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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第5章第一节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概述一、中国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一)军事管制委员会、人民政府委员会解放初期,与各地实行的军事管制制度相适应,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地方政府权力。之后随着各地人民代表会议的建立,政府权力逐渐改由各地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第5章(二)人民委员会1954年后,地方政府名称改为人民委员会,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而废止,但在法律上一直到1975年宪法修订才废除。第5章(三)革命委员会1967年开始,革命委员会成为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同时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5章(四)人民政府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第5章二、我国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层次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地方政府的层级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在省级与县级政府之间存在地市级政府机构。我国还存在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矿山与自然保护区政府等。第5章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一)合议制领导体制1982年以前中国地方政府的领导体制地方政府全体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政府首长召集,根据需要或1/3以上成员提出,可提前或延期召集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必须经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决议。第5章(二)行政首长负责制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政府领导体制行政首长负有“三权一责”: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全面负责制第5章政府全体会议由本级政府全体成员参加,每年举行2-3次常务会议由本级政府正副职领导参加(省、地级政府包括秘书长),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与常务会议均由行政首长召集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形式,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行政首长拥有对决议的最终决定权第5章四、经济特区政府现有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喀什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管理体制特区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吸收和利用外资,产品主要供出口特区经济以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到特区投资的企业享有税收、出入境等方面的特殊优惠与便利特区在管理体制上享有较内地更大的自由权第5章经济特区实行的4种行政管理体制副省级特区,由地方政府全面管辖:深圳、喀什隶属于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珠海、厦门(管委会)省级政府授权、相对独立、不属于所在市人民政府:汕头(管委会)省级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大特区:海南第5章第二节省级人民政府(不含特别行政区)第5章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省级人民政府的范围中国现有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22个)民族自治区政府(5个)直辖市政府(4个)第5章(一)省人民政府中国现有省人民政府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辽宁(沈阳)、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安徽(合肥)、福建(福州)、江西(南昌)、山东(济南)、河南(郑州)、湖北(武汉)、湖南(长沙)、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陕西(西安)、甘肃(兰州)、青海(西宁)第5章(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1947.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1955.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1958.3.15.】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1958.10.25.】西藏自治区(拉萨)【1965.9.1.】自治区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第5章(三)直辖市人民政府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第5章二、省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与任期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直辖市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正副省长、正副自治区主席、正副市长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成员由省长、主席、市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第5章三、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执行权、规章制定权领导权改撤权人事权公共事务管理权公私财产、社会秩序与人身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保护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少数民族事务管理劳动保护其他第5章四、省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一)省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数量与名称中央政府与法律没有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的具体规定,省级政府机构大体上与中央政府类似。数量:一般保持在50个左右。名称:厅、局或委员会,需报中央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设秘书长领导办公厅工作,可设副秘书长。第5章(二)省级政府机构的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1、受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职能机构多属此类)2、受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主要是监督性机构)3、受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为主第5章省级人民政府应协助设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单位开展工作,这类单位主要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单位、中央所属企业、部属高等院校等。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略有区别:设有专门提供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的机构,机构名称称为局、委员会,机构数量一般为70个左右。第5章五、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文化大革命之前,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为“专员公署”;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为“革命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后改称“地区行政公署”。其机构设置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一级政府。1983年后,地市合并,地区行政公署逐渐转变为一级行政组织实体。第5章第三节地级市人民政府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范围(一)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自治州、盟(二)一般性地级市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关于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地位的规定:直辖市——与省同级地级市——低于省、高于县县级市——与县同级镇——与乡同级1983年开始大量出现地级市,绝大部分地级市辖有县。第5章(三)副省级市10个省级行政中心: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南京、成都、长春、杭州、济南计划单列市(5个):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计划单列市的行政级别属副省级计划“单列”的内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计划全部单列、纳入全国计划安排;经济管理权限相当于省一级。第5章(四)能够制定行政规章的非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但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第5章二、地级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与职权(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的组成地级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市长、副市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由市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政府备案。人大闭会期间,个别副市长任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与地级市相同,州长、盟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第5章(二)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执行权制度、规章制定权行政管理权保护公私正当权益领导下级政府工作,改撤其命令、指示、决定民族自治权协助辖区内非下属单位开展工作并监督其守法运行第5章三、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级市政府机构的设置、变更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级市政府机构由本级政府领导,同时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业务指导地级市政府机构一般为局(处)、委员会,数量30-50个第5章四、市领导县的行政体制市领导县是指地级市人民政府领导县级人民政府目的:以城市为依托,带动周边各县共同发展方式:地市合并、划县入市、建市领县领导县的市的条件①人口:市区非农人口25万以上②经济:GDP超过10亿元的中等城市(设区的市)③影响力:地区中心,对周围各县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吸引力第5章第四节县级人民政府一、县级人民政府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县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一)县人民政府1950年,政务院关于县级政府的规定(以人口数量为标准)特等县:人口80万以上甲等县:人口50-80万乙等县:人口30-50万丙等县:人口15-30万丁等县:人口15万以下第5章县人民政府是中国的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国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在内蒙古自治区,设有旗人民政府,地位相当于县人民政府直辖市所属的县人民政府行政级别相当于地级市第5章(二)市辖区人民政府中等以上城市(市区非农人口20-50万)可以设区直辖市下设的区人民政府行政级别为地市级第5章(三)县级市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即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四)自治县、自治州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的县级人民政府(五)直辖市的街道办事处、特区、工农区、林区政府第5章二、县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与职权县级人民政府由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员决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除不能制定行政规章外,其他与省级人民政府相同。第5章三、县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机构数量一般不超过30个。县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除设有一般工作部门之外,还设有专门从事市政管理的工作部门。第5章四、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关,但须报上级政府批准。(一)区公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南山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盟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区区公所逐渐被区级镇取代第5章(二)街道办事处中国现有街道办事处6000多个。街道办事处是城市政府机构(市政府〈不设区〉或市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设置需经上级政府批准。第5章第五节乡级人民政府一、乡级人民政府的范围乡级人民政府包括乡政府、民族乡政府、镇政府,目前中国乡级人民政府有4万多个。(一)乡(民族乡)人民政府1950年:乡与村并存,均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1954年:乡、民族乡是农村基层区划,乡政权是农村基层政权1958年: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公社管理委员会”)取代乡建制,成为农村基层政权(1967-1978年为“革命委员会”)1983年:建立乡人民政府,行政村替代生产大队,成立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第5章(二)镇人民政府凡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总人口2万以下,乡政府驻地非农人口超过2千,总人口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人口占比超过10%,可以建镇。非农人口不足2千,但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设镇第5章二、乡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乡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均由选举产生,镇政府的行政编制比乡政府略多。乡级政府机构的设置,由省政府或县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安排。一般包括文书、统计员、办公室、民政、公安、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乡镇建设等职务。区级镇机构设置:在镇长领导下设若干办公室分管各项工作;委、办、科并存。乡级政府设有部分事业单位,管理资源由县政府掌握。第5章三、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发布命令与决议2、执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管理行政工作3、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执行民族政策,保障宪法与法律的实施4、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事项第5章第5章截止2008年,中国地方行政统计省级地方行政区划:省23个,自治区5个,直辖市4个
本文标题:当代中国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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