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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除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的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有偿服务的货运站、货源集散地等经营场所。包括道路综合货运站(场)、道路零担货运站、集装箱道路中转站、道路货运交易市场、货运停车场、货物装卸场和货物储存、保管场所及货运配载中心等。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国家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许可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生产、生活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面积,租用的办公、生产场所应当有签定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二)有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运输车辆(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等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满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二)车辆新度系数不低于85%;(三)普通货物运输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198--2004,以下简称《等级划分要求》)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四)普通货物运输以外的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等级划分要求》的一级标准。第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十条申请从事大型对象运输经营的,除了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运一类大型对象的,具有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二)承运二类大型对象的,具有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三)承运三类大型对象的,具有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四)承运四类大型对象的,具有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除了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除了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条件外,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第十三条申请人为货运企业的,应当至少有五辆以上货运车辆。第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验收合格的货运站;(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四)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及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等级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运输站及危险货物运输站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节许可程序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从事大型对象、集装箱、冷藏保险运输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具体材料如下:(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一);(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四)车辆新度系数证明;(五)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六)生产场地证明或签定的一年以上有效租用合同(七)大型对象、冷藏保鲜运输可行性研究报告;(八)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十六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附件二);(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三)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土地使用证及产权证明。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的,要提供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四)等级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验收证明;(五)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六)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八)专业人员聘用合同。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货运站经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货运站经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分别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实施主体、许可程序、申请文书及申请材料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公布、公示。第二十条鼓励发展道路货物专用车运输,申请从事集装箱、厢式、罐式货车等封闭式运输的,应当优先予以许可。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180日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由许可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经营许可和其它相关证件。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告知许可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货运经营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运经营。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定期进行货物运输业务知识、操作规程考核。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大型货运车辆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贵重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装置,保障货物运输安全。从事长途货物运输的车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双配驾驶员或者其它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车辆,按时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周期和作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成建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车辆二级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定期进行维护。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禁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拼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不得涂改、伪造。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的货运车辆应当定期参加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确保在用货运车辆符合《等级划分要求》的规定。普通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等级划分要求》的三级以上,集装箱、大型对象、冷藏保险、罐式、厢式运输等其它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等级划分要求》的二级以上。第二十八条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货源集散地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强制卸货。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禁止旅客、货物混装运输。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第三十条禁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招揽货物,不得垄断货源。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主自愿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按照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应当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涂改。道路货物运单经承、托运双方签章后有效。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运输,以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运输货物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对象,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向沿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其同意后,才可以按核定的路线运输。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出租车辆载货后,应当按照货主指定的目的地和线路行驶,货主未指定线路的,应当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税控计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和规定的搬运费结算,给付合法收费凭证。未经货主同意,道路货物运输出租车辆不得招揽运输其它货物。空车待租不得拒载。第三十五条从事大型对象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大型对象运输车辆白天行驶时,应当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设置标志灯。出租货运车辆应当装置标识性顶灯和税控计程计价器。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车身不得喷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识、广告。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参加上述事件的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运费补偿。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注册地以外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服从经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双方自行确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恶意压价竞争。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包装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货物的搬运装卸,保证作业质量。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实行有偿服务,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按照规定向经营者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准欺行霸市、垄断货源、抢装货物。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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