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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四、案例分析题。1、假设:我国甲公司在B国举办的博览会上与B国乙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我国A市签订合同,由甲公司承建B国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乙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1)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哪一法院享有此管辖权?为什么?(2)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答:(1)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享有管辖权的是A市基层法院,因为合同最终是在我国A市正式签订。(2)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若当事人不能合意适用的法律,应适用B国法。原因在于合同纠纷的准据法,首先依“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则根据我国冲突法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依工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2、假设:美国公民约翰在其住所燃放烟花,燃放过程中,烟花突然改变方向,将约翰左眼炸伤,后约翰发现烟花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制造”字样,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向美国某法院起诉。(1)约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国应如何处理?(3)本案被告应为谁?(4)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答;1)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2)我国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声明拒接参加诉讼,声明享有豁免权。(3)被告应为我国生产烟花的厂家。(4)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美国法。3、假设:香港公司A与广州公司B合作经营某娱乐中心,由B提供场地、水电设施、办理企业注册登记,A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娱乐中心由A公司承包经营,每月付B公司5万人民币。后筹建期间,由香港C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A和C在香港签订合同,但A认为质量与合同不符而拒付工程款项,后娱乐中心被停业,公司C为追回工程款,欲在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本案被告是哪家公司?(2)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为什么?答:(1)本案被告应为A公司,因为A公司为娱乐中心承包人,原合作合同中规定室内设备安装由A公司负责,而且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为A公司。(2)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合意选择其适用的法律,若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安装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4、假设:A国公民某甲在A国有住所,于1990在中国死亡,并在中国留有一笔动产,中国与A国之间有双边条约,规定继承遗产所在地法。某甲的亲属在我国法院提起了继承诉讼。(1)有关动产继承我国《民法通则》有何规定?(2)该案应适用哪国法,为什么?(3)若两国没有订立条约,应适用哪国法?答:(1)本案被告应为A公司,因为A公司为娱乐中心承包人,原合作合同中规定室内设备安装由A公司负责,而且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为A公司。(2)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合意选择其适用的法律,若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安装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5、案情: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贷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贷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答:(1)虽然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G公司应诉: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有权管辖。(2)作为G公司代理人,应维护G公司利益从公约的规定和信守国际条约方面针对丁公司的代理意见作为回应。6、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的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德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答:(1)B国法院对本院的识别以法院地说为依据。其理由有:①法院国所制定的冲突规范是它的国内法,因而其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民词或概念的含义,均只能依照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属国家的国内法的同一概念或观念进行识别。否则便有损法院国的立法和司法主权。②法官依据自己最熟悉的本国法进行识别,简便易行。3、识别既然是援引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在未进行识别前,外国法尚未获得适用的机会,因而除适用法院地法外,并没有其他的法律可供适用。(2)B国法院在本案中不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同为识别是决定适用哪一冲突规范以确定准据法德前提,如果本案依“准据法说”去定性,必然陷入一种逻辑上的错误。7.假设:一艘法国轮船在我国上海港停泊时,由于操作不慎,将港口设施撞坏,并造成港口污染。碰撞发生后,我国将该船扣留在上海港。(1)若要求该船公司索赔,应向哪国法院起诉?(2)法院审理该案件应适用哪国的法律?答:(1)应该向中国的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2)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的法律。8.一个住所位于A国的B国公民甲,就行为能力问题在A国提起诉讼,A国冲突规范规定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但B国冲突规范规定,行为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1)若A国最后适用B国法,则A国存在何种制度?具体如何操作?(2)我国对此制度是何种态度?若A即为我国,适用哪国法律?答:(1)A国存在反致制度。具体为:依A国冲突规范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即B国法,但B国法规定当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所以最后适用A国法为准据法。(2)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若该案在中国审理,即A为中国,则适用B国法。9、假设:香港A公司与广州B公司合作投资C公司,由香港D银行贷款给A公司。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应诉。(1)广州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可否?为什么?(3)假设本案中贷款合同的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符,但遵从国际惯例,应如何处理?答:(1)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双方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被告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原告向广州市法院起诉,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应诉。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和可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可适用我国法律。(3)本案属境外外汇贷款,双方亦是境外公司,故可适用国际惯例认定当事人的约定有约束力。10、中国人甲于1988年跟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结婚,婚后甲居住在原籍上海市虹口区,乙居住在英国。1997年甲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虹口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向住在英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虹口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其理由是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英国法院管辖;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是不能管辖海外案件的。(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应运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3)如果甲认为其与乙于1988年在英国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请求虹口区人民法院直接解除婚姻,虹口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乙的理由不成立。虹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2)应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3)应适用英国法来认定该婚姻是否有效。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涉外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原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本文标题: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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