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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329.7-20061xxx:xx.xxxA90备案号:xxxxx-XXXX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7-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送审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329.7-20062前言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本标准是DB31/329的第7部分,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本标准除4.1表1中序号2、3、6、10、13、14、19、23、25、28、31、45、53、59、61、62、63、64、65、67、68、69和5.1.1、5.1.2、5.2.4c)、5.8、5.9、5.10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道肯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港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康视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杨杰、封松林、周左鹰、刘晓新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彭兴宝、宋有成、陶焱升、任海、邢涛、王虹、景小峰、何伟、曹俊文、邹菊文、林璧顺、席雪燕、宋睿、楚剑萍、虞利强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2006年月首次发布。DB31/329.7-2006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送审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列车、隧道、高架、车辆段、停车场、综合基地等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总则、系统要求、检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4安全标志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照源安全基本标准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27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72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DB31/329.7-20064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269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321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31/329.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31/329.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31/329.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城市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等轨道交通的总称。3.2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或区域。4总则4.1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应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规划,并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2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4.3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4城市轨道交通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要求应符合GA27的规定。4.5城市轨道交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应DB31/329.7-20065符合DB31/329.2的规定。4.6城市轨道交通的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应符合DB31/329.3的规定。4.7城市轨道交通的自来水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应符合DB31/329.4的规定。4.8城市轨道交通的主变电站(所)、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及混合变电所等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4.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应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表1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车站地下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含电梯口或自动扶梯口)强制2地下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15m范围内公共区域强制3地下车站与站外相通的地下人行(含楼梯、自动扶梯)通道推荐4地下车站内的站厅层、站台层及人行(含楼梯、自动扶梯)通道强制5检票出入口强制6电梯轿厢内推荐7售票亭和自动售票机处强制8车站控制室、设备机房出入口强制9编码(收款)室出入口强制10地下车站内隧道出入口推荐11列车各节车厢内推荐12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信号楼出入口强制13办公楼(院)出入口推荐14办公楼(院)内主要通道、制高点、周界围墙推荐15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强制16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出入口强制17调度室内强制18特种车辆停车库出入口强制19列车检查库、检修静调库、洗车库、镟轮库推荐20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强制21地面列车隧道出入口强制22人脸识别装置安防分控室强制23无线图像传输装置车站与列车之间强制24控制与显示装置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25列车列车驾驶室或车厢推荐26记录装置车站设备机房强制DB31/329.7-2006627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安防分控室强制28列车列车驾驶室或车厢推荐29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计算机信息中心、编码(收款)室强制30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强制31安防分控室推荐32基地信号楼、档案资料室、列车停车库、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33基地办公楼(院)、周界围墙强制34沿线高架支柱、地面沿线强制35紧急报警装置车站控制室、编码(收款)室、售票亭强制36安防分控室和有人值守的固定安全检查点强制37各节列车车厢内强制38车场及综合维修基地警卫室强制39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列车驾驶室强制40图形显示装置设置周界报警的安防分控室强制41出入口控制系统生物、刷卡识别或对讲装置车站控制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编码(收款)室、环控室、设备机房、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42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43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话务台、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44来电通话记录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45电子巡查系统基地信号楼、加油站、机动车库、档案库、资料室、列车停车库、检修库、静调库、抢险救援物资及重要配件仓库强制46放射性物品探测系统台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47便携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强制48气象传感器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49监控装置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0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51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2毒气探测系统台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53各节列车车厢推荐54便携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强制55气象传感器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56监控装置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DB31/329.7-2006757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58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系统台式探测仪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自动扶梯、检票出入口及各节列车车厢内推荐60便携式探测仪安防分控室强制61监测装置地下车站控制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2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推荐63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4枪支弹药探测装置X射线安全检查装置车站检票入口推荐65炸药探测系统台式探测仪站厅层、站台层、检票出入口及各节列车车厢内推荐66便携式探测仪安防分控室强制67监测装置地下车站控制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8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推荐69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70实体防护防盗防火安全门车站控制室、调度大厅、编码(收款)室、环控室、设备机房强制71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72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强制73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出入口推荐74栅栏、实体围墙基地周界围墙强制75事故风井口、通风亭(口)强制76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重要物资仓库、设备机房窗户强制5系统要求5.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1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200Lx。5.1.2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m。5.1.3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焦距、方向;b)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在24h内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5.1.4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5.1.5车站内及车站外15m范围内安装的摄像机在监视范围不应有盲区,且应能清楚地显DB31/329.7-20068示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相邻摄像机间监视图像应能连续拼接。5.1.6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5.1.7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3±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5.1.8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5.1.9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5.1.10系统应具有日期、时间、摄像机位置等信息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5.1.11系统的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b)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c)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d)性别、种族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e)年龄、表情、配戴眼
本文标题:重要-07-城市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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