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
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合同PPP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实施机构(全称)(以下简称甲方):社会资本(全称)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为了响应温州市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号召,推进洞头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速度,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选社会资本,依法取得了项目投资建设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57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工程地点:洞头区本岛工程内容: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包括五大类共26个子项目,其中道路工程类2个、道路工程绿化提升类2个、村落环境类10个、节点打造类10个、矿山边坡治理类2个。总投资估算约8亿元(不含征地政策处理费用)。2016年内需要实施的A类项目:包括一环一轴慢道以及一环一轴慢道周边绿化提升、2个湿地公园等,总投资约4.6亿元。剩余项目作为后续实施预备项目,成熟一个建成一个,甲方有权减少部分实施内容,乙方不得有异议;分期工程需要建设,须提早6个月告知乙方。若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部分建设内容未开工,实施内容自动失效,由甲方另行按规定发包,乙方不得提出索赔。二、合同范围及内容: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运营及移交等。项目投融资约8亿元。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按照各子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定限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限额要求设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出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设计方案在得到甲方认可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审批。设计变更必须得到甲方确认后按规定报批。北沙东片区控规C-25地块(鸽尾礁区域)约165.6亩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开发纳入合作范围。乙方必须参与土地竞拍。土地出让底价由土地评估联席会议确定,乙方必须参与土地竞拍并出价,如有人竞争参与挂拍,价高中标,若乙方不参与竞拍需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或建安费结算价的1.5%。以上土地应在PPP合同签订后5年内挂牌出让,逾期出让,社会投资人不参与竞拍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支付项目投资部分,不足部分由政府付费补贴。若乙方获得土地开发权,土地开发由乙方自行组织开发,盈亏自负。三、合作期本项目建设期3年,运营期9年。四、项目公司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暂定捌亿元(人民币)(小写):暂定800000000元(人民币)工程下浮率%;前期费用资金占用费固定年利率%,单利;建设期、运营期资金占用费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年以上基准利率上浮%,单利;项目管理费%,不计息;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下浮50%,不计息。前期费用4500万元。七、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支付运营期为9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财政部门在一定年限内完成购买使用服务。本合同首批政府购买服务费支付日为项目开工后满3年次月20日,首批政府购买服务费第二次支付日为项目开工后满4年次月20日,首批政府购买服务费第三次支付日为项目开工后满5年次月20日,后续支付日依次类推。后续子项目首次支付服务费起始日为验收合格移交后第30天,第二次支付日为首次支付服务费起始日满一年后当天,第三次支付日为首次支付服务费起始日满二年后当天,后续支付日依次类推。具体支付内容如下:1、设计费、建设期资金占用费的50%、管理费在进入运营期后第一年一次性支付。2、建设期资金占用费的50%、服务费中的前期费用、工程建安费在进入运营期后第2年开始支付,分8年等额支付,每年支付一次。3、运营期资金占用费、运营期前期费用资金占用费分8年等额支付,每年支付一次。运营期资金占用费按约定的利率计算整个运营期资金占用费。4、养护费用,在子项目保修期满后按季度支付。项目捆绑的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本项目的服务费,未进入运营期土地转让成功的。可以优先偿还前期费用和已投入的工程费。如果政府提前获得资金,可以对项目提前购买,社会投资人不得拒绝。八、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以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2)成交通知书;(3)竞争性磋商文件;(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九、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按文义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十、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十一、乙方向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投资融资、设计、建设管理、组织施工、质保维修、配合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工作;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均已完成,是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格主体。乙方在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后,由甲方和项目公司签订本项目合同,明确本合同中除其所应承担的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外,其他权利义务均由项目公司承继,项目公司负责本合同项下的约定全部义务,但项目公司在法律上应承担责任与义务最终仍由乙方承担。。乙方主体的分拆、合并,企业负责人更换,均不得影响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运行,也不免除其为项目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十二、甲方向乙方承诺,按本合同条款中议定的期限、金额、方式和币种,向乙方支付本PPP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款。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均已完成,是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格主体。十三、合同签约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十四、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捌份,双方各执玖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在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失效。甲方:(公章)乙方(牵头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邮箱:邮箱:乙方(联合体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方式:邮箱:第一节投融资建设合同第一章总则一、术语定义和解释1.1本项目:指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1.2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和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的总称。1.3项目实施机构(即甲方):指经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项目实施的机构,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购买人。1.4社会资本(即乙方):指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移交人。1.5项目公司:指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的公司,作为本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具体负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履行的独立法人。1.6承包人:指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主体。1.7服务范围:指本项目合同规定的由乙方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移交的全部内容。1.8技术标准:指乙方在履行本项目合同中应当遵守的技术要求、规范及标准。1.9服务标准:指按照合同约定,社会资本提供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1.10前期费用:指因甲方完成前期工作的需要而由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咨询、设计等费用)。1.11政府购买服务费:指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服务的相应价款,包括: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前期费用、项目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含前期费用资金占用费、建设期资金占用费、运营期资金占用费)。1.12前期费用资金占用费:指乙方投入的前期费用的资金扣除政府已经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占用利息。1.13建设期资金占用费:指乙方在建设期投资于工程建安的资金扣除政府已经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利息。1.14运营期资金占用费:指乙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扣除政府已经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在运营期内发生的利息。1.15开工日:指本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经监理工程师下达书面开工令后,乙方开始施工。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1.16完工:指乙方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现场施工完毕,通过甲方组织的完工验收,并出具完工验收鉴定书。1.17竣工日:指本项目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竣工时间。1.18特许经营期:即合作期。指政府方就PPP项目通过协议,授权社会资本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移交的期限。1.19移交日:指合同约定的项目合作期满之日。1.20批准:指社会资本需从政府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许可、证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认可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1.21不可抗力:指非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1.22子项目:指甲方按照实施计划确定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单独验收的工程。二、合同背景和目的通过对PPP模式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创新和完善运作模式,在基本无财政收入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积累可以借鉴的经验,以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丰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三、声明和保证3.1双方均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3.2双方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3.3双方合同签署人均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3.4双方均保证所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5双方均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四、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五、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以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2)成交通知书;(3)竞争性磋商文件;(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第二章合同主体一、甲方主体1.1甲方的主体资格项目实施机构: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温州市洞头区法定代表人:1.2甲方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项目实施机构的更名和负责人变更,均应延续或承继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影响本合同履行。1.3甲方的权利界定1.3.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1.3.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1)审查投融资计划(包括根据投资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融资计划),并审批实施;2)要求建立专用账户,实时监督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3)认定账户余额少于约定最低限额情况,并督促采取避免工程建设受影响的预防措施,在整个建设期内账户平时最低余额为100万元;4)认定投融资未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建设超出约定情况,并督促采取应急补救措施;5)投融资违约及处理;6)对设计方案、设计成果以及后续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7)审查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8)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分包单位。9)督促按约定程序报批工程变更,经审查后,按审查批复意见实施,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报送;10)委
本文标题: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033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