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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河南省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河南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在河南省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本指引所称营业部,是指由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注册地设在河南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营业部经理;(三)公司制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制保险中介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四)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依法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管理,并对其履职及培训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第五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保险监管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经营管理能力及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河南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适用核准制。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河南保监局对辖内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内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对辖内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负责受理,经初步审核后报中国保监会核准。第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适用核准制的高管人员,在任命前应由省级保险分公司向河南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在任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由省级保险分公司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任职。保险中介机构任用高管人员,在任命前应由任命机构向河南保监局申请核准或初步审核任职资格。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填表应准确、完整。第九条申请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管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河南保监局不予受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或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其的任职资格申请。第十条河南保监局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属于核准范围的,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属于初步审核范围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保监会。第十一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在任职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高管人员职务,无须重新审核,但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在任命的10个工作日内、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任命的5个工作日内报河南保监局备案。第十二条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高管人员的,需再次经过任职资格审查:(一)从原任职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离职的;(二)在原任职机构由低级别职务向高级别职务晋升的;(三)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负责人职责,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第三章履职管理第十四条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章程,认真落实监管意见,确保经营决策及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五条高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并确保有关规定在任职机构内部得到执行;(二)主持任职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任职机构年度经营计划及公司决议;(三)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四)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五)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合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六)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七)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八)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培养自身的业务能力;(九)其他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第十六条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系统市级(不包括县级市)以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年度履职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高管人员出具的年度考评结论及相关意见;(二)高管人员上一年度接受奖惩情况;(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认为应报告河南保监局的其他情况。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七条高管人员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的特点和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所有高管人员,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任前培训。任前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基础知识;(二)保险法律法规;(三)保险监管政策;(四)与保险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有关的业务知识。河南保监局以书面测试形式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高管人员任前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及时向省级保险分公司反馈。对于书面测试成绩不合格的高管人员,各公司应对其继续进行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提交培训情况总结,河南保监局将对其重新进行测试。第十九条高管人员任职后应继续接受培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二)保险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三)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实务;(五)高管人员应掌握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河南保监局直接或委托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河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高管人员的培训。各省级保险分公司负责组织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培训。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负责组织下属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第二十一条高管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全年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小时。第二十二条省级保险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应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报告上一年度高管人员的培训情况。河南保监局通过测试、检查培训档案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管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入监管档案。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河南保监局建立和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系统记录高管人员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任职资格审查材料、职务变更等记录;(二)行政处罚、保险行业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三)履职、培训情况等信息;(四)离任审计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任职资格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任职资格申报资料;(二)考察谈话内容;(三)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四)其他重要资料第二十五条不良记录信息应包括:(一)任职机构对本人作出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二)非正常原因被任职机构免职的记录;(三)行业自律组织对本人的处理意见,或对其任职机构作出的但应由本人负责的处理意见;(四)监管机构对本人实施的,或对其任职机构实施的但应由本人负责的行政处罚及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五)司法部门、纪检部门、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征信机构对本人及其任职机构违法违规或不诚信等行为作出的记录。高管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省级保险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河南保监局。第二十六条履职、培训信息参见本指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高管人员档案将作为河南保监局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规定或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或报送虚假材料的,河南保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临时负责人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指引由河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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