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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含其他工作人员,下同)。人民团体、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党员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等,下同)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第四条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坚持从简、节约原则,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五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以下行为:(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二)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三)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或以其他方式借机敛财。(四)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七)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八)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事前报告、备案制度,同一家庭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适用本规定的,应按照本条规定分别报告、备案。(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日内补办报告手续。(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操办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签订廉洁承诺书。(三)报告的程序: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向其本地(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地(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一般党员干部向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员)备案。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报人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处理:(一)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等事宜费用,违规收受、索取财物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第八条党员干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参与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举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提供便利或报销各类费用。第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事前应提醒谈话,明确纪律要求;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党员干部报告的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核实,重点检查操办事项、参加人员范围、收受礼金礼品、使用公共资源、费用开支、事前报告、遵守公共秩序等情况。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之机赠送钱物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第十二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通过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节俭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倡树文明新风。第十三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广元市纪委、广元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广元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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