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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二)可选部分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2.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二)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四)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六)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1日,最长为1年。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为每份每日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对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净保费。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九条保险金申请和给付(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5.医疗病历;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四)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八)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地址变更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十三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释义【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及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一)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二)手术费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三)药费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四)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五)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六)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
本文标题: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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