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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主讲:深圳新睿会计师事务所康晓东翟光朋主讲人:康晓东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深会计师,从事外资企业财务会计、税务、关务顾问十余年,涉及行业包括电子、化工、机械、服装、印刷、环保、食品、医药等。理论功底扎实,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税务、海关、外汇、投资、并购、注销清算、来料加工转型、审计等操作实务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丰富的经验。课程提纲•一、出口退税相关知识•二、免抵退税的含义及出口退税资格认定•三、最新出口退税政策核心内容解读•四、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案例分析)•五、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规定•六、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讲解一、出口退税相关知识(一)对外贸易1、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2、一般贸易:就是正常的国际买卖,是海关的基本监管类型。如果是进口一般贸易,收货人完全购买成品,需要按照“一般征税”的方式缴税(除非有免表),申报金额即为需要付款的金额。如果是出口一般贸易,卖方可以享受国家退税。3、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4、来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免费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5、进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6、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进料加工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料件,来料加工则是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料件,不占用我方外汇;进料加工经营企业拥有料件和产品的所有权,自定生产、自定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拥有料件和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加工费,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经济风险。7、转厂(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加工企业A将保税料件(即加工贸易企业的料件或成品)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或本直属海关内的加工贸易企业B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在正常的海关定义下,转厂为深加工结转,即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结转。8、我国对加工贸易实行的基本政策(1)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宽松的贸易政策,除极少数敏感商品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即原则上不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3)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进口商品外,对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贸易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并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等手续。(二)电子口岸中国电子口岸:是国家进出口统一信息平台,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将分别掌管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的口岸公共数据中心,为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跨部门、跨行业的行政执法数据联网核查,并为企业提供与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联网办理进出口业务的门户网站。目前,中国电子口岸已经与海关、商检、国税、外管等执法部门联网,提供了海关报关、加工贸易、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业务功能。(三)贸易收汇结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1、收汇:一般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应收货款,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到境内指定收汇银行的外币帐户上的过程。2、结汇:一般是指有收汇的企业在收到从境外汇入到银行外币帐户后,将此帐户上的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4、总量核查指标:总量差额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不超过50万美元)(四)关务基础知识关务:是一个涉及通关、物流、外汇、成本、税收,以及内部作业单证、作业程序、核算方式等一系列专业问题和政策法规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内部控制系统,更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竞争能力,甚至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二、免抵退税的含义及出口退税资格认定(一)免抵退税的含义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退”税,即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二)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2、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3、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特别提醒:若退税计算方式发生变更,则需现结清前一计算方式下的退税申报才能变更。4、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三、最新出口退税政策核心内容解读(一)政策出台背景及影响1、梳理相关政策,解决原有政策存在的文件繁琐甚至不合理等问题;2、简化退税手续,提高工作效率;3、适应新的税收政策的需要;4、为出口退税促进外贸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二)最新退税政策涉及的主要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实体性政策规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具体管理办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4号文的细化、完善:废止了收汇核销内容;明确了“实耗法”内容4、《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实施办法》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具体操作流程(三)最新出口退税政策核心内容解读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劳务以下出口货物除适用财税【2012】39号文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以及视同自产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4)试点地区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指:①国际运输服务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出口企业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②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③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④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⑤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⑥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⑦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4、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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