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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监管研究作者:陈飞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靖.LiJing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海南金融2007,(5)随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我国高度集中的政策性银行多头监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这种监管模式存在着权力分散、责任不明确以及人力资源浪费等各种问题.本文拟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着手,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制进行比较与分析,找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监管的不同点,以期对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监管机制的改革有所借鉴.2.学位论文何琳我国政策性银行监管研究2008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面对政策性银行转型的关键时期,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政策性金融不仅存在着金融风险,还因为其特殊性,存在着不利于财政稳定和货币稳定的更大风险。为此,需要对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监管重新思考,加强有效监管。本文在阐述政策性金融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产生和发展历程,分析了进一步转型改革的必要性;着重探讨我国政策性银行需要监管的理论依据;全面总结了政策性金融监管的现状,提出政策性银行监管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查找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在加快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政策性银行大监管体系,即总体协调、有效监管、市场约束和强化内控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化的的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势在必行,对政策性银行监管来说,转型过程和转型后的政策性银行监管如何思考,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的贡献在于详细分析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对政策性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作了全面深入地研究,并提出了大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首先,探讨了政策性银行的财政、产业政策和金融等属性,阐述了政策性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有风险就要有监管,同时要区别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业务监管和商业性业务监管。其次,结合实际,从政策性银行监管的目标、主体、对象、内容和环境等方面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从政府和社会、政策性银行自身和金融深化的影响等不同层面分析了原因。本文提出的政策性银行大监管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在各自分工基础上,成立政策性银行监管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关监管各方的行动;建立政策性风险防范机制和进入退出机制;要强化对政策性银行的科学有效监管,针对政策性银行兼营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金融业务的实际,提出建立分类监管新模式,从监管的分类体系、指标体系、工作指引、评级体系、报告体系等方面实施有利于政策性银行转型和发展的有效控制风险的大银行监管工作体系。3.学位论文杨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研究2002实现资源的尽可能合理有效配置,是一切严肃经济学研究的永恒主题,实现经济有效性与社会合理性又是它所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功能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的.而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并非万能,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对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市场基础本身不够健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需改善.要弥补和纠正这些缺陷,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又要依靠政府的力量,依靠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干预经济运行,运用看得见的手—行政机制对经济进行调节与管理,从而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为达此目的,政府有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多种手段.而政府性银行本身就是产业银行,具有财政与金融双重职能,通过它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能够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研究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机制,对我们充分利用金融手段,达到产业政策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研究共分七章.该文从政策性银行的一般原理入手,叙述了政策性银行的体系形成及发展中的理论争论,分析了中国银行业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及其形成的制度性特征,剖析和比较了中外政策性银行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探讨了国有独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可能性与途径,并对政策性银行的内部管理,外部环境要求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具体分析中,采取理论研究,中外比较,个案调查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政府性银行在发展中的一些难点,热点和趋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挖掘其深层次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研究观点.4.期刊论文杨晓东浅析完善我国政策性银行监管-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6)文章指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现阶段经济建设过程中承担着特殊的经济职能,并提出银行监管机构要通过对政策性银行立法、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制定科学的监管指标和内容、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政策性银行监管体系、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等方法完善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5.学位论文郭颖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005本文以各国银行法及银行监管规章、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内的法律文件、规则和制度、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文件为基础,对银行监管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国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系统探讨,提出具有操作价值的立法建议和对策措施.本文以中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解释学、经济分析等方法,并对法律个案进行实证分析和评论,以期促进银行监管法律理论体系的建立,指导中国银行监管的实践.全文除序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研究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基础理论,对其进行初步的系统化探讨.第二部分阐述国外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论述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具体讨论了完善国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措施和提出具有操作价值的立法建议.6.学位论文张影会政策性银行立法问题研究2006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国的银行体系应该是一个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为两翼的完整构成,而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应有之意还应是该国的各项活动都应有法可依。然而在我国的银行法律体系中,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运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应该说都有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匹配,但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则显得过于单薄,这与政策性银行建立的特殊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政策性银行,作为一种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机构性质、组织方式、业务范围、社会功能、运行机制等方面都独具特色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始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虽然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快速、稳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成熟与完善,依旧存在着许多市场资金不愿流向的经济地区或经济部门,而这些地区或经济部门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却是不可或缺的,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干预,正是在这种大的历史背景之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为深化金融改革,组建政策性银行。随之,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章程与运作方案,并先后于1994年的3月17日、7月1日、11月8日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组建至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了,而其运作所依据的基本规章条例大体上还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决定》以及其后颁布的各项行政决定、命令等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关政策性银行监管的文件,也仅仅是对政策性银行金融业务的指导和监督,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运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较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而争议长达两年之久的《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草案本来有望在2005年下半年完成,但时至今日,该草案仍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国家开发银行条例》、《中国进出口银行条例》草案已经拟就,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修改后,送至国务院法制办,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条例》也正在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2006年将是中国金融的关键年,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将于2006年底以前开放金融服务业,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这对中国银行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是每个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作为中国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性银行,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中国银行业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文就是在此大背景下,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有关问题加以论述。除序言和结语外,文章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理论加以阐述,包括政策性银行的涵义、特征及存在和发展的依据以及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基本要求等,认为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它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的特征,是政策性和金融性的统一,具有资金流向的引导性功能和投资与信用的补充功能,它的存在是合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规律的,具有经济学和法学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基本要求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及立法概况,包括日本“二行九库”及《日本开发银行法》、韩国的产业银行及其立法、德国的复兴信贷银行及其立法和美国的政策性银行法等,并从中总结出可以为我所借鉴的有益经验,即这些国家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高度发达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所以,其职能一开始就限定在对市场失效的弥补上,而且由于法治传统,建立政策性银行的一般程序都是先行立法、再依法组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职能、组织机构等在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使其运作一开始就建立在规范的法制基础之上,同时,政策性银行的目标也在动态中调整,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原来需要扶持的产业或地区己经发展起来,吸引了社会资金的投入,因此,就不再需要政策性支持,国家也就可以适时地对政策性银行法律进行修改,政策性银行就有了比较好的退出或转变渠道。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此提出构建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构想。正是因为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自成立至今的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才使得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运作一直处于一种不规范的混乱或说是“模糊”状态之中,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正是因为相应法律的缺位,三家银行是“政策性”太强,而“银行性”不足,“计划性”太强而“市场性”不足,被蒙上了一种极强的行政色彩,几乎完全排斥了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没有了市场机制的积极推动作用,政策性银行的运作与业务经营主要是靠行政命令依计划而为之,政策性银行成为了被行政权力这根绳索所拴住的“钱袋子”,成为了“第二财政”,资金得不到合理运用,成为权力“仗义疏财”的金库。因此,许多问题出现了,如长期低利资金的供给造成了资金需求的无限和对资金的严重依赖性,甚至是无意中保护了落后,助长了低效率,形成了贷款拖欠等等许多不良的现象。我国政策性银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范分散,法律效力层次低,对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功能、定位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在资金来源和运用、治理模式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等。针对文章第三部分中提出的我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第四部分提出建立分别立法的模式,既适应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现状,又顺应时代潮流,并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法律地位,处理好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的关系,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业务范围,经营原则、目标,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和法律责任等,以顺应我国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让政策性银行真正发挥作用,为中国的银行业融入世界金融市场做出贡献。7.期刊论文赵贤亭对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的思考-西安金融2003,(2)一、政策性银行监管部门的设立2001年7月,全国银行监管工作会议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的决定和统一部署,总行、分行、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内部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作了调整和完善.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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