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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的特性以及规范1、工程签证是什么从施工发承包实际看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技术核定单?是业务联系单?是设计变更?是设计修改通知?工程签证究竟是什么?笔者问过不少施工单位的领导,也问过不少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人员。在与他们的沟通攀谈中,他们的表情胸有成竹,几乎都反映出对工程签证是太了解不过了。是的,对于工程签证的内涵和处延,他们都是心知肚明,作为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以及其属下的管理者,对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引发的工程变更;对技术核定中超出了施工图纸的正常耗费;对发包方责任需承包方扩大承包业务的一切行为,都会要求签证。具体的执行者甚至对于发包方的指令可以很客气地立即回复:请拿签证来。工程签证是中国的造价工程师遇到的数量最多的工程造价文件。最简洁的工程签证单只有一页纸,大部分现有的工程签证单都比较简洁,具有上百份工程签证单的工程比比皆是。在现状中人们对工程签证的内涵本质是明确的,外延形式是不严格的。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甚至设计修改通知等都被俗称为工程签证在使用着,起着不能被替代的作用。现实中人们对工程签证的认识都是从它的作用上去认识的。工程签证的概念,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被解释和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工程签证的作用2.1与工程签证相关行为的定义。工程签证行为经过其概念的明确可以知晓,它不是技术核定行为,也不是设计变更、修改等行为,它是仅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行为。前是有合同价款之外责任的事件才是它所涉及的内容。与工程签证相关的行为,笔者将它们定义如下:技术核定单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发包方和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的凭证。设计变更是指按发包人的意图或经发包人采纳同意,在符合规划等要求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变更重新设计的部分。设计修改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符合性修正更改的设计部分。业务联系单是施工发承包双方就完成发承包合同标的业务事项沟通有关信息的联系凭单。明确了上述这些概念也就明确了相应的行为内涵,它们都是施工发承包合同行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工程签证行为大量的是依附于这些行为而发生的,所以往往可以在这些行为的记录出现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时,将其作为工程签证的附件来表述,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在这些既定行为之外发生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时,才用工程签证的直接表述方式来完成工程签证行为的签认处理。2.2工程签证与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前者明确的是合同价款,后者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即合同价款的调整项),两者是不同的。在这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他的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行为要受到合同约定之约束。也由于工程签证行为的这些特点,它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平台上通过签认证明的形式,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了各种不同的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3、工程签证中的中国造价文化工程签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施工发承包核心行为之一,具有较深厚的中国造价文化的特点。3.1倡导着中国传统的儒雅平和。在形式上工程签证采用共同签认的方式,由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主体,有关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者共同(流转)签认。作为它的附件还会有设计等方的签计。对于原合同价款之外的追加款项,依据合同约定或施工发承包惯例,通过一种平和的签认,淡化了发承包双方经济利益对抗,倡导了共同完成施工发承包合同标的同一性,采取的是中国传统的儒雅解决的方式,犹如报春、吉祥的金童玉女追求着那样一种喜庆中不忘的平和,它有着这样的文化数千年来传承延续的痕迹。3.2权利的集中与委托。在权利行使上它强调的是由发承包双方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通常是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发包方的驻施工现场代表)来行使这个签认的权利,将权利集中地下放了。这样可以快速地决断应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大量的需要快速应对或解决的问题。而工程签证由于涉及合约经济的核心——价款问题,牵涉面自然很广,许多问题解决的终点往往归结于此,是不能怠慢的。集中授权在合同中明确显得十分必要。尽管过往今来,以前合同可以很简单,这种授权总不会遗漏的,这应是中国“钦差”文化一个未被关注的缩影。3.3大众专业文化,签证行为的广泛基础。在运用上具有涉及面宽,参与面广,可以从内在的约束上去规范工程签证行为的特点。诸如技术核定、业务联系等众多施工发承包行为除价款已包含在先前的发承包合同中或系承包方责任外,一般均要通过工程签证的形式去处理。包括先签证、后实施、再确认,先实施、后签证两种处理方式下附加的承包内容。也包括应发包方的要求,代为部分履职(原属于发包方责任的工作)的耗费,施工现场的发包方所用点工等等。事无巨细,涉款金额少至几十元,多到上百万元甚至更多,只要构成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都会用上它。诸如点工之类的小额签证,甚至可由作业班组确认累积后由委托代理人平台签认。工程签证不仅涉及面宽,参与面也很广,具有广泛的实施基础,属于广大施工企业中的大众专业文化范畴。同时,对工程签证及其附件证明材料的形成,即签证行为要件的要求,针对不同的发承包工程形成了对签认结果应具有唯一性的不同要求,从而形成了对工程签证行为的导向。比如向下优先顺序递减的原则是:(1)签事实,不直接签解决结果;(2)签状况(原始实际情况)不签量;(3)签工作量,不签消耗(按约定或惯例计取);(4)签量不签价;(5)签单价不签总价。每个事件发生上述两种或以上可签的情况时,只能选用序号最小表述最直接最清晰的签报方式反映事件的真实性。工程签证行为目前尚没有法规规定等的支撑,只有合同的约束和惯例的支持,倡导的是一种行为主动约束。3.4惯例的约束。对工程签证的约定和处理更多的是惯例的约束。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按惯例处理。这些惯例包括签认过程的行为要求,观察、分析、处理工程签证问题的准绳即工程签证的原则。笔者在数年前总结的常用的是:满足,合法原则;明确,责任原则;准确,合理原则;权利,举证原则;证据,充分原则;缺陷,就低原则等。在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中国,因施工发承包合同纠纷引致的诉讼、仲裁逐渐增多,但出自于对工程签证的争议很为少见。工程签证在施工承包企业和发包主体的深入人心的。多少年来靠守约的诚信,靠惯例的约束一直延续至今。这在几千年来守惯了乡规民约、几十年来按计划按规定执行的人们,也没有感到不习惯。工程签证对快速协调施工发承包双方及有关各方,创造中国的建设速度功不可没。4、工程签证行为的规范4.1工程签证在现阶段施工发承包过程中的作用。工程签证行为在现阶段中国的施工发承包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十多年以来的施工发承包推荐示范合同文本中均无工程签证之说,只有工程索赔。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难觅工程签证的条款。但由于工程签证快速有效地解决施工发承包中的一系列问题,动态弥补了大量的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缺陷,甚至对建设项目客体生来具有的缺陷(如边设计边施工,需急赶工期等等)的弥合,起到了非其莫属的作用。4.2加强工程签证及其行为的研究,规范工程签证的行为。我们原本就有工程签证,在走向世界的同时迎来了工程索赔。在现今中西造价文化合璧的中国大地上,我们要在研究工程签证时合璧上工程索赔,研究工程索赔时联系上工程签证,能使工程索赔在中国大地真正着落,才会让工程签证光大发扬,创造出更符合实际,更贴近施工发承包行为内在需要的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中西合璧的工程造价文化,使得有关工程签证的概念十分明确,理论系统化,不仅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所认同,还应成为发包主体,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承包企业的共识,从而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原实务化的基础上步入实践化,上升到理性化。结论:工程签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施工发承包行为。多少年来伴随着中国的习俗、文化和惯例,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规定,直至中西造价文化合璧的今天,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中国造价文化的结晶。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加速了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研究,发现了由于造价文化承续的差异、建设环境条件的差异、合约水平和要求的差异。在目前的中国二者是不能完全替代的,二者的差异决定了被此的优缺。只有两者的真正合璧,才能打造真正的工程造价文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工程签证等的作用。
本文标题:工程签证的特性以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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