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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4日以粤民民〔2013〕286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第五条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支持各异地商会尤其全省性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或相关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鼓励各异地商会为原籍地在粤务工人员提供服务。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三)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四)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六)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七)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九条申请发起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8家以上发起单位共同发起的申请书,各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三)《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申请表》、《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情况表》(一式两份);(四)章程草案;(五)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六)拟入会《社会团体会员名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经初审、复审、审定,准予名称核准的,发出准予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准予名称核准的,应当向筹备负责人说明理由。筹备负责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发起人会议,明确发起人相关责任和义务,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公告,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名称核准:(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发起筹备相关材料不真实,使用假材料、假证明的;(五)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准予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商会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商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并表决通过商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商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监事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四)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五)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六)《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并附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表;(七)发起公告;(八)验资报告;(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十)《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一式三份);(十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可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住所与商会住所不在一地的,须征求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异地商会不得成立地域性分会。第十三条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异地商会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四条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商会监事会及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第十六条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三章章程和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参照《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商会名称、住所;(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入会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四)组织机构的设置;(五)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方式、程序、任期、职责和义务等;(六)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七)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八)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规则和程序;(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入会会员企业须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企业主须为原籍地人士。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异地商会每年年检时应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由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商会设立执行会长的,其职责相当于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务运作的决策机构,执行会员大会各项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章程规定的职责。异地商会须设立监事会,作为商会的监督机构,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秘书处是商会的执行机构,异地商会秘书长实行选任或聘任制。第二十条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二十一条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秘书处制度、换届选举、民主监督、会员管理、会费和财务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印章管理、公文档案管理、信息公开、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由商会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治管理、自律服务、自主协调、自谋发展。第四章职能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三)未经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四)利用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在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商会规范运作;(六)违反规定发展地域性分会或滥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七)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加入异地商会;(八)异地商会间存在互相诋毁行为;(九)利用商会非法为个人、个别企业牟利;(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管理第二十四条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必须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开。第二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异地商会自主办会,不得对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进行干预。第二十六条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职。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在异地商会任职,只能聘任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以下职务,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不得接受企业委托出任企业代表担任商会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等),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担任商会名誉职务应严格控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商会应当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异地商会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于每年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商会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商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异地商会应当于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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