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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失业保险指导手册编制时间:二零一五年七四月目录一、失业保险费的征缴……………………………………03二、失业保险待遇…………………………………………06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19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27五、失业保险金的申领……………………………………311、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362、外地城镇户口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473、档案托管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56六、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62七、编制政策依据…………………………………………68八、杭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表……………………75一、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杭州市(不含萧山、余杭)失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征缴。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农村户口)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保险种类缴费比例单位个人失业保险1.5%城镇户口0.5%,农村户口个人无需缴纳二、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待遇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1)失业保险金;(2)医疗补助金;(3)生育补助金;(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5)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1)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根据杭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9月1日起,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杭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杭州市区现行标准为1320元/月,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七、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办法举例: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2年。应可以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1年,2个月。超过1年部分(12个月),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余数为4个月,按8个月计算。2+1+1=4个月。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4年9个月。应可以领取8个月失业保险金。1年,2个月。超过1年部分(3年9个月,即45个月),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40个月可以增发5个月。余数为5个月(超过4个月),再增发1个月。2+5+1=8个月。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保险金的5%或10%。1、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2、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为8000元。失业生育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男性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失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目前,杭州市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为10000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促进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管理等促进再就业补贴,上述补贴在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以内按实列支。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备注:1、必须连续工作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2、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受限制,不管是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均可申领3、连续缴纳不满一年中断的,不可以享受且缴纳年限不予保留。4、必须是同一家单位(账号)连续缴纳,母子公司不能作为同一家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目前,杭州市区农民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为528元(即1320元×40%=528元)。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1、企业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3、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三条是浙劳社就[2000]218号文件规定的。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4、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5、转业军官(含自谋职业未发月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者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含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两条是浙劳社就[2004]243号文件规定的。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6、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参照《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可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本条是浙劳社厅字[2006]59号文件规定的。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程序1、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2、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转递人事档案时,应附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3、对外城镇失业人员或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用人单位在申报资料时,也应附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同时提供招工录用表(复印件)、视作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涉及军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用人单位在报送外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时,应提供退伍证或转业军官证原件。5、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短期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累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保留问题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浙江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政策依据:劳社厅发[2004]11号、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缴费记录激活缴费记录被保留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应按合并后的缴费时间计算享受待遇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类型1、成建制迁移。只转关系,不转失业保险基金。2、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只转关系,不转失业保险基金。3、失业后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既转关系,又转基金。编号: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兹证明按规定于年月至年月在本地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缴费基数单位部分为元/月,个人部分为元/月,足额缴费至年月止。该单位已于月日成建制转移你地。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请予接续。附:迁出单位个人缴费记录明细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年月日编号: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兹证明(身份证号,原系职工)按规定于年月至年月在本地参加了失业保险,已足额缴费至年月止,累计缴费月。现因工作变动调往工作,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请予接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年月日五、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的时间要求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超出60日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重新就业的(包括被视同重新就业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介绍工作的;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杭政函[2004]43号第5条重新就业的具体形式1、被单位招用的;2、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的;4、公益性岗位就业的;5、申报灵活就业的;6、被视同重新就业的。(a、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超出60日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b、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保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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