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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查管理制度1目的1.1为了及时发现设备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人身、设备安全事故,保证电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范围之内。2巡回检查的规定2.1巡回检查是运行人员对运行设备监护的基本手段,是运行人员的基本职责。通过巡回检查能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发现设备隐患,防止设备事故,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运行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进行巡回检查。2.2巡回检查按岗位专责制由设备专责人负责进行。值班员有事离开工作岗位,应由班长(单元长)指定他人代行检查。原值班员回到岗位后应了解设备巡视情况,必要时可进行重点复查。2.3巡检人员巡视时要思想集中,做到认真看、听、嗅、摸,及时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2.4巡检人员应了解设备的特性及其与系统的关系,了解设备正常时的温度、振动和音响,熟知阀门和挡板的开度,仪表指示在不同负荷时的相应位置。2.5巡检人员进人危险区域或接近危险部位(如高温、高压、有毒气体)检查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的安全事项。2.6巡检时严禁触及设备旋转部分,如确需全面检查,可切换备用辅机。2.7巡检人员应配带对讲机、手电筒、听音棒等工具,以保证检查质量。2.8巡检人员应按规定将设备参数和运行状况准确无误地填写到巡检记录上,同时本人签名。每班次每人连续巡检记录签名不得超过两次。2.9巡检中发现设备有异常或疑问,应加强监视,分析原因,并及时向班长(单元长)或值长汇报。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汇报。2.10巡检人员除检查规定项目外,对巡视路径的公用系统、厂房建筑、安全措施亦应注意检查。2..11机组起动、停止或事故时,由于运行操作繁忙而不能按时进行巡检时,可由值长或单元长决定临时变更巡视时间或省略部分巡检项目。2.12机组发生事故时,巡视中的巡检人员应立即返回控制室,参加事故处理。2.13设备或系统停运后检修,巡检人员应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安全标示是否齐全、运行隔绝是否可靠。3巡回检查的周期3.1值长每班必须重点巡检一次。3.2班长(单元长)每班对所辖生产范围全面巡检一次,并在巡检记录上签字。3.3各专业主值班员每班对所辖范围的设备巡检两次,并至少在巡检表上记录一次,对主值在现场巡检时间内的巡检范围,巡检员经班长(单元长)允许可不做检查记录。3.4各专业巡检员必须按本专业制定的巡检项目、时间、路线和巡检记录的要求认真执行。3.5对于A类设备按“状态检修”方案中的要求,增设相应的巡检内容。3.6各专业范围内的巡检项目、标准及巡检路线见相应的巡检表。3.7交接班巡检工作按《交接班管理制度》中各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执行。4汽机巡回检查地点和内容4.116米检查范围:高压除氧器、低压除氧器和连续排污扩容器的各表计、阀门、管道及各疏放水状况;热网回水箱水位、水温及管道等情况。4.28米检查范围:汽轮机、发电机、励磁机本体振动、各瓦回油及油温状况,发电机入口风温、排汽缸温度等;汽机排油烟机;汽机主油箱油位;汽机高加液控水装置;辅助油箱;汽机立盘表计参数状况;主汽、给水及其它管道阀门等。4.34.5米检查范围:汽机轴封加热器射汽和真空压力、水位等;机油箱、防火油箱及管道、阀门状况;机高、低加表计、管道、阀门状况;机高加、抽汽逆止门液控水装置;机抽气器;低减、生加表计、管道、阀门及疏水状况;采暖间换热器、泵运行状况及分汽缸疏放水阀门、管路状况;其它管道、阀门、疏水等。4.40米检查范围:机高、低加水位、管道、阀门、疏放水等状况;机凝汽器循环水出、入口压力等;机射水泵运行状况、射水池水位;机低加疏水泵运行状况;机凝结水泵运行及备用状况;机循环水泵坑;机启动、润滑油泵;工业水泵及工业水表;给水泵运行及备用状况;循环水升压泵;中继水泵;低位水泵;生加疏水泵;生水泵;热网回水泵;高减室疏放水运行及备用状况;其它管道、阀门及疏水等。4.50米采暖间检查范围补水箱、回水箱、集水器、凝结水泵、补水泵及其它管道、阀门等状况。4.6高减室外疏扩及其它管道、阀门疏水等检查。4.7化学门前热井内阀门、疏放水检查。4.8雨水泵房检查范围:水池水位、雨水泵、阀门及管道。4.9消防水泵房检查范围:消防储水池水位、消防水表和生活水表、消防水泵、稳压泵、消防水压及其它阀门管道等。4.10循环水岗位检查范围:控制室内各表计;泵房内各表计;循环水泵;循环水泵坑水位;冷水塔及水位、滤网;循环水补水门、放水门;总水表流量;喷泉控制系统等。5锅炉巡回检查地点和内容5.1锅炉零米:5.1.1锅炉风机以及相关的挡板检查:一次风机、二次风机、播煤风机、高压风机、引风机、石灰石风机及相应的调节门、关断挡板。5.1.2泵类以及相关的阀门管道检查:冷渣器升压泵、回水泵、疏水泵、工业水回收水泵、排污降温池回收水泵以及相关的管道阀门。5.1.3冷渣器检查:电机、减速机、冷渣器冷却水量及回水温度、冷渣器本体。5.1.4乙炔吹灰系统检查:乙炔站、乙炔瓶、吹灰减压阀、吹灰管路等。5.2锅炉八米:5.2.1SUB系统检查:各SUB及相关系统的阀门、压力、温度表计。5.2.2主给水系统检查:主给水以及旁路各阀门、管道。5.2.3回料密封检查:回料腿与炉本体结合处、各浮子流量计。5.3锅炉十米:5.3.1给煤系统检查:各级给煤机、减速器、刮板机、插板阀。5.3.2石灰石给料系统检查:石灰石给料机、给料阀。5.4锅炉顶部:5.4.1汽包检查:水位计、水位、压力。5.4.2主汽系统各阀门检查:主汽门、安全门、脉冲安全门及管道。5.5锅炉本体:燃烧室、旋风分离器、尾部烟道、各吹灰器检查。6电气巡回检查地点和内容6.1发电机:发电机本体检查;励磁机本体检查;发电机小间设备检查;发电机引出线、出口刀闸检查。6.2室外变压器:变压器本体检查;变压器风扇及控制盘检查;变压器喷水灭火装置检查。6.3厂用配电室、配电盘:6KV配电装置检查;380V配电装置检查;一般照明配电盘、检修动力箱检查;事故照明箱检查。6.4充电装置检查;直流配电盘检查;UPS盘检查;蓄电池检查。6.566KV配电室:六氟化硫开关本体检查;隔离、接地刀闸及操作机构检查;母线检查;互感器检查;避雷器检查;接线端子箱检查。6.6主控室:控制屏检查;保护屏检查;自动励磁装置检查;66KV保护装置检查。7化学巡回检查地点和内容7.I净水室:水处理室PCL显示及工况;预处理厂房设备及控制系统运行情况;预处理各加药箱液位,各加药泵运行情况;除盐厂房设备及控制系统运行情况;除盐水泵、中间水泵运行情况;中间水箱液位及除碳器、除碳风机运行情况;除盐水箱运行情况;酸碱系统及液位;压缩空气储罐气压;反洗废水池液位及排水泵运行情况;中和池液位及排水泵运行情况;循环水加药箱液位,加药泵运行情况。7.2炉前化验:化学汽水取样架工况,取样架各表计指示值;炉前各加药箱液位,各加药泵运行情况;机组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方法;化验室各表计情况;化验用药品的使用情况。8除灰巡回检查地点和内容8.1飞灰系统:8.1.1控制室:PLC集控盘及操作柜检查;灰斗板式电加热器控制柜检查,电除尘器(振打、瓷套磁轴加热器)检查;灰斗料位检查。8.1.2仓泵间:仓泵检查;4m3、1m3存贮气罐及气管路检查;输灰管路检查。8.1.3灰库:罗茨风机检查;空气电加热器检查;加湿水泵检查;砾石过滤器检查;给料机检查;脉冲布袋除尘器检查;切换阀检查;气管路检查;真空压力释放阀检查;泥浆泵检查。8.2底灰系统:8.2.1控制室:集控盘检查。8.2.2锅炉零米事故三通检查:#1埋刮板输渣机检查;#2埋刮板输渣机检查。8.2.3渣仓:斗轮提升机检查;脉冲布袋除尘器检查;气管路检查;真空压力释放阀检查;双轴搅拌机及气动插板门检查;空气炮检查。8.3压缩空气系统:8.3.1控制室:集控盘检查。8.3.2空压机室:自藕减压柜检查;空压机检查;缓冲罐检查;前置过滤器检查;精密除油器检查;微热再生干燥器检查;后置过滤器检查;管线检查。8.3.3空压机室外:75m3、22m3、31m3、30m3贮气罐检查;管线的检查。8.4石灰百输送系统:8.4.1控制室:集控盘检查。8.4.2输送间:电动给料机检查;输送泵检查;气管路检查;空气炮检查;出料阀检查;输灰管路检查。8.4.3仓顶部:脉冲布袋除尘器检查;控制用气管路检查;分路阀检查。9燃料巡回检查地点和内容9.1螺旋卸车机:螺旋卸车机检查;操作室检查;电源操作箱的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冲洗水器材检查。9.2输煤皮带机:电动机、减速机检查;皮带机控制室箱的检查;犁煤器检查;落煤管检查;皮带支架、托辊及滚筒检查;除铁器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排污泵检查;伸缩装置检查;冲洗器材检查;拉紧间检查。9.3给煤设备:叶轮给煤机主机检查;叶轮操作室控制箱检查;环式给煤机检查;犁煤车、给煤车检查;电动机、减速机检查;空气炮检查。9.4筛碎设备:滚轴筛检查;减速机检查;电源控制箱检查;初、细碎煤机设备检查;电动机检查。9.5除尘器:除尘器及风机检查;电源控制箱检查。9.6沉淀池:排污泵、冲洗水泵检查;池内水位检查;电源控制箱检查。9.7油泵房:供油泵、卸油泵检查;控制盘检查;油罐检查;消防设备检查;空调机检查;加热装置检查。9.8轨道衡:轨道衡衡器的检查;微机设备检查;铁路大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9.9输煤集控:模拟屏检查;盘面操作把手检查;环给操作盘检查;筒仓监测装置检查;微机设备检查;消防监测盘检查。10考核10.1未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或检查不认真的,考核50~100元。10.2未按规定记录巡回检查表或记录不规范等,考核30~50元。10.3电厂临时安排的检查内容,未认真落实的,考核30~50元。11附则11.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11.2本制度由生产设备处、运行分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1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4本制度编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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