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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的特征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现代教育自身的诸多特点内在地需要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现代教育的蓬勃开展也有力地推进了法律的发展。什么是“依法治教”?即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法治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制化的概念:就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教育法制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我国教育法制化建设的主要问题:答:(1)教育法制化观念还没有在全社会普遍确立;(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3)教育执法监督工作较为薄弱。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规定的。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原则: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到20世纪末4%。法的渊源:在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理论渊源和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我国加入的及其与外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和谐和统一性表现在(1)普遍使用的法律思想、法律概念和范畴、基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是一个民族法律传统和时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具有统一性;(2)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应当符合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原则,不得与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效力等级体系;(3)不同社会领域的法律规范相互渗透、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形成横向连接关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从教育法的内部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1)教育根本法(是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2)教育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依据宪法规定的教育根本法规范,全面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性问题。)(3)教育主体法(4)义务教育法(5)学前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道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德与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教育法十分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将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我国教育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教育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调整体系,由于以统一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为基础,以及社会主体行为具有一致性,因此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当代中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教育法的实施问题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而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是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现。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的动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法受应有的重视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教育法的顺利动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解决贯彻。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规范。教育法和政策:教育法政策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有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制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利于国家运用现代法律手段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册和规范的要求。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教育法的基本特点。(简答)教育法有着法律的一般特点,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首先对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其次,思想道德建设还包括对教育者进行法制和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还要进行人生理想方面的教育。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吸收人,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比的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公民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要确保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和剥夺公民的这一权利;另一方面,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条件平等和教育效果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表现为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均等;因材施教和特殊保护。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1)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2)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3)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教育法规定(1)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语言文字。(2)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该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决定的关于一国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我国的教育投入制度和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简答题)教育投入的体制是什么?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填空题)教育投入的筹措途径,主要有:(1)国家财政拨款。(2)城乡教育费附加。(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4)农村教育集资。(5)社会力量对比捐资办学。(6)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7)设立教育专项资金。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简答)教育法第54条对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例作了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55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可见教育法对教育投入规定了“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教育条件保障:是指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给予优先、优惠和扶持的政策。表现在,学校基础建设的条件保障,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一个概念三个特征)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三个特征是:首先,它是以行为人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而不是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其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再次,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最后,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处罚性,又具有补偿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和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3)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4)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5)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6)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出分)10)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1-1施行。教师法的特征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制定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制定教师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
本文标题:教育法教程(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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