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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评估中利润分成率新模型的探讨徐曼杨为国内容提要:与有形资产相比,由于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实践中要准确地确定利润分成率确实比较复杂,所以,提出一个合理的确定利润分成率参数的方法,并且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已成为无形资产评估行业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和投资周期的角度出发,对技术许可、转让中的利润分成率确定评估模型,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对该模型代入具体数字,从数量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回归分析。对无形资产利润分成率的确定是一项比较复杂,且涵盖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在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工作中,提出一个合理确定利润分成率参数的方法,并且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已成为无形资产评估行业急待解决的问题。利润分成率取值的大小除了受到无形资产类型、目标单位的经营类型及行业的影响外,在任何特定评估实务案件的分析和取值中,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在实际的无形资产的公平许可使用费或转让协议中是否对利润分成率取值有说明或暗示;2.对被评估的无形资产在目标经济单位(如受让方)中实际上如何经营的功能分析;3.被评估的无形资产与目标经济单位中的其它资产为创造收益作出贡献的相对重要性分析;4.所选择的经济收益估算指标范围,已经为目标单位中其它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提供的公平的经济报酬。一、模型提出的原理和理由本模型研究的思路是,从项目的投资回收期的角度和投资周期的角度出发,对技术许可、转让中的利润分成率进行考虑。这样比较容易反应出技术的市场时效性,评价该技术是否能在最短的时期内实现其自身价值。而且,投资回收期和收益期均在一定程度上考察了项目的风险性,这是以前的评估方法所缺乏的。投资回收期是指从项目的投建之日起,用项目的净收益收回投资所需要的年限。用于计算投资回收期的模型和公式有多种,在西方国家中,通常用每年所获得的现金净收入,即折旧加税后利润补偿原始投资。计算公式为:年元年现金收入元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期可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称为静态投资回收期(PB)。静态投资回收期法则是:使用投资回收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必须借助于基准投资回2收期。如果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某一给定的基准投资回收期,则项目可以考虑接受,反之,则应予以拒绝。当有多个投资方案共同存在时,则选取其中回收期最短的方案。但是,它只是一个静态的指标,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在进行资产评价时,还是应该选用动态投资回收期。动态投资回收期(PB*)则是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投资回收期,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静态投资回收期的缺陷。动态投资回收期可定义为在一定资金利率下,用净收益现值收回投资所需要的年限。其计算表达式为:*PB1tttr11CRI与静态投资回收期法则一样,使用动态投资回收期进行绝对评价时也需要借助于一个基准动态投资回收期。如果PB*小于某一给定的基准动态投资回收期,则项目可以考虑接受;反之,则应予以拒绝。由于在动态投资回收期的概念中考虑了投资后的资金回收(及未来年度中的利润或现金流量),同时也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和利用了评估中的折现率,因此是一种适合的分析利润分成率的途径。根据动态投资回收期概念和法则,我们分析将其用于确定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利润分成率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1.能够及时反应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其资金价值的反映利用评估过程中的同一折现率,使得分析中的参数选择一致;2.由于考虑了投资回收期间的利润和效益,而且该期间的利润、效益的计算模式通常与投资回收期后的相同,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它计算利润分成率方法中的不足。比如,单纯考虑正的收益因素;未考虑到受让方投入资产大小因素;未考虑投资后的工作效率因素等等。3.虽然,利用投资回收期分析利润分成率过程中也存在某些困难和问题。例如,当项目生产期每年净收益不等,利用上述表达式就很难求出其动态投资回收期。但在实践中,可借助于现金流量表来计算动态投资回收期。在已知每年现金流量大基础上,通过运算计算累积现金流量、在一定资金利率下的折现值以及累积折现值。而这在对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是已经解决了的问题,而且可以直接利用其计算结果。对动态投资回收期的具体计算可利用公式:年折现值第年累积折现值的绝对值第T1T1T*PB式中:T为累积折现值首次为正的年份。二、利润分成率评估模型根据以上机理,本研究提出一个新的利润分成率评估模型:n*P1NP*P1M式中:α为利润分成率;M、N分别为两个固定的百分比,且M0,N0,M+N=35%;P为基本投资回收期;P*为实际动态投资回收期;n为被评估无形资产的寿命期,或合同许可、转让的年限(即有效的投资收益年限)。提出该公式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P为项目基准投资回收期,P*为实际动态投资回收期。只有当PP*的情况下,项目的进行才可行,即P-P*0。则当P为一定时,P*越小,则P*P1越大,α也越大。即项目的实际动态投资回收期越短,则利润分成率就大;而实际动态投资回收期越短,也说明了技术的贡献率就越大。同理,也可以对收益期n与P*作出类似上述的分析。只有当nP*的情况下,项目的评估才有意义。3即当P*为一定时,n越大,则n*P1越大,表示可获得的利润也越大,因此利润分成率α也越大。这两个方面均从逻辑上看充分体现了并符合技术贡献率越大,则分成率越高的原则。(2)从项目投资回收期含义可知,该评估值可反映出技术资产资金周转的快慢,从而直接反映其受市场欢迎程度。这样,在对无形资产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中,也可以涵盖一部分影响技术价值的因素。比如,该技术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投资规模、流动资产占用规模、市场状况等因素,这就使以后评估过程中的修正大大简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3)根据美国评估师协会的高级注册评估师,威廉姆特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罗伯特•F.赖利(RobertF.Reilly)和罗伯特•P.施韦斯(RobertP.Schweihs)的观点,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分析和评估中,无形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该问题往往是在无形资产分析和评估最复杂、最关键的要素之一。而对无形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这一技术要素的分析,又是在评估分析或损失分析或转让定价分析中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因此,我们在建立利润分成率模型时,将无形资产的寿命期(收益期)作为必要考虑的要素纳入到模型之中。(4)公式中的常量M、N用来限定分成率的最高限(上限)。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7月4日颁布的,“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规定,将M和N之和定为35%。由于本研究的利润分成率模型中两个括弧内的计算均不可能大于1,因此,根据本模型计算的利润分成率可以有效地被控制在35%以下。这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也与国际的惯例相一致。关于本利润分成率模型中的第一项,是以实际动态投资回收期与基准投资回收期的关系进行比较的。利用投资回收期进行投资分析,很明显对采用原始投资额少,年净现金收入多,回收期较短的方案,其效果较好。故它可排除众多的价格因素的影响,可较为客观的反映其经济效益的优劣。不过它仍存在某些不足,如仅强调了资金的周转和回收期内的收益,没有考虑技术方案的收益期,忽视了回收期之后的收益,不能测算投资项目的盈利。对那些在最初几年收益较少的长期技术方案的投资而言,若只根据回收期的长短作出取舍,有可能导致错误。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将方案的回收期与收益期加以对比分析。根据这个观点,在构建的利润分成率模型中对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在第二项中将投资项目的有效寿命期与实际动态回收期进行了比较,以弥补单纯使用投资回收期进行考虑问题的不足。这样既考虑到了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对技术先进水平的判断,同时也兼顾到投资收益期长短的因素。为了充分说明本模型的合理性,以下对该公式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上述模型可作出如下变化:*PnNPMNMn*P1NP*P1M从该变换后的模型中可见,第一项是一个固定的利润分成率的上限值35%,而第二项则与动态投资回收期、基准投资回收期以及技术投资的收益期紧密相关。当基准投资回收期和技术投资的收益期一定时,其实际动态投资回收期越长,则利润分成率就越低;若动态投资回收期为一定时,则收益期越长,利润分成率越高。这种关系至少考虑了以下问题:较高的利润分成率反映了技术在取得收益方面的含量;技术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社会的认可程度;企业在管理方面的素质;资金周转的效果;评估中对折现率的统一适用;技术资产在寿命期内的收益对分成率的影响;充分反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计算动态投资回收期时要考虑的因素);以货币为度量,有利于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及产品品种相异的各种技术投资项目进行计算等。对于利润分成率模型中M和N的取值问题,主要是要确定两者的权重。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的分析。其取值原则是,当P与P*的差别相差不大时,应当将收益期n的权4重适当扩大;若收益期n较短时,则应当将权重的主体分量设置在P上。因为,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一项技术的生命周期的变动影响因素太大,从远期的经济效益的估测来看也存在有更大的偏差,此外如果过于加大该部分的权重则对技术受让方的风险过大。但是,利润分成率是对其收益进行分配的,如果其收益期足够长,则应当以收益期为利润分成的关注点。为此,在笔者暂且依照我国公司法中对技术投资比例的规定,将N定为20%,将剩余部分15%定为M。这样,上述公式可写成:*Pn2.0P15.035.0或%100*Pn2.0P15.035.0在利用本利润分成率模型时,其收益期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基准投资回收期的确定就比较麻烦,经过研究,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基准投资回收期的方法:a)当事人双方商讨确定基准投资回收期;b)根据行业对该技术领域的投资回收期的经验值,由统计数据或统计规律来确定;c)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或根据受让方投入资产的数量以及技术产品在市场中所取得经济效益的预测来计算投资回收期;d)利用公式:年现金流量第值年累积现金流量的绝对第T1T1TPB代替基准投资回收期。式中:T为累积现金流量首次为正的年份。三、对利润分成率模型的分析为了清楚观察本研究中所建立的利润分成率模型在各种情况下的变化趋势,在假设收益期为10年的条件下,测算了一系列项目基准投资回收期相同而项目实际动态投资回收期不同,以及项目基准投资回收期不同而项目实际投资回收期相同的情况下的技术利润分成率的取值,见表1。表1用公式*Pn2.0P15.035.0(取n=10年)计算利润分成率结果基准回收期P实际回收期P*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11年12年0.25年0.3080.3260.3330.3360.3380.3390.340.340.3410.3410.3420.3420.5年0.2650.3030.3150.3210.3250.3280.3290.3310.3320.3330.3330.3340.75年0.2230.2790.2980.3070.3130.3160.3190.3210.3230.3240.3250.3261年0.180.2550.280.2930.30.3050.3090.3110.3130.3150.3160.3182年0.010.160.210.2350.250.260.2670.2730.2770.280.2830.2853年-0.160.0650.140.1780.20.2150.2260.2340.240.2450.2490.2534年-0.33-0.030.070.120.150.170.1840.1950.2030.210.2150.22
本文标题:无形资产评估中利润分成率新模型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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