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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答:1.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具有综合性2.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领域覆盖整个市场3.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是整体合一的系统管理过程4.管理程序的规范性5.管理方式的间接性6工商行政管理的超脱性二、为什么说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答:工商行政管理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显然只有政府的外在力量才能实现这一要求。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的外在力量的作用(一)市场经济秩序不能自动形成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市场经济只需的所有规范,都是靠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政府的力量来建立和维护的,即使是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也正日益被法律、法规、规章的硬性约束所取代。那么,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需要运用政府的外在力量来够早市场经济秩序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因素:(1)人们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产生行为方式上差异。就是说,不同条件下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实现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手段。有些方式可能是正当的,是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则可能是非正当的,是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2)人们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认识,存在着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对行为方式的取向不趋一致。例如,巨额有奖销售行为,也许有人认为是正当的,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因而认为是可取的,但也会有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一种有损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因而认为是不可取的。这就决定了必须依靠外在力量,将这些市场价值取向不一的认识强制性的统一起来,形成能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市场经济伦理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协调统一市场行为方式的目的。(3)近代经济社会市场结构的自动调节功能受到损害,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因而由“看不见的手”引导的秩序不能形成。近代社会的市场结构,是一种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结构。在这样的结构里,垄断支配了市场,竞争屈从于垄断,市场自动调节的竞争条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因此,所谓的“秩序”难以自发地形成。即使形成了秩序,也只能是体现垄断者意志的秩序,如大企业支配约束小企业的行为方式。这样的秩序是不可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4)各国、各地区在政治制度、经济条件以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市场经济行为方式的异同,从而不能自动形成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经济秩序。(二)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自动地起作用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它也不可能自动产生对经济运行的约束效力。因为还存在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客观因素。这些因素,就其本质来说,最终要归于经济利益等因素,即为追求极大经济利益,驱使各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各种市场行为。(1)从市场的供需状况看,市场供需关系的显著不平衡,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实践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的市场),必然出现商品生产经营者间的过度竞争,因而不正当竞争(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行为泛滥,经济秩序便发生混乱。如果是充分的卖方市场(即求大于供的市场),则又必然发生投机倒把、乱涨价、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此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动起约束作用。(2)从市场的竞争方式和手段看,虽然竞争状况最终是由市场的供需矛盾所决定,但在其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上,对市场经济秩序却表现出特殊的影响。市场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是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将其全部纳入到规范约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市场经济越发展,新的竞争方式手段就越多越复杂,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能自动起作用。这时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参照秩序所确立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加以动态的规范约束。(3)从市场行为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个人因素看,市场行为总是由一定人员作出决策和由一定人员去执行的,这些人员个人的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觉悟、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价值标准、文化素养、知识程度等,都会对市场行为的种类和方式产生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法制观念,所采取的市场行为就会置法律约束于不顾;如果知识水平技术素质低下,就不可能创造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经营的手段,而只能在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因此,如果离开了外力的强制性约束,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自动的起到约束作用的。大量的案例表明,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往往是由个人因素所造成的。(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对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外力的选择,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外力,社会舆论外力和政府外力。然而,社会组织外力和社会舆论外力毕竟是不强大的,因为它们既缺乏合法的广泛的控制权力,也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因此,对于政府外力的选择,是客观而又历史地决定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这就是选择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二、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纵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是作为一个决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准立法部门,而且也是作为监督执行这些规范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还是作为解释规范的权威裁决者。它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是:(1)运用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全面地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及市场经济活动,建立起秩序规范。(2)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适时科学而合理地修正秩序规范。(3)运用政府的权威,调解和裁决市场主体在解释秩序规范意义时所发生的意见分歧。(4)运用法律手段,强迫那些少数的市场经营主体顺从秩序规则,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者和维护者。三、简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立企业法人资格、明确企业合法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起点。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经营主体的开业、变更、终止都应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或者主要登记事项改变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擅自终止营业的,都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登记主管机关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终止登记,既可防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于不合法的境地,又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完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发布市场经营主体开业、变更、注销公告,有利于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告企业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社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以及企业质检业务活动的往来。(一)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是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登记事项、章程、合同规定。为了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要经常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登记事项、章程、合同从事生产经营,防止企业出现违法的现象,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检查市场经营主体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事项。经营范围是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内容,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同时要严格履行不超过经营范围的义务。对擅自超出核准等级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法规给予处罚。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企业需要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的,可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后,企业方可按重新可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对擅自超出其他主要登记事项,违背合同、章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要视情节轻重依照法规予以处罚。(二)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宏观控制的过渡,由原来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管理手段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律准绳,也为市场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国家在各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执行国家政策的情况。(三)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等级管理条例》和该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查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①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②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等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③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④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利益以及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假冒行为假冒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它包括以下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购买或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凡在账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第二,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第三,行贿者是经营者。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账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3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是指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
本文标题:工商行政管理作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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