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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XXXXXX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学院名称:XXXXXXX专业名称:XXXXXXXXX年级班别:XXXXXXXX姓名:XXXXXX指导教师:XXXXX2011年5月XX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1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摘要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多在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工作,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加之农民工在工作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更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日益严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本文介绍了当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视角,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和成因,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作出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Thediscussionofthecurrentpeasantworkers'inductrialinjuryinsuranceAbstractThepeasantworkers’compensationinsuranceisanimportantpartofsocialsecuritysystem.However,Owingtovariousconstraints,thepeasantworkers’jobsareoftenhigh一riskandhaveahighrateofoccupationaldiseases.TheylackthenecessarylaborProtection,sopeasantworkersareforcedtosuffertheseinjuryaccidentsandoccupationaldiseases.InrecentyearsmoreandmoreinjuryaccidentsandoccupationaldiseasesareemergedonthePeasantworkers.Therefore,afitfulInjuryinsurancesystemforpeasantworkersshouldbeestablishedbyourgovernment.Thistextintroducesalawofpeasantworkers’securityinjuryinsurance,analyzesastatusandcauseoftheirsinjuryinsurance,andputsforwardaseriesofmeasures,andputforwardsomeconceptionaboutitsfuture.Keywordsthepeasantworkers;inductrialinjuryinsurance;participatinginsurancerate2前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是关涉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亟待解决的大问题。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工伤问题越来越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用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是农民工兄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胡晓义说,“维护农民工权益,要把优先解决工伤保险作为重要而急迫的任务。”继2004年1月1日期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之后,2010年12月8日在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条例)。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版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赔偿标准有较大提高。而且,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层次架构,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将使农民工工伤问题有法可依;但是《社会保险法》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授权条款太多。如多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基金的性质未予以确定。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公共资金,是他们的保命钱。如果不定性,政府就认为是政府的钱,或者社保机构把它当作自己的钱。目前来看,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节余现象是违背社会保险的本质的;第三、运行规范没有到位。如经办机构应承担经办服务责任,应强调统一经办、统一征缴。[1]3一、工伤、工伤保险的概念及其特点(一)工伤含义:在我国,工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包括狭义的工伤和职业病,狭义的工伤仅指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以及与劳动相关的事务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而把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慢性伤害称为职业病,列入广义的工伤。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工伤”是广义的工伤。(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及其特点: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依法对因工而致伤害、疾病、残废、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给予赔偿性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2]其两个显著特点是:1、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只要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工伤,则无论其有无过错,也无须其主张和举证,用人单位都应承担一切责任,使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不同于其他险种,属法定强制保险,劳动者自己不缴纳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负担。(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对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伤害后,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支持而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及促进事故预防的重要措施。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在我国工伤保险的范畴之内,适用于各种工伤保险法律。二、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及其成因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工伤保险中农民工参保率低到十一五末,我国2.42亿农民工总数中,我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仅仅突破6000万,所占比例不超过27%。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02月28日公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16173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6329万人,约占39.1%。究其原因,在这当中,由于工伤保险费用自身的具有单方面性①,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也不愿意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另外,农民工参保率低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水平低,没有参加有工伤保险的意识,有相当一部分①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农民工还根本不知何谓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知之甚少。(二)农民工面临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工人队伍构成的变化,农民工正逐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有研究表明,近年来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率与GDP增长几乎成为两条平行的曲线。一般而言,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时期,生产事故也相应增加,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维持较高水平。近几年我国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虽有降低,实际上还是在一个较高水平的区间内,并没有完全脱离事故的“高发期”或“易发区”。据2010《劳动统计年鉴》统计,中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2万人,造成不可恢复的永久性伤害人数超过l0万人。而其中农民工占了80%以上,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更为惊人。一方面,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此外,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风险高。目前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吸纳最多的是建筑业和服务业,这些行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职业风险较高。农民工在职业活动中,还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职业病,在建筑行业、煤矿采掘业、制造业、危险化学品行业尤为突出。[3](三)农民工工伤维权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不仅要承受身心的痛苦,还要面对工伤认定难、获得工伤赔偿难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索赔三个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②虽然最新版工伤条例较之以前有不少进步,规定了农民工在没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医疗费用等,但是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若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对结论不服,可能会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若用人单位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又可能进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等。[4]这样下来,耗时长,成本高,相当多的农民工耗不起,农民工也往往选择私了,这样就不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执行、监管难。尽管已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5简捷、方便。但是现实中,工伤认定难,执行也难。这与政府职能的缺失和政府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的选择有关:第一、监管职能不到位。由于政府对用工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导致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的现象屡屡发生。在职业病诊断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为逃避所应承担的责任,拒绝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正当的诊断要求。如用人单位与黑心医院联合欺骗农民工的职业病、安全生产设施不健全等。如2009年河南28岁工人张海超为证明身患职业病请医院开胸验肺。第二、工伤保障职能不到位。虽然国家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明确规定为强制保险,但现实中强制性措施的执行仍存在欠缺。加上工伤保险缴费方式的特殊性,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工单位缺乏内在的参保动力、保险意识又不强,必然会导致用工单位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从而造成目前还有超过73%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伤保险的保障体制之外。第三、法律援助职能不到位。在农民工权益受损时,政府没有主动向农民工伸出援助之手,即便是劳动监察和仲裁,也是“民不举、官不究”。第四、政府在保护企业单位利益与农民工权益之间有失偏颇,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不力。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客观上有以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倾向。即使政府有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思想,又担心企业主转移投资,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最终,政府选择牺牲农民工权利来增加企业利润,选择牺牲社会公平来实现经济效益增长。因此,就出现了政府默许企业单位不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即使一些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只是流于形式,不会认真去执行。第五、而我国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导致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我国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也不足,现有各级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大多数都不是专门从事安全监管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低下,没有经过系统的筛选和专业的培训,所以难以保证监管质量,严重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监管机关缺乏权威性,导致监察工作力度不够。[6](五)工伤保险基金预防、补偿康复机制分配不合理。工伤保险是由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有机构成的。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第一道防线,阻止事故的发生胜于处理事故的结果;工伤康复则是工伤保险第二道防线。康复是一种双赢状态,既可以改善健康状况,又可以节约制度成本,使受伤工人返回工作岗位。医疗救治结束并不意味受伤雇员不再需要治疗,工伤事故给受伤雇员带来的伤害很多时候日后体现,因工伤事故带来的并发症及后遗症,不仅可能终身困扰受伤者,还会把他们不多的医疗补助金耗费尽,因而康复对受伤者来说非常重要。6具体来
本文标题: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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