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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所在学院哈师大管理学院年级2012级专业市场营销学生姓名姜哲指导教师王广学2009年3月9日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谐社会视野下对弱势群体的研究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21、选题背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正式场合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郑重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2005年主要经济工作重点之一。这充分表明“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政府社会建设的新理念。应当说,在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理念的提出,充满了现代社会的政治智慧,既是开阔政治视野下的理性选择,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然而,构建“和谐社会”并非是立竿见影、一蹴而就的事。它涉及的面非常宽泛,需要走很长的路、做很多的事、解决很多的社会问题。弱者和强者的对抗是贯穿整个生存竞争的永恒主题。在自然界,竞争的结果是弱肉强食。然而与此不同,在人类的精神家园,除竞争外,还弥漫着浓重的“类”的情怀,对弱者的关怀和保护是人类特有的道德法则。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存在虽然从社会转型的意义上来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正常因素造成的,如果放任弱势群体源源不断地产生,将会使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等基本价值理念产生消极的认识,会认为转型社会是个不公正、不公平的社会。根据社会学理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的社会隐患。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好弱势群体问题,可以说解决好弱势群体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而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状况是衡量社会和谐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尊严可以得到起码维3护的公平社会。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弱势群体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切实保障,社会秩序将会遭遇到稳定、信任、共识与认同等多方面的危机。特别是在当前依法治国、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语境中,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弱势群体之所以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因为权利被弱化,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笔者选择《和谐社会视野下对弱势群体的研究》作为本人的论文题目。2、选题意义现阶段,随着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大幅度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不平衡程度的加大,中国的社会问题就其总体表现而言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社会主要群体如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当中的大量成员的基本生存生计陷入困境,中国社会的主要群体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弱化趋势。而社会和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表现为社会各种关系相互搏弈所达成的一种双赢或者多赢的结局。它是社会全面系统的和谐,是各种关系的高度协调发展的理想状态。它需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共存,既要实现与外部世界的和谐发展,又要使得社会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既要促进宏观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又要培育微观社会的和谐,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与平等,因为这是保持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基本体现。然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问题更加严重,这一群体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要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权利,但是相比之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具有更为迫切的现实意义。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已经提到我们面前。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应“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弱势群体不能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就是一种不公正,是与社会主义的精神实质相悖的。在任何一个社会,“不平等及其加剧的趋势成为对发展的限制与障碍的复合体”。二、本选题的国内外动向;1、国内关于弱势群体的研究动向弱势群体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社会变革和转型4时期更为凸显。我国目前由于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社会分化时期,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可谓非常突出,并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内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始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半期对城市贫困问题的关注,“九五”期间,有关弱势群体的研究成果颇多,但大都局限于从社会阶层、城市以及农村贫困的角度进行介入,尚未形成一定的研究规模。伴随着由其产生的问题逐步显现,弱势群体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媒体的关注,国内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讨逐渐增多,并取得了一批卓有成效的成果。在社会学领域,出现了许多关于这方面的文章和著作,虽然切入的角度都有所不同,但总体可以概括为两大角度,即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和对其成因的分析。在对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方面主要有几种理论,以郑杭生、邓志伟等为代表的能力脆弱论,以刘书林、李福勇、沈立人为代表的社会地位论,以陈成文、吴忠民等为代表的贫困定性论,以及王思斌等人的群体构成论和成思危等人的相对弱势论。在弱势群体的成因方面,郑杭生、吴忠民等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经济社会的转型、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个人素质较差等等。另外一个对这一问题作出高度关注的是法学领域,法学学者们在社会学人研究的基础上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不但研究了这一问题的法学意义,提出了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原则、理念以及法理依据,而且在很大范围内对这一问题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设计,讨论如何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如何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司法救助制度等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这方面也有许多文章,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谢景芳:《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刍议》,载《前沿》2004年第3期;张德军、黄立清:《论法治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载《理论学刊》2004年第6期等。但是,大部分学者都是在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一番分析的基础上,就提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鲜有人将其上升到权利的高度,而真正将其上升到人权高度的更是凤毛麟角。上升到人权高度的仅有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载《前线》2001年第5期等为数不多的几篇文章。我们应当看到,法律保护实质就是权利保护,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根本就是要保障其人权的实现。总的来说,我国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了有益的研究探5索,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思路和途径,这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还不够,这些论述往往不够全面系统,往往专注于问题的某一方面,比如在如何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方面、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大都是针对体制内的一些现有问题的完善,而没有提出创新的观点。(2)国外弱势群体利益问题研究状况与我国当前所讲的“弱势群体”相对应的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固定的说法,一般的相关提法有社会不利群体、脆弱群体、边缘群体、贫困阶层、底层阶级等。自19世纪中叶社会学在欧洲问世以来,西方社会学家们也从社会分层角度对社会弱者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因此,国外(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社会分层理论基础之上的。该理论认为弱势群体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分层的必然产物。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由于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和能力不同而呈现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现象和过程。因而,社会必然存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最早提出社会分层理论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他以财富、权力、声望三位一体的分层尺度划分社会阶层,为西方社会学家从社会分层角度研究弱势群体莫定了基础,对后来西方社会学界关于弱势群体的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社会学家沃纳采用韦伯分层理论,根据由财产和收入等指标组成的综合性标准,把美国一个小镇的居民划分为六个阶层,即上上层、下上层、上中层、下中层、上下层、下下层。其中,“下下层”指非熟练工人以及领取救济金的人,其实,“下下层”也就是美国社会的弱势群体。此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米尔斯、贝尔也分别以职业、技术、权力为标准,对美国社会的弱势群体进行了研究。但是,西方社会学家们由于阶级局限的羁绊,往往只承认资本土义社会有“穷人”阶级,而不承认有“贫困”现象,因而,他们往往对弱者持否定、不保护的态度,认为“穷人这些脆弱者群体是竞争的劣质群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随着社会权利理论的发展,特别是英国著名社会学家马歇尔提出公民权理论后,西方学者越来越认为社会原因是造成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社会弱者的存在更多地被认为是社会福利制度不完善和社会不公平造成的。有些人不能参与与其有关的决策,没有机会参与社会财富和机会的分配,于是他们论为社会弱者和社6会弱势群体。社会工作者在支持有困难的社会成员时更多的诉诸与社会制度安排,认为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就是给他们机会,发发挥和增强他们被压抑的能力。弱势群体被视为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财富和权力的分配过程中不公平地受到排斥而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三、本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1.研究重、难点(1)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分析(2)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维护和实现好弱势群体利益的必然性(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维护和实现好弱势群体利益的迫切性(4)我国弱势群体权利利益保护的不足之处(5)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分析2.研究创新点本文借鉴了已有的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成果,对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和原因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指出弱势群体的弱势实质是一种权利弱势,因此应该在加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提出的诸多方案可能也有创新之处,并跨学科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进行综合性的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策略研究。3.论文的不足之处表现在:在我国,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受本人目前水平所限,在理论层面上对一些问题的把握上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另外,论文的阐述更多地依赖于间接资料,缺乏直接的社会调查研究。四、研究方法(1)文献综述法通过查阅西华师范大学图书馆、互联网和中国期刊网上的著作、资料和期刊文章,整理和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获取研究相关信息,而后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分析和梳理,作为本研究最基本的资料。(2)比较分析法通过国内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和保护状况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状况作了相关的比较分析,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吸取教训,以此为基础,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将相关成果融入到研究之中。7五、论文结构:本文包括引言在内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引言,包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论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论文研究方法与行文结构。第二章分析和谐社会和弱势群体的科学内涵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马克思主义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弱势群体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分析弱势群体的现状以及产生的原因。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第三章提出弱势群体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第四章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分析。这一章也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六、写作提纲:第一章:引言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三、本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四、研究方法综述;五、论文结构。第二章:和谐社会和弱势群体的科学内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1、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二)、弱势群体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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