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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执法培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前言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出台的意义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特点和作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一、总则二、经营许可三、维修经营四、质量管理五、监督检查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本章的主要内容(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第一条)(二)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要求(第二条、第三条)(三)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四)对市场的要求(第五条)(五)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经营许可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分类许可1、根据服务对象分类(1)汽车维修经营业务(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营业务(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4)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2、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类(1)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类维修经营业务。(2)摩托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二、各类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范围(一)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范围1、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2、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3、三类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15个专项维修工作。(二)关于相应车型主要是指大型货车(总质量在3500Kg以上),大、中型客车(车长大于6米)和小型车(车长在6米以下和总质量在3500Kg以下)。在经营活动中如果经营业户超越相应车型的范围,就可以认为是超越许可事项。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规定》第十条规定: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在实际中,单纯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并不多见,一般都是在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基础上再增加危货车辆的维修。四、申请从事汽车维修、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开业条件《规定》对《道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1、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2、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面积按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停车场地(m2)生产厂房(m2)一类200800二类150200三类3030-200不等(不同专项有不同要求)(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1、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计量设备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量具和GB/T16739.1表3规定的主要检测设备。2、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符合GB/T16739相关规定。3、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参照GB/T16739执行。(三)有必要的人员1、人员数量要求一类二类三类技术负责人111发动机、电器、车身、自动变速器质量检验员111机修、电器、钣金、涂漆技工各1各1根据项目分别配备相应人员2、人员素质要求(1)熟悉相应业务,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一、二类维修经营者技术负责人、质检员6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工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三类维修经营者的技术负责人及机修、钣金、涂漆的维修技工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GB/T16379执行。(五)有必要的环保措施具体要求按GB/T16379执行。五、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六、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GB/T18189七、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提交的材料除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设备、设施清单;2、GB/T16739要求的管理制度;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4、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还应提交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八、机动车经营的许可程序(一)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的程序实施许可。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二)许可的文书使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文书。(三)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许可部门只对提交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九、维修经营许可证件1、使用统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维修经营一、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二、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费用结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拖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结算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的维修发票。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待制度)。在维修结算清单未下发前,可按现行的结算办法结算。质量管理一、配件管理机动车配件是机动车维修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配件登记制度,换下的配件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对不同配件要分别标识,供用户选择。《规定》提出对配件的管理要求将作为对维修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条件之一。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一)检验范围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二)检验的内容维修前、过程中、竣工(三)承担竣工检验的单位用新标准许可的一类维修经营者和综合性能监测站三、关于《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维修厂家的质检员签发合格证。四、质量保质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监督检查运管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账、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法律责任一、关于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超越许可的作业内容,如三类业户中自动变速器修理业户进行电器修理。超越许可的车型,如许可的是大中型客车维修而承修的是大型货车等均属超越许可事项。二、关于第五十二条中“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与第五十三条中“伪造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区别车辆不进行维修或不按规定的作业内容维修就签发发动机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为签发虚假出厂合格证。维修经营者自行印制使用或使用非统一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为伪造出厂合格证三、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已报废机动车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可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道路运输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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