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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含临时建筑、室外装修、雕塑、建筑小品项目规划审核)(一)需提供材料1、设计方案送审申请表及申请书各一份;2、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原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影印件1份,以及反映周围环境的照片一张;3、非首轮报送方案审定的,需提交上一轮的复函及相关图纸;4、设计方案图:(1)、临30米以上道路的建筑物需报送由不同设计单位设计的至少两套方案图,每套方案图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折叠为A4图幅大小)及彩色透视图;(2)、大型或重要的公建、构筑物、高层建筑需报送由不同设计单位设计的至少两套方案图,每套方案图一式十七份(其中一份折叠为A4图幅大小)及彩色透视图或建筑模型;(3)、以上(1)、(2)以外的建筑物报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折叠为A4图幅大小)方案图;(4)、设计方案建筑部分的电子文件(含彩色透视图)。5、电子图件1套;(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规划报建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2、报建窗口按照报建要求验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进行登录,当场发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4、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需要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规划会审,选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设计方案,出具批准文件和盖章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如不同意,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说明不同意的理由。5、申请人持《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三)办理期限规划审批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上报规委会审批和规划公示时间)。(四)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经盖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五)备注1、申请人持审定的设计方案图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2、属临时建筑、雕塑、建筑小品项目规划审核的,经会审同意,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阶段)(一)需提供材料1、施工图送审申请表及申请书各一份。2、市计划部门当年批复的项目批准文件一份。3、市国土部门批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影印件各一份(送审时须向收件人员出示原件)。4、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原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影印件各一份。5、已批准的管线综合图、绿化园林小品布置图原件各一份。6、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原件一份。7、非首轮报送施工图核准的,需提交上一轮的复函及相关图纸;8、建筑施工图三份(其中一份折叠为A4图幅大小)。9、已办理减免或抵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提供相关文件的影印件。10、施工图建筑部分的电子文件。(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文件向城乡规划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2、报建窗口按照报建要求验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进行登录,当场发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已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如不同意,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说明不同意核发的理由。4、由规划报建窗口发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单。5、申请人凭城乡规划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缴款收据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三)办理期限规划许可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四)行政许可决定文书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已盖章的施工图;3、放线通知书。(五)备注申请人凭放线通知书委托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施工放线。三、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需提供材料1、变更建设单位名称:(1)、更名申请表及申请书各一份。(2)、已更名的国土证及其附图影印件各一份(送审时须向收件人员出示原件)。(3)、房产确权证明或房产证影印件一份(送审时须向收件人员出示原件)。(4)、原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一份。(5)、原批建设单位同意更名的意见书一份。2、不涉及修改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建设规模:(1)、变更申请表及申请书各一份。(2)、房产局测绘所建筑面积计算书影印件一份(送审时须向收件人员出示原件)。(3)、原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一份。(4)、原批规划图原件一份。3、变更建设项目名称或建设位置名称:(1)、变更申请表、申请书及其所依据的文件各一份。(2)、详细规划图原件一份。(3)、原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一份。4、变更施工图设计:(1)、送审申请表及申请书各一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影印件一份(送审时须向收件人员出示原件)。(3)、对于已预售或销售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相关买受人的书面意见。(4)、四至方位图一份。(5)、建筑物原设计图一份。(6)、建筑物修改设计图一式三份。(7)、建筑物修改设计图的电子文件一份。5、扩、改建及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规划审查(1)、申请表及申请书各一份;(2)、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影印件一份(送审时须向收件人员出示原件);(3)、四至方位图一份(占地范围有改变的须提供已批准的规划图);(4)、建筑物原设计图一份;(5)、建筑物修改设计图三份(其中一份折叠为A4图幅大小,临街建筑须附彩色透视图;涉及建筑物结构改变的须提供原设计单位的结构安全性意见书;如无原设计单位出图的,须由施工图审核机构加具审核意见);(6)、建筑物修改设计图的电子文件一份。(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城乡规划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2、报建窗口按照报建要求验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进行登录,当场发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城乡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审查其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和已更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不同意,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申请人持《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三)办理期限规划许可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四)行政许可决定文书1、批准文件;2、已更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一)需提供材料1、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表及申请书各一份(以单位名义送审的须加盖单位行政印章)。(2)国土证及其附图影印件各一份(送审时须向收件人员出示原件)。(3)土地权属单位(人)出具的意见书一份;(4)已批临建规划图原件一份。(5)临建设计图一式两份(其中A3图幅一份,临主要街道的包括彩色透视图)。2、建设工程室外装修规划审查(1)申请表及申请书各一份。(2)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影印件一份(送审时须向收件人员出示原件)。(3)装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一份。(4)四至方位图一份。(5)有装修设计资质的装修设计单位盖章的装修设计图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A3图幅)、实景彩色效果电脑图A4纸一式两份(如彩色效果图无真实背景的须补充反映周围环境的照片一张)。(6)申请人为非业主的,应有经公证的业主同意装修方案的书面意见。(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文件向城乡规划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2、报建窗口按照报建要求验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进行登录,当场发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市城乡规划局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如不同意,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说明不同意核发的理由。5、由规划报建窗口发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单。6、申请人持城乡规划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缴款收据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三)办理期限规划许可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四)行政许可决定文书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已盖章的施工图;3、放线通知书。(五)备注申请人凭放线通知书委托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施工放线。五、建筑物使用功能规划咨询(一)需提供材料1、场地四至图一份;2、房屋产权证影印件一份;3、原审批的房屋建筑设计图纸复印件一份;4、场地租赁协议影印件一份;5、其他相关资料。(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城乡规划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填写《规划意见咨询申请书》。2、报建窗口按照要求验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进行登录,当场发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城乡规划局根据规划要求审查申请,出具相应的咨询复函。4、申请人持《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复函。(三)办理期限规划办理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四)批准文件复函。六、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一)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二)需提供材料1、开工规划放线验线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测量单位公章)一份;2、规划图原件(办理后退回)一份;3、已盖规划公章的施工图原件(或自带现场提供)一份;4、规划批文复印件一份;5、加盖有资质测量部门公章的放线资料(表或图纸)一份;6、测量单位于实地测量桩位图的CAD电子文件一份。(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城乡规划局报建窗口提出验线申请,填写《江门市建设工程开工规划放线验线表》。2、报建窗口按照报建要求验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进行登录,当场发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市城乡规划局派员到现场进行验线,由主办人员提出规划验线意见。4、对符合规划验线要求的,出具《江门市建设项目开工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通知重新放线。5、申请人持《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工程开工规划放线验线批准文件。(四)办理期限规划办理承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五)批准文件《江门市建设项目开工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六)备注建设工程经市城乡规划局验线后方可施工。七、建设工程规划工程验收(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二)需提供材料1、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一份;2、规划图原件(办理后退回)一份;3、已盖规划公章的施工图原件(办理后退回)一份;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加盖有资质测量部门公章的竣工测量图一份;6、竣工测量图的电子文件一份;7、自来水公司核发的《室内给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一份;8、供电部门核发的《用户业扩工程查验报告单》一份;9、房地产测绘报告书复印件一份。(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城乡规划局报建窗口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2、报建窗口按照报建要求验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进行登录,当场发出《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市城乡规划局派员到现场进行验收,由主办人员提出规划验收意见。4、对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同意的,出具相应的意见书,说明不同意的理由。5、申请人持《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四)办理期限规划办理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五)批准文件《江门市建设项目开工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六)备注1、申请人须按要求缴齐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能凭缴费收据办理该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手续(市政工程项目除外)。2、申请人应将规划审定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带到验收现场备查。3、申请人凭《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通知书》方能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附:行政总汇报建窗口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咨询电话:0750-3871367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2:30-5:30电子邮箱:1797471813@qq.com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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