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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權益移轉及換補發作業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九一0七0三0五五號函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權益移轉及換補發作業程序如下:一、汽車過戶部份:(一)新車主可另買一年期新保險契約(證),舊保險契約(證)辦理終止,休費抵繳。或;(二)新、舊車主至保險公司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公司一律補發新式條碼保險證交予新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手續。二、機車過戶部份:(一)新車主可另買一年期或二年期新保險契約(證),舊保險契約辦理終止,保費抵繳。或;(二)新、舊車主至保險公司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公司一律補發新式條碼保險證交予新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手續。或;(三)依89年財政部核定90.07.01.起實施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通知書』(機車過戶專用)(附件一)辦理,各公司收到資料後補發轉移批單或發新式附條碼保險證寄給車主收執。三、本案補發條碼保險證,其保險期間及保險證證號必須與原證號及保險期間一致,並加列『補發』字樣,以利控管。四、財政部88.04.06.臺財保字第八八一七九三七二五號函核准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批單(機車專用)」(附件二),自即日起廢止。附件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機車過戶專用)承保公司:產物保險公司保險證號碼:被保險人:有效期間:ˍ年ˍ月ˍ日至ˍ年ˍ月ˍ日止牌照號碼:-廠牌:ˍˍˍˍˍˍˍˍˍˍˍ引擎號碼: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一、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保險人年月日起變更如下:契約權益轉移後新被保險人(新車主):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址:電話:()性別:□1.男□2.女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婚姻:□1.己婚□2.未婚國籍:□1.本國□2.外國二、本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自同日起移轉變更後之被保險人,特此聲明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施行細第十二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投保時,應據實說明汽車種類、汽車使用目的及性質、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汽車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駕駛執照或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供記載於要保書中。因公路監理資料庫為管理車輛之目的已有登錄建置前述資料,為提昇效率及確保資料正確,本人同意由公路監理資料代為提供上述資料予保險人;另該等資料因涉個人資料依電腦處理個人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應經本人書面同意,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特此書面同意聲明。(原車主)原被保險人:(簽章)(新車主)新被保險人:(簽章)備註:1.本權益轉移通知書業經原承保公司於90年6月19.20.23.日於國內報刊公告,同意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變更。2.原有效之保險證正本與本通知書影本須轉移新被保險人,以供查證需要時提示之。中華民國年月日保險證正面影印本黏貼處(影本務必清楚可供與正本核對辨識)附件二(第一聯:客戶聯)收件編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批單(機車過戶專用)承保公司:產物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保險證號碼牌照號碼:-一、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被保險人自年月日起變更如下:契約權益轉移後新被保險人: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址:電話:()性別:□1.男□2.女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婚姻:□1.已婚2.□未婚國籍:□1.本國2.□外國原被保險人(簽章)二、本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自同日起移轉變更後之被保險人,本保險契約其他事項,均不變更,特此如此。代辦公司:代辦人: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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