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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签证处办理旅行医疗保险(申根签证)须知欧盟理事会2003年12月22日的决议(2004/17/EG)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决议要求,在根据申根实施协定办理签证时,增加办理旅行医疗保险这项条件。旅行医疗保险是发给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旅行医疗保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旅行医疗保险(个人或团体保险)可由申请人在其居住国办理;若无法实现,可在其它任何国家或由邀请人在目的国办理。•保险必须赔付可能出现的因病被送回国以及急救和/或紧急住院的费用。•赔偿金最低为30000欧元,并且必须确保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如该保险公司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设有办事处。•旅行医疗保险必须在所有申根国家和整个逗留期间有效。•在有理由的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易患病的人,在所需的保险范围方面须提出更高的要求。•若旅行的目的即为治疗疾病,此外则需另行证明承担医疗费用。在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旅行医疗保险证明的原件。签证处保留一份保险证明复印件,以供存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入口:北侧邮编:100600预约电话:0086(10)65321925传真:0086(10)65323557电话:0086(10)65329000(不是预约电话)网址:电子邮件:visa@peking.dipol..de2006年11月20日版
本文标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签证处办理旅行医疗保险(申根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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