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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目录•教学目标及重点与难点•第一节工作时间•第二节休息休假•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本章小节•复习思考题教学目标及重点与难点•教学目标: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及形式,掌握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了解休息休假制度的内容。•重点与难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返回目录第一节工作时间•一、工作时间的概念•1、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和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二、工作时间的种类•(一)标准工时形式•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1、以正常情况作为其适用条件。•2、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3、按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均衡工作制。•4、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5、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准。•(二)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1、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2)严格审批手续。•(3)凡是已经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为实施缩短工时制的行业、企业或岗位,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强制推行缩短工时制。•2、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以及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三)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工作的人员;•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1、概念•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形式。•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五)计件工作时间•1、是指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2、这种工作时间制度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1)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标准工作制度规定的时间标准,重新按40小时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灵活,但平均每工作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六)非全日制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时间。第二节休息休假•一、休息休假的概念•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二、休息休假的种类•(一)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三)公休假日•又称为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内,至少应当有一整日以上的休息时间,同时,《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企业可依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确定一周中的任何两天为休息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休息日,就应保障劳动者能在确定的时间内休息。•(四)法定休假日•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年休假的适用范围和享受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2、年休假的安排•(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年休假的工资待遇与未休补偿•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未休补偿: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法律责任国别最低带薪年休假天数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法国30连续工作满1个月所有全日制员工与半日制员工英国4个星期无明确规定所有行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雇员瑞典25连续工作满180天所以行业、职业、公私部门的雇员各国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德国24工作满6个月所有企业、机构的员工(包括所有非独立开业、有固定工作的人)美国无规定连续工作满6个月正式雇员、公务员等日本10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或出勤率在80%以上企业雇员、公务员中国5连续工作满1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案例•李某于2004年12月进入某工厂工作,2009年4月2日,月工资为1500元,因工厂原因,单方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离职前仍未休2008年度与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李某于是向工厂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工厂以其未交接工作为由,拒绝其请求。•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裁决工厂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1242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六)探亲假•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2、探亲假期间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3、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七)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享受的假期。包括:结婚假和丧葬假。•(八)产假•妇女依法享有的生育假。享有津贴、假期和医疗服务等。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职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进行工作。•加点——职工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1、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2、程序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时数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4、人员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二)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2)必须利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四)法律责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强迫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3、安排法定禁止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4、拖欠、拒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法定标准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的法律责任案例•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2007年4月6日催化车间的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了全厂的生产,急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赵某因平时与车间主任小有矛盾,以自己家住太远,小孩太小没人照顾为由,不同意加班。•因赵某是车间骨干,没有参加加班,使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化工厂经了解得知赵某住处离工厂只有20分钟路程,其子已满10岁。•于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决定。赵某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未与工会协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不能以违反纪律为由给予处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工厂的决定。•问题:1、车间主任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案例•服装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成衣业务。2007年2月公司接到一份来自马来西亚的来料加工订单,按外方提供的丝绸成衣式样加工8万件丝绸成衣,要求3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人数有限,如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完成订单有困难,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为完成马来西亚的订单从即日起公司全体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干90天,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女职工姚某与公司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这次任务中头一个月按公司要求每日加班加点,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于姚某在2005年12月曾因怀孕流产,身体一直不是很好,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于是向经理提出能否考虑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有所恢复。•经理不同意,姚某说:这样加班,人的身体会垮的,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反正明天我不加班了。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后果然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姚某拒绝加班为由,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标题:工作与休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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