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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本章涉及媒体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两大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本书的重点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然权利侵犯公民隐私权是当前媒体的突出问题此外还有侵犯名誉权、著作权、肖像权等播放《焦点访谈地沟油视频》第一节现代社会中的新闻维权和新闻侵权舆论监督和新闻维权监督对象主要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公众人物权力制约权力: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监督机制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许多方面。媒体社会守望功能:所有的弄虚作假和腐败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见不得人,他们最害怕的往往不是上级调查,而是舆论监督,新闻曝光。所以,在现代社会,新闻传播被踢的这种监督作用是其他任何监督机制所无法替代的。监督困境1、新闻媒体自身问题突出一些记者乃至一些媒体为了单纯地追求“轰动效应“,一味寻求感官刺激,走“星、性、腥”的路线,以换取高收视率。同时,记者的“媚官”、“媚权”、“媚势”现象也使他们放弃了舆论导向义务和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在多数新闻舆论监督节目中,批评性报道居多,并且以“揭黑”为主调。这样容易给观众造成“漆黑一片”的感觉,不利于正确引导舆论。2、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问题严重(2003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地方保护主义难免抬头,新闻舆论监督便存在着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预问题。拿2003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来说,由于地方官员与矿难老板权钱交易,相互勾结,使中央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无法知情,在人民日报记者冲破铁幕写出内参和报道后,事情才败露并受到严肃查处。还有一些官员,害怕媒体的舆论监督,害怕曝光本地的黑暗面让自己丢了“乌纱帽”,对来访的记者推三阻四,甚至威胁恐吓,这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3、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薄弱虽然有关新闻的法规政策出台了不少,但是在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即使有这么多的法规,当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时候,仍深感缺少法律政策的强力保护,时刻面临着法律风险。监督过度导致侵权举例: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件:1980年,渤海2号钻井船不幸翻沉,造成7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万元,这是一起因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事故,但当时石油部和下属的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某些领导却欺上瞒下,谎称是由于遇到了十一级大风,不可抗拒的发生的事故,企图“丧事”当喜事来办,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盯着极大的压力介入事故调查,并以极大的勇气报道了事实真相,终于推动了事件的正确处理——石油部长被解职,国务院副总理被记大过处分。这是一次十分成功的舆论监督,在我国舆论监督史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2000年电视拍摄的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湖南郴州高考舞弊案2001年中央电视台跟踪一年的南京冠生园用陈年旧馅做月饼事件的曝光(播放几段视频,包括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都是舆论监督的成果1、滥用舆论监督容易导致新闻侵权举例1、程道平诉湖北竹山县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暗访街头算命摊》2、羊城晚报: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内容是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冒充被抢劫人员而拨打警方的110报警电话。类似新闻是记者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追求节目的看点而制造的新闻。这种做法,不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而且还会降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2、多种原因导致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记者的特权意识(贵州中华女打女记者事件)法律知识的缺陷主观上的故意新闻作风不踏实第二节新闻对公民权益的侵害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实施的行为,是需要赔偿的行为。名誉权和隐私权受侵害最多建国后新闻侵权的四次高峰新闻侵权的构成:1、作品已经发表(含网络):新闻作品的发表,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要件。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只有经过正式发表,才可以认定新闻侵权责任的存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行为,而对于没有发表的新闻作品,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新闻侵权。2、新闻作品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性是指新闻作品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造成损失,包括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还肩负着揭露社会不公、抨击不法现象等社会监督责任,可能会引起被批评者的损失,但是,因其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属于新闻侵权的范畴。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徐良):也就是说,由于侵权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被指认,从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但如果新闻作品并没有具体的指认对象,则是不可能构成新闻侵权的。4、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也就是侵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只是在新闻侵权中落实到侵权主体的过错上,分为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在我国新闻侵权的案例中,主要表现为过失的过错,当然也存在主观过错,这是由于部分新闻工作者出于个人目的而导致的。了解了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分辨出哪些是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新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1)虚假报道,即新闻作品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这是在报道基本属实的基础下,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或具有人身攻击的言词,或者对事实随意评论,引导了社会的普遍认识,从而降低了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形成侵权;(3)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4)过失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这是指在报道过程中报道了本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对他人造成损害;(5)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目前对新闻侵权案件的受理比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执行,所以该条所确认的各种责任方式也适合于新闻传播中的名誉侵权。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在新闻传播中,停止侵害还应包括防止侵害,即在作品还未传播出去之前,发现有误,而阻止该作品的传播。这可以由受害人直接请求新闻单位施行或要求法院出面禁止。当然,如果新闻单位自己发现,也应即时纠正,而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放任不管。如果侵权作品已经传播出去,侵害名誉权事实已构成,停止侵害则指不再继续刊播,否则,将导致侵权的进一步扩大。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名誉的社会性使得名誉侵权中当事人往往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1993《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新闻传播造成名誉侵权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一般以更正和答辩的形式进行。更正和答辩可发生在侵权之中,新闻媒体发现错误主动纠正或积极刊播当事人的答辩;也可能是侵权发生后应当事人要求或诉讼中由法院判决而进行。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赔礼道歉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新闻传播造成名誉侵权,新闻媒体与记者可私下或在法庭上向当事人表示歉意也可用书面形式如致歉函表示歉意。诉论中,法院会判决媒体登报或广播致歉声明的形式赔礼道歉,但内容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赔礼道歉并不以公开为行为要件,这是它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区别,“如果赔礼道歉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就具有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功能。”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一种直接并且受害人也愿意接受的救济方式。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中,对于法人,因其往往表现为财产利益损失,损失赔偿也就容易认定。其中,财产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损失,也包括期得利益损失。所谓期得利益,是指可以合理预期的但尚未实现的将来的利益[10]。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审理中,期得利益的损失也会作为赔偿的酌量情节。如驻马店药厂诉辽沈晚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中,驻马店药厂过去每年在沈阳药品交易会上订货数在1000万元以上,但发新闻的当年订货额不足100万元[11]。法院庭审时就对这一情形进行了考虑。对公民来说,名誉受损除了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外,更多的则是因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导致的精神上的不安和痛苦。这就提出了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也就是免责理由。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2、事实基本真实(《被起诉的杂志社》)3、公正评论(《被起诉的杂志社》)4、权威的消息来源5、公众人物(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范志毅案是我国第一次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写进判决书)6、公众兴趣7、公共利益8、合理使用(188页)9、受害人同意10、连续报道11、报道特许发言12、批评、报道对象不确定13、配图与文章有关或无关14、读者来信来电或直播新闻侵权的预防全面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意识(新闻工作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新闻工作者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新闻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要大力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因而,新闻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写和报道新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活动,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制造虚假新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这样就从源头上堵住了新闻纠纷。具体预防:改进工作,与人为善;公正评论,不当裁判;文风朴实,不违法律;细节真实,事实清楚;严格审稿,兼听则明。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新闻媒体完善落实自律规章(新闻单位要加强防范机制的建立多年来的新闻诉讼实践表明,预防新闻侵权的关键在于新闻行业的自律。因而,把有关预防新闻侵权的规定形成一种内部制度成了重中之重。可喜的是,一些新闻单位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采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预防新闻侵权。比如,《大众日报》社于1999年5月制定的《关于防范新闻官司的若干规定》,及其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关于对涉外广告严格把关的建议》、《新闻报道不得侵犯隐私权》等文件;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2000年5月出台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它们从新闻报道采编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到最后内部的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有效预防了新闻侵权。)记者注意保存证据(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要强化证据意识这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报道对象往往也就是批评的对象,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容易错误地认为自己做了记录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记者的记录仅仅是个记录行为,而不能证明所记事情的真实性。所以,记者要尽可能多而全地搜集材料,“使用的材料要与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在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记者所做的记录“要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每一页采访笔录上签名认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助于舆论监督报道过程中的证据搜集工作的。采访到相关材料后,一定要反复核实,拿到证据,才能给予报道。另外,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因此对于获得的证据,一定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情况下,这类档案材料起码要保存2年。有条件的新闻单位尽量建立起自己的资料库,以备不时之需。)批评报道讲究艺术注意小事、细节,用词用句:免职——撤职、第三节新闻侵害公民权益的常见形式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其他侵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特征:法定性、人身专有性和财产关联性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受到伤害的行为表现形式1、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2、褒扬性
本文标题: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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