方依然能有心存法律的人。
本文标题:意外中体现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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