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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特殊联系的原因:a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b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c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1法律是凝结的历史○2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1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二、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三、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四、实证研究方法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1)引进初创(1949~1957)建立政法院校,从苏联引进教材,聘请苏联专家任教。2)遭受挫折(1958~1966)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兴起,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4)改革发展(1992~)法学教育改革。2、法学教育体系1)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2)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2、权利意识。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3、参与意识。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4、平等意识。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5、宽容态度。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6、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8、理性精神。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9、人本观念。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10、全球意识。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一)基础素质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3、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二)法律素质1、法律思维能力。2、法律表达能力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第二章略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马克思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反思精神活跃、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③《资本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新高峰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⑥“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⑦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1、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2、列宁探讨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性的关系3、辩证地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1、科学概括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2、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特点3、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为新民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重要的理论基础,新民主义宪政和法制运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1、精辟分析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2、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3、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1、以人为本的法律观2、依法执政观3、和谐法治观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十三届四中全会与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发展1、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2、它正确地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形式3、把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共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4、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5、把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不仅看做是发展民主的保障,而且看做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6、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7、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是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第四章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第二节法的本质A、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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