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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四项目管理中心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切实提高施工技术方案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规范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等各环节的管理,从技术上积极防范和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第四项目管理中心所辖线路的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等各环节的管理。第3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风险工程(参见项目管理中心审定通过并下发的《施工图阶段风险工程分级审批汇总表》和《施工准备期风险工程分级调整审批汇总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资料文件,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4条风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等级,分类进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及论证。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对风险工程的划分原则,结合不同类别风险工程专项方案管理(包括编制、审核及论证等各环节)的不同要求,本办法中将风险工程分为A、B两类:(一)A类:包括特级风险工程和暗挖下穿既有城市主干路桥梁、河湖的一级风险工程。(二)B类:包括跨越或临近既有线路,暗挖下穿既有桥梁通道设施,暗挖下穿一级重要市政管线,下穿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风险工程。对于产权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的风险技术问题以及土建施工阶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用的专项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纳入以上范围。2第5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审查、论证等不替代总体设计、工点设计、监理、施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的相关技术责任,各参建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尚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参建各方的职责第6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工程所处周边环境及风险工程分级等情况,按《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要求和项目管理中心下达的图纸需求计划,及时完成风险工程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总体院和相关工点设计单位必须参与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必要时调整设计方案并及时完成相关变更图纸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委派专业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第7条施工单位负责专项方案的编制、内部审查和审批、专家论证及相关备案工作。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风险工程)和施工过程中其他较大风险技术问题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风险工程)和施工过程中其他较大安全风险技术问题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京建施[2009]841号文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未超过一定规模但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8条监理单位为专项方案审查的主责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对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监测方案等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重点把关审核。第9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备案、实施、监督等制度及专项工作计划,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靠性和可实施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监理。第10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参与专项方案的审核、论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专项方案的优化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第11条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管中心)对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及备案等环节负有监督职责。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3关部室(风险监测部、工程部、安质部)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方案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参与对A类和B类风险工程的内部审查及相关论证工作。项目管理中心风险监测部为项管中心对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监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方案的计划及专项考评管理等工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对专项方案的审核、论证和备案工作。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12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组长,项目工程或技术部、安全质量部为组员的专项方案编制、论证管理小组。其中,组长应具备本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10年(含)以上施工经历,且具有三项(含)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第13条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深基坑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类似工程经验不少于3年。第14条专项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编制主要应包括:1)编制依据和原则;2)工程概况;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4)风险因素分析;5)工程重、难点;6)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7)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8)工程环境保护措施;9)监测实施方案;10)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和标准(含阶段性控制值);411)专项预案;12)应急预案;13)组织管理措施等主要内容(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14)计算书及相关图纸;15)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15条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A类风险工程审核人员中至少3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B类风险工程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16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第四章方案的审核第17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形式报监理审核。第18条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A类风险工程审核人员中至少3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B类风险工程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参建各方对A类和B类风险工程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第19条专项方案的审核要求:(1)A类风险工程1、出席会议对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及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或片区指挥部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设计单位:结构总体和工点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相关设计人5员等;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等;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项管中心:中心主管领导(必要时)、审核组组长及相关成员、监控分中心等。必要时,邀请公司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参加。对产权单位有特别要求时,应邀请产权单位参加;对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风险工程,按其要求组织审核。2、会议安排:由施工单位负责准备有关汇报材料并进行汇报,监理单位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3、相关费用:由相关施工单位承担。(2)B类风险工程1、出席会议对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及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片区指挥部技术负责人或二级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设计单位:结构总体和工点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相关设计人员等;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项管中心:审核组组长及相关成员、监控分中心等。必要时,邀请公司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参加。对产权单位有特别要求的环境风险工程,必要时邀请产权单位参加;对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环境风险工程,按其要求组织审查。2、会议安排:由施工单位负责准备有关汇报材料并进行汇报,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3、相关费用:由相关施工单位承担。(3)专项方案审核要点参见附件1。6第20条施工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必要时,监理单位应重新组织参建各方对专项方案进行再次审核。第四章方案的论证与实施第21条方案的专家论证相关程序及要求参见《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第22条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将拟聘外部专家名单报项管中心风险监测部进行审查备案,待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专家论证活动。第23条需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参加论证会相关单位部门。第24条专项方案经审查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向监理进行报审。如有必要,监理单位应重新组织审核或要求专家审查。第25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26条专项方案的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现行法规及规定等内容。第五章方案的计划管理第27条为便于开展方案的审核工作,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总体筹划按季度进行专项方案计划(包括编制、审核、论证等)的编制工作,并安排专人对计划进行管理。第28条对于专项方案的审核,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附件2),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管中心风险监测部备案。备案时间宜按风险工程等级提前安排:A类风险工程30天,B类风险工程20天。第六章履约考评第29条监理、施工单位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等工作以季度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参见附件3,并最终纳入履约评价考核。设计单位的配合工作将纳入设计履约考评范畴。第30条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工作严重消怠、滞后或出现方案因漏洞较大且多7次被否决不通过,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专项方案审核,均直接作为一票否决项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考评。第七章附则第31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第四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和修订工作。第3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8附件1:专项方案审查要点(1)明挖法1、土方开挖方案(包括开挖工艺、支护工艺、监测方案、所选用的机械、提升设备与生产规模的匹配性);2、降水施工专项方案;3、存在偏压或有相邻基坑施工影响的特殊基坑工程施工方案;4、明挖法施工应急预案;5、重要或大型管线需原地保护时的基坑施工方案。(2)矿山法1、大断面施工方案;2、变断面施工方案;3、隧道特殊断面结构型式(如不等跨双连拱隧道)施工专项方案;4、暗挖渡线段施工方案;5、开设马头门施工方案;6、施工应急预案;7、降水专项方案。(3)盾构法1、盾构始发/到达端头加固的施工方案;2、区间联络通道、泵房等附属结构施工方案;3、近距离、叠交隧道的施工方案:①地面沉降的控制;②施工线形的控制;③随着隧道间距的变化,有无分段考虑采取不同的施工措施且措施是否合理、可行。4、特殊地层地段的施工方案。9附件2:专项方案审核申请表工程名称申请单位申请表编号申请审核的内容及主要材料:申请人签字:日期:施工单位意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监理单位初步审核意见:建议审核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日期:项管中心意见:注:本表一式一份,由项管中心保存。10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监控专项方案履约考评表线路:标段:施工/监理单位:序号检查项目考评规定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考评结果备注1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编制、内部审核人员及计划编制人员满足办法要求2方案编制与审批方案内容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可靠性,编制、审批程序满足相关规定
本文标题: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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