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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讲三个问题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概况二、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制度三、“养老金不公平”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声音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强调了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在农村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从当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2009年覆盖10%左右的县,2020年之前覆盖所有农村适龄居民。在城镇两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1953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一)改革实践阶段(1978-1990)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标志着,国家逐步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代之以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业职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07/12国务院发布,共计七章三十六条。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正式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探索与实践阶段(1991-现在)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制度运行机制、制度模式方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探索。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三、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四、养老保险向社会化趋势迈进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1、背景:(1)、上世纪80年代后,老企业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已经成为大部分老企业的提高竞争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沉重包袱。(2)、退休职工上访频繁,而养老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2、政府下发文件:《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要也缴纳一定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设在劳动部门,是非盈利事业单位),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认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允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3、成效:•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单一的,责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三、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保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已不适应,1993年10月,劳工部颁布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待遇确定与支付比例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分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四、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含义: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基金管理机构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由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2001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全部由银行发放。新华网北京2009年12月22日电•温家宝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2月5日转发了该《暂行办法》,并结合省情,提出了一些意见。1.《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参保人员的哪些切身利益问题?•《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三是农民工退保问题。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及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就大大便利了群众。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资金等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3.劳动者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2010年2月5日•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下简称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流动到省外城镇就业和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流动到我省城镇就业并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我省已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本省统筹范围内跨地区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现行规定执行,即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
本文标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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