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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晃政发〔2011〕16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XHDR-2011-00018—2—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里制定的具体办法,对参保的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参保范围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3—养老保险。三、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我县城镇居民纯收入情况,暂不增设高于1000元的缴费档次,以后可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依据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县人民政府为城镇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凭《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代其缴纳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如下:1、城镇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以下城镇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代其缴纳部分养—4—老保险费。①一类低保户和低保户中的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5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②二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4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③三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3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④非低保户中的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2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具备几种代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四、建立个人账户县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五、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鼓励参保城镇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员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费年限)。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5—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员,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七、待遇调整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我县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八、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经办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入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县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6—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县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基金支出户。九、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应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十、经办管理服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省级管理—7—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十一、相关制度衔接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落实。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符合领取基础养老条件的,予以补发。—8—主题词:劳动保障城镇居民△保险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7日印发
本文标题:晃政发[XXXX]16号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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