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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政发〔2010〕96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9〕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凡本县辖区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其户籍地参加新农保。三、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费。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5%,县财政承担15%。对于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承担。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选择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下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30元;选择缴费500元档次的,县财政补贴35元;选择缴费800元档次的,县财政补贴40元;选择缴费1000元档次的,县财政补贴45元。3、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市、县财政各承担50%,同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四、个人帐户建立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单独记录,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五、养老金待遇确定(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凡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政府将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六、基金管理和监督(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员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七、制度衔接(一)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具体核算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老农保,未达到60周岁但已开始领取的人员,一律停止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参加新农保并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帐户剩余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二)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三)复退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的,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四)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参加新农保的,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五)未达到60周岁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所在村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六)新农保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七)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保险关系转移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时,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暂存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九、经办能力建设(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进一步加强乡镇基层平台建设,辖区人口在8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0人,5-8万人的配备8-10人,5万人以下的配备5-7人;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档案室。县级经办机构要在现有编制内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尽快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以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十、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强化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里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纳入全县绩效考核。县政府将对新农保经办机构按每参保1人给予2元工作补助。(二)强化舆论宣传。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农保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引导适龄农民参保。(三)严格工作纪律。对农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一并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实施方案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县人武部。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1日印发
本文标题: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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