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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45号易地扶贫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偏远山区群众脱贫问题的重大举措,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工程,是《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新阶段扶贫开发重点工作。我省从1996年开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易地扶贫搬迁的路子,搬迁后的群众精神面貌、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易地扶贫搬迁已经成为很多地区扶贫开发的重要方式。为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五年内基本完成山庄窝铺移民搬迁”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易经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识别的,户籍人口在300人以下、实际居住人口不足一半、农户自愿,符合下1合发展生产和生活居住的;2和制约群众脱贫致富的;3用事业建设滞后,存在吃水难、行路难、用电4根据我省贫困地区实际,计划利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加快移民搬迁进度。贫困县优先安排户籍人口150人以下贫困村的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这些山庄窝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非贫困县易地易地扶贫搬迁要根据搬迁对象意愿和经济能力分类规划安排。经济条件较好,具备城市就业、生活条件的可选择迁入县城;从事种植、养殖等职业的搬迁进入中心镇(乡);没有生产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老龄特困群众,采取建设养老院、敬老院的方式搬迁。现阶段以县城、中心镇(乡)为主要安置方向。无论选择哪种搬迁方式,都应遵循以在县城建设移民新区,要与当地规划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园区相结合,与发展二、三产业相结合,统筹考虑安排搬迁户数与就业岗位;在中心镇(乡)建设移民新区,建房工程与产业开发项目同步安排实施,使搬迁贫困户有事可做。不具备安排产业项目资源和没有安排产业开发项目,以及不具备就业条件的镇(乡),不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城和全省规划建设的100个重点镇为主要安置地。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确保“四通四有”(通水、通电、通路、通广电信号,有医疗机构、有学校、有农村便民连锁商店、有敬老院或福利院),增强城镇集聚产业、承载人口、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能力,让搬迁群众享受到城镇基本公共服(三)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旧村开发相结合搬迁后逐步拆除旧村建筑,科学规划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和土地,按照不同的开发形式,建设规模种植、养殖园区;实施宜林宜草根据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认定情况,做好迁出村救助对象的安置和供养工作,做到“三落实一提高”,即按不同的人员分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符合条件的进福利院(敬老(一)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省人民政府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群众易地搬迁,主要用于搬迁建房和购买住房,并根据经济实力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事业建设。要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多种方式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2012年开始,省级新增财(二)多种方式解决用地。国土部门参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工程有关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移民建房所需。要将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落实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搬迁旧村开发利用置换的(三)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县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各类建设资金,统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各类移民搬迁项目;要整合各类资源,为搬迁工程配套建设好水、电、路、校、医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项目;要与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相结合,一方面解决搬迁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帮(四)保护搬迁农户权益。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原有的旧村土地、山林、耕地所有权不变。搬迁旧村的开发利用要充分考虑贫困群众的利益。迁出村退耕还林的,比照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适当提高补助(五)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易地扶贫搬迁进入城镇的农户,具有稳定生活条件的,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在公租房、廉租房、城市低保、子女上学、劳动就业、社区管理等方面与市民同等对待;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双拥工作等优抚条件的予以倾斜扶持;较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和搬迁需要。选择投亲靠友等分散迁移方式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在享受建房补助和享有集体土地、山林、耕地所有权和经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组统一组织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解决好易地扶贫搬迁生产生活用地、配套产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等问题,工作任务量较大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鼓励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大胆探索,特别是综改试点县应当在相关政策措施上先行先试,为全省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里将2012-2021年易地扶贫搬迁指导性任务一次性下达各市,由各市安排到县。省扶贫开发领导组每年与各项目县签订《易地扶贫搬迁目标责任书》。各项目县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体,要积极做好搬迁新区用地安排、省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督查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项目、资金、技术等各个方面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本文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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