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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业保险改革探析在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中,存在着一个由我国广大农民、我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构成的奇怪三角——面对着突如其来的洪水、台风、禽流感等,我国广大农民深切呼唤农业保险,投保意愿日益强烈;但在急切的呼唤声中,我国保险公司频频后撤,农险业务与规模大幅萎缩;在国内衣险供求极不均衡的现状下,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却表现出特别的兴趣,雄心勃勃,成为首家进入我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支持和稳定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农业保险、农产品扶持价格政策和农业信贷补贴)之一的农业保险,其形成与发展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只有分析这三角关系并改造这三角关系,才能在我国构建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一、我国农业保险VS我国广大农民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仅1950-1959年间就经历了开办、暂停、恢复、停办的曲折历程。1982年中国人保恢复开办农业保险,到目前为止开办农业保险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仅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人保在恢复农险业务的这二个多年中,保费收入大致呈现为倒U型曲线——前十年增长迅速,从1982年的23万元上升至1993年的8.3亿元;而后十年收入骤降,2000年人保的农险。保费收入为3.87亿元,仅为1993年的46.6%,2002年降至3.41亿元。人保采取战略性收缩的策略是因为农业保险无利可图,数据显示1986年农险的赔付率为137.3%,亏损率为56%;1993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仍高达116%。人保的收缩策略取得了一定成效,赔付率降了下来,从1995到2000年间农险赔付率下降了75%;但农业保险的规模与收入也逐年下降,在整个财产险业务中只占不到0.1%的比例。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是否意味着农业保险需求也逐年下降呢?当然不是。我国的农险需求决非逐年下降,而是逐年上升。伴随着灾难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及保险对风险的分担与转嫁,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再加上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与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断上升。然而供给与需求不成比例的发展趋势,使广大农民陷入了投保无门的尴尬境地。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总产值占GDP20%左右,然而农业保险的发展却与农业的基础地位不相符合。2001年全国保费收入2109亿元,农险保费收入仅几亿元,竟连零头都不到,农民户均农险保费不足3元,远远不能规避各种灾害带来的风险。这一方面是由我国农险规模大幅下降,业务不断萎缩,农民无处投保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现有的某些农险业务门槛较高,农民无法进入;再加上不少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甚至毫无保险意识。如此一来,原本就缺乏有效需求与有效供给的农业保险,再遭遇供给规模的大幅下降,因而陷入了日益萎缩的不良循环,保险的职能与作用难以得到发挥。我国商业性保险公司农险业务为何会大幅缩水呢?这其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用下图简略地表示——首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不仅仅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更重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我国农业风险的存在是多方面的,有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有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造成的经济风险,也有由于个人或团体有意无意的错误行为造成农业损失的社会风险等等。农业的高风险,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不收取较高的保费,后果必定是赔付率居高不下。其次是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诸多的障碍。第一,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这意味着投保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越充足。然而对于不少农业保险,例如旱涝保险,通常是灾害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旱涝保收的地区不愿参加保险,这样大数定律就难以正常运用。第二,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更难防范。以现在出现的禽流感为例,假如某村大量的鸡鸭染上了禽流感,但投保养殖险的饲养户只有几个,于是村里人可能会把所有的死鸡鸭全部放到仅有的几个投保人那里,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鸭,保险公司很难分辨出哪些曾投过保,而哪些没有投保。第三,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比一般保险复杂。一般财产保险的赔款是根据灾前财产的价值计算的,而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但此时农作物尚未成熟,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以及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是极为困难的,因而农险的理赔难度和成本比其他险种高。第四,农业生产在空间上呈现出分散性、在时间上呈现出季节性的特点,这给风险区划和确定保险费,以及保险的宣传、签约、定损、理赔等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要求保险人花费比城镇保险多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高风险和多障碍导致了高赔付与高费率,然而我国的农业基础地位比较薄弱、农业生产水平相对低下、农民支付能力十分有限,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和我国广大农民之间的矛盾现状。实践表明,我国有些地区农作物保险费率维持在10%左右,有的竟高达15%一20%,这比家庭财产、企业财产、人身意外伤害等险别的保险费率高出数十倍。如此费率,只能让农民兄弟们望洋兴叹。但是在现代农业保险市场中,商业保险公司希望获得平均利润,而不维持足够高的保费价格,得不到平均利润,甚至亏本,这部分保险资本必会流向其他能盈利的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由此可见,仅靠商业保险公司的苦心经营是难以发展壮大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引入政策上的因素以及国外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农业保险进行改革。二、法国安盟公司VS我国广大农民面对这样一个烫手的“山芋”,中国保险公司纷纷后撤、避而远之;而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却表现出异常的兴趣,意欲一展身手,这难道是自己向“火坑”中跳吗?然而看看安盟的背景与举措,就知事实并非如此。法国安盟是一百多年前由法国农民以互助形式组织创建的、目前位居欧洲前列的综合性保险公司之一,在农业保险领域是世界上无可争议的领先者。2000年3月,安盟首次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了营业许可申请,并在2001年11月与保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决定共同研究中国农业保险问题。经过三年的调研与努力,安盟终于在2003年6月15日领到了在西部经营农业财险业务的许可证。安盟现在是法国第二大综合性保险公司,在农险方面占据了法国65%的市场份额,承保了70%的农场和农业工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农业保险体系都是由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两部分构成,法国也不例外。在法国,农业巨灾基金是由政府财政部的资金和农业保险保单的一部分税收共同组成的。当灾害发生后,政府根据受灾程度、受灾原因等众多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用巨灾基金赔偿农民的损失。而安盟公司所承保的农业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农业从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职业风险,二是农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风险。安盟每年能从农业保险中获取折算成人民币约330亿元的保费收入,其中前者占80%左右,后者约为20%。安盟公司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保险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这两部分保险是对农民最具吸引力的险种,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却是最费力且利润率最低的部分,单独做这两种保险是不会有公司愿意的。安盟在法国的发展轨迹也正反映了这一转变过程——最初只承保单纯的农业风险,逐渐承保农民的各种风险,接着承保农村的各种风险,现在已经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并且除了保险业务之外,还做起了资产管理、房地产、银行等业务。但是法国农业的发达是世界闻名的,在法国与农业有关的企业都比较富有。那么在农业发展相对薄弱。农业现状远不如法国的中国经营农业保险,安盟公司经营的法宝何在呢?首先安盟将农业保险中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承受的农业巨灾风险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运作的一般农业风险区别开来。针对巨灾保险,安盟建议在中国建立农业巨灾公共保障体系;而对一般农业风险,则可交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操作运营。这样一方面在巨灾发生之后,由于公共保障体系的作用,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尽快恢复生产,以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农产品供应与价格的稳定,从而维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定。另一方面,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巨灾风险的剔除,大大降低了农业风险,进而缓解了由高风险带来的高赔付和高费率,将一般性的农业保险引入到农民和保险公司双受益的有效发展轨道上来。其次是农险概念的拓展。安盟改中国的农业保险为农村保险,将其外延拓展到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一切保险业务,不再局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而是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户提供全面的保障方案。安盟认为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关农业经营活动的保险,应该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三个部分。财产险主要是农业建筑保险、农业收获保险及牲畜死亡保险;责任险主要是与农业活动有关的家庭主人、农事负责人、农民车辆及各种衍生农业活动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人身险主要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安盟希望通过“财寿合一,肥瘦平衡”的新理念、新产品赢得中国农险市场。再次安盟把四川作为它在中国发展的立足点,并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实地调查。这是因为四川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农业发展水平中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让安盟有用武之地:而且四川位于中国西部,在那里开公司,正好响应中国政府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容易赢得政府的认可。安盟计划建立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四川省范围内为城乡居民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安盟的理由是:在四川这类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的农业省份,保险公司要达到总体经营平衡,单做传统农险是不行的,必须互相调剂,才能既让农民付得起保费,又使保险公司不至于亏损。当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安盟的野心与策略所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安盟的业务领域与市场范围也会不断拓展。最后安盟保险公司打算在我国开展业务的同时,努力加快一系列的本土化进程。安盟所谓的本土化包括机构本土化、业务本土化、险种本土化以及人才本土化等。要想深入中国的市场,就必须考虑到中国农业的结构与特点、中国农民的消费需求与习惯等诸多因素,单纯照搬在法国经营的经验,是难以在中国获得成功的。因而安盟决定在本土化上大做文章,一方面开发出产销对路的险种、推行供需适路的业务,另一方面也加快设立分支机构、加紧对国内优秀保险人才的争夺。我国国内保险公司的优势在于与本土文化融为一体,而安盟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并希望通过其本土化进程获取和国内保险公司相同的优势。安盟的一系列思路与策略的确显示了一个老牌农业保险公司的经验与见地。作为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公司,安盟不仅了解农业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险需求,并亲身经历了这些阶段;而且还具备在国际上设立分支机构的丰富经验,目前其营业范围遍及世界上20多个国家。眼下安盟先在成都周边的一两个郊县进行试点,一旦试点成功,就全面推开,即将成为在中国西部开业的首家外资保险公司。三、我国农业保险VS外国农业保险法国安盟的进入,带来了先进的理念与经营管理经验,但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农险问题上,中法双方既是合作者,又是竞争者。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只是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是建立起我国自己的农业保险体系。安盟以及国外的先进理念为我国的农险改革打开了思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中来看,发展农业保险单靠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盈利性低,因而必须发展多种组织经营形式,如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险组织,而且更应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擅长农业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而在我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首先,农业保险是国际上最主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加入WTO后,我国对农业的保护主要被限定于非价格保护,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农业保护功能,而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不同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着眼于为农业生产发生的风险提供经济补偿,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它既需要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持,又需要建立有关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其次,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险组织也是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即由各级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或农业保险合作社。我国曾有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因而建立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险组织也有相当的可行性。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融为一体,其全体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
本文标题:我国的农业保险改革探析(DO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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