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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目录论文摘要………………………………………………………………1引言………………………………………………………………2一事实婚姻的概念…………………………………………………2(一)婚姻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2(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2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历程………………………………………3(一)绝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3(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3(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3(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4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4(二)中国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5四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6(一)完善婚姻挂号原则………………………………………6(二)完善和健全事实婚姻判定的条件………………………6(三)加强婚前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7(四)建立婚姻规则、监督、检查原则………………………7参考文献………………………………………………………………71论文摘要自古以来受我国风俗习惯影响,对于结婚挂号等法律观念并没有很深入人心,而是非常注重于结婚的仪式等,导致我国目前没有法律上具有结婚效应而长期共居的现象屡禁不止,其次我国的婚姻法在不同阶段出现了对这种现象不同的态度也是导致这种现象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本文主要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与之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弊端、法律关系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引言中国的事实婚姻古往今来一向存在,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方法,是社会历史的产品。没有法律效应的婚姻并且长期居住,而这样的婚姻经常被称做事实婚姻,其次这样的婚姻主要分布在于偏远地区和经济落后的地区,同时这种现象不是我国独有,国外也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只是对待事实婚姻的心境各异,有的法律为与法律婚姻对等的有效性,反之,不承认或有条件地承认其有效性。中国依据处置历史留传问题,关于事实婚姻的承认与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经历过多次改动。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司法审判中的主要依据,其次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而通常不符合法律的事实婚姻通常依法论处。因此,在研讨事实婚姻疑问时既要遵从现行法律的法律,又要关系事实,更要着远于将来,关于不一样状况作详细活络的分析,有利于在行进法律晓得的基础上,运用婚姻家庭法律及方针妥善处置好由它所致使的社会家庭仇视。然后减少和避免由此类仇视引发的社会治安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婚姻即男女双方关系在法律上取得认同。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有必要具有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缺少有效要件而无效。而成立条件包括本质要件第一是异性男女,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第二男女两头有必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第三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第四有必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第五有必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第六两头有必要均未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成婚或暂缓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8条规定,需要成婚的男女两头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符合本法规矩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取得成婚证,即成立夫妻关系。婚姻成立的时间是结束挂号发布成婚证之时。”2(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从现有法律中关于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具体而详细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岐,还没有构成统一的观念,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际中一致的观念认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指的是狭义上事实婚姻,指没有爱人的男女两方,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日子。根据上述,事实婚姻大概具有以下四个前提:1.男女两端虽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则,但两端同居是彻底自愿,没有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事实婚姻的重要前提;2.男女两端终身为伴一起,两端互为规则上的权利义务,这是事实婚姻与分歧法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差异;3.男女两方对内对外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具有夫妻身份;4.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则,未施行成婚挂号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差异。从上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构成分析其特征有:1.片面目的性。事实婚姻男女两端意思标明实在一起,具有成婚而且有一起的自愿;2.客观事实性。男女两端按照当地姻俗举办了成婚仪式,存在一起的婚姻居所,而且来具有长时间安稳的两性同居日子而且有子孙;3.婚姻关系的戳穿性。男女两端对内长时间以夫妻名义过日子,对外以夫妻名义持平,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男女两端有能够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总之,判定事实婚姻有必要遵循法律规则的约束,这是差异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边界。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历程3中国的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历来选用对比慎重的态度,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演变历程的大致经历了从认识到认识再到不认识最后到相对认识这样一个发展进程,这一进程大致分为四个不一样的发时间:(一)绝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从建国到1984年8月30日早年:绝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建国以来,事实婚姻在中国许多存在,在这种环境下,中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把事实婚姻按离婚案子处置。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律的定见》中法律: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子,要坚持成婚有必要进行挂号的法律,不挂号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置具体案子要根据党的方针和婚姻法的有关法律,从事实出发,脚踏实地地处置。两端或一方不满婚姻法成婚年岁的婚姻,如未生育子孙,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消除其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两端已满婚姻法成婚年岁的事实婚姻,应按一般的婚姻案子处置。(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1984年8月30日到1994年2月1日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初度在时间上对事实婚姻的断定标准作了阐明:对申述时两端都已达成婚姻法法律的婚龄和契合成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离婚处置,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申述时两端或一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的,以不合法同居关系处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法律:在1986年3月15日往后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端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断定为事实婚姻关系。”3如同居时一方或两端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断定为不合法同居关系。(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前: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第24条法律:未到成婚年岁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的告诉》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按不合法同居关系处置。”4(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2001年4月28日到现在: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第8条法律: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2001年12月2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一)》第4条进一步法律:男女两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法律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从两端均契合婚姻法所法律的成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5上述法律法律等于是在说补办挂号具有溯及力。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这4些法律事实上都是从立法的角度对事实婚姻选用相对承认的态度。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因为受旧习俗的影响,中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经过举行婚礼便得到认可的成婚风俗在中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因此成婚仪式往往比挂号更重要。“虽然中国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一向侧重成婚有必要进行挂号,才能建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6事实婚姻在中国长时间存在,在广阔村庄特别是偏远区域,事实婚乃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村庄和一些偏远区域,许多村庄的青年男女,只需到了十七、八岁,家长就着手组织他们相亲,两头在各方面满意后,就在家长的掌管下订亲,然后即是同居日子在一起,他们考虑的仅仅只是两头家庭的条件是不是相符,并未将自已的关系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法律归入考虑。他们有些在年纪到了法定婚龄后会去补办成婚挂号,有些就一拖再拖地过下去。“这种婚姻关系一旦发生纠葛,诉讼到法院需求离婚的也有许多,使得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有许多困难,这对社会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都存在很大的坏处。”7抛开这些表象,深化翻开分析,事实婚姻的存在,是有社会、规则、原则等多方面缘由的:(1)传统习俗的影响。中国民间盛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需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即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实施规则手续。(2)婚姻挂号不方便。根据《婚姻挂号处置规则》的规则,婚姻挂号处置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就事处或许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村庄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中国幅员辽阔,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区域,进行成婚挂号有一定困难。(3)“挂号原则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挂号机关,因就事人员不在等缘由不能挂号。”8(4)婚姻挂号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搬迁保证金等。(5)法制宣扬不可。我们的法制观念冷漠,对婚姻挂号的重要性缺少理解。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处置和监督,成心不挂号,构成事实婚姻状况。别的,在社会中还有一些新人,他们将成婚当作爱情的坟墓,认为男女两头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绑缚了本身的特性,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崇高的“爱情”就不移至理地不进行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日子在一起,然后构成了一部分的事实婚姻。虽然说如今我们法制观念好多了,但是不容置疑的是因为教育等缘由,以及普法宣扬的力度不够,我们通常遵从礼俗,而无视了法律的存在。还有其他的比如“挂号原则不健全”9婚姻挂号不方便”等等。其实我想这些理由都是实际存在的,而在涉及到利益时,我们总是有一种趋利性,这抉择着他们的行为选择了。因为某些原则的缺少或许不完善,为防止产生纠葛,而不去挂号。(二)中国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中国婚姻立法的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严肃性,也体现出法律保护公民婚姻权的价值取向。”但个人认为仍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5进一步谈论。1.事实婚姻判定条件不完善,不便于事实操作中国婚姻法没有界定“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是司法解释中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爱人的男女,未进行成婚挂号,以夫妻关系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关系之法律。事实婚姻的概念不清,给男女保护本身一定权益带来了阻挡,也给司法机关处置此类案件带来了恰当的困难。除概念不清外,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认定时设定的条件也跟着对其所持的法律态度而游移不定。在第一时间时期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选用承认态度。第二时间选用有条件承认主义,在此时间承认事实婚姻的条件归纳以下有:1.必要条件,即有必要要向人民法院申诉;2.必备条件,即以“离婚”时或其同居时是不是具有成婚的实质条件而判定事实婚姻是不是受法律保护。从这一时期的法律来看,只要将事实婚姻进入到诉讼程序上,法律才进行有条件地判定其法律有效性。男女两头在补办挂号前是不是仍是不合法同居关系?男女两头既不补办成婚挂号,也不申诉离婚怎么办?因此这儿存在着事实婚姻概念不清,难以对事实婚姻有一个一同的称谓,不利于事实的操作。另外,即使是进入诉讼程序的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在判
本文标题: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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