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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新金融法务第2章-PowerPointPresenta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治及银行业监管【本章学习要点】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新中国于1995年依法确立现行的中央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币是我国目前流通的法定货币,是我国大陆唯一合法货币,其汇率制度由我国自主决定。货币政策包括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等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同为对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的主体。第一节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一、外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公认的中央银行的鼻祖是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的出现比商业银行晚得多。英格兰银行最初成立时只是一家私人出资的股份制银行,但其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即具有“政府的银行”性质。1848年,法兰西银行成为法国的中央银行。1875年,根据德国新银行法,普鲁士银行改组成帝国银行(德国最大的银行),并于1906年垄断了全国的货币发行,奠定了德国的中央银行制度。1913年12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法》(FederalReserveAct),决定建立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ReserveSystem),全国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成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并在此基础上设立联邦储备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自此建立了自己独特的中央银行制度。日本的中央银行制度始建于1882年。根据《日本银行条例》,1899年,日本银行取得了货币的独占发行权。这一时期建立的中央银行还有:俄罗斯银行(1860年)、保加利亚银行(1879年)、罗马尼亚银行(1883年)、塞尔维亚银行(1883年)、意大利银行(1893年)、乌拉圭银行(1896年)、埃及国家银行(1898年)、瑞士银行(1905年)、朝鲜银行(1909年)、玻利维亚银行(1911年)等。二、中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中国中央银行始于1905年的户部银行。1908年,清政府将其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我国最早的银行立法——《大清银行则例》,大清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两项职能。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中国第一个专职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在石家庄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随人民解放军入北京设总行,人民银行体系开始建立。1989年初,新的银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调节宏观经济、管理全国金融的特殊机构。2003年,其金融监管部分职能剥离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行使。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与一般政府机关不同,它仍然是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要履行某些银行业务,如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二)货币政策委员会(三)总分行与内部职能部门总行组织机构我国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在上海设立第二总部。总行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如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条法司、资金司等。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曾对设在地方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压缩调整,原来在省会城市设立的省分行合并成大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1998年11月18日挂牌,负责监管上海、浙江和福建二省一市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设杭州、福州2个金融监管办事处、20个中心支行、123个县级支行。第三节人民币及其汇率管理一、人民币的管理人民币是我国目前流通的法定货币,是我国大陆唯一合法货币。人民币是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当天开始发行的。(一)人民币的发行管理1.人民币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的数额(即货币供应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988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2.人民币的回笼货币回笼是指流通中的现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回银行,最后回到央行发行库,致使流通中的现金量减少。货币回笼的渠道主要有:(1)“商品回笼”。商家把商品销售收入存入银行。(2)“服务回笼”。客户把服务事业收入存入银行。(3)“财政回笼”。单位和个人向国家财政金库解缴税款和罚没款项。(4)“信用回笼”。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储蓄和收取货款而收回的现金。(二)残损人民币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关于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中国人民银行于1955年5月8日发布了《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其中规定了三类标准。(三)对人民币的保护1.禁止假币等2.禁止印制、发售代币票券3.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四)人民币出入境的限额管理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同年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地点,限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同海关确定,并报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五)人民币流通的管理1.现金管理2.工资基金管理二、人民币汇率管理汇率(exchangerate)或叫外汇行市,也叫做外汇市场的汇价,是一个国家的货币与另一个国家的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汇率是一种价格。用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叫做直接标价法(directquotation),也称为应付汇价。我国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就是采用这种标价法的。当前,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汇率统一由国家管理,人民币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调整和公布,这一汇率是官方的惟一合法汇率。在现存的国际法体制下,货币的法定升值或贬值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事,各国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相关事务而无须受他国干涉。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也需要承担促进维护全球金融秩序稳定的一般义务。我国人民币汇率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采取合适的汇率,不能因别国压力而盲目地升值和大幅地升值。我国应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尽早制定统一和修改完善有关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汇率相关政策的法律地位。第四节货币政策及其工具政策是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客观情况而规定的行为准则,国家政策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的《辞海》一书则把政策一词解释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在我国,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化,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特征(一)货币政策的概念货币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二)货币政策的主要特征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二、货币政策的构成和种类(一)货币政策的构成1.信贷政策2.利率政策3.外汇政策(二)货币政策的种类根据货币供应量与货币需求量的关系分为三种:1.扩张性货币政策2.紧缩性货币政策3.中性货币政策(三)我国货币政策的变迁三、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它可分为终极目标(战略目标)和中介目标(战术目标、货币政策指标、操作目标),前者是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出发点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最终取向,后者是在最终目标的追求过程中测知政策措施的效力并保证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中间性或传导性目标。一般所指货币政策目标仅指货币政策的终级目标。各国货币政策的终级目标大部分选择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平衡国际收支等经济指标中的一项或数项。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一)货币政策工具的概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对象和效果不同可将货币政策分为两大类:(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二)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涵义1.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偿而准备的货币资金,即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它包含三部分: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依法将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2.再贴现贴现是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银行扣除从提款日到票据贴现日的利息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资金的票据转让。3.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操作,或叫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4.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影响而上下波动。中央银行可以使用基准利率方法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保持经济平衡增长。5.再贷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是中央银行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总闸门”。其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第五节中央银行监管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制一、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利用公权力,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政策的手段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我国有权进行金融监管的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第一层次,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法律为第二层次,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第三层次,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管理办法、业务规章、命令等为第四层次。二、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目的是为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章小结自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成立以来的300余年间,国内外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本章重点探讨了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如人民币管理和升值问题,货币政策及其主要工具等。其后,就金融监管特别是我国银行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依法监管职能作了分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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