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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2008年10月20日15时42分210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劳动人事“社会保险”“行政监督”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的通知洛劳社[2008]54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市社会保险中心,局属各单位: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行为,现将《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过程的行政监督工作。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市级监督机构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也可以对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科(股)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2.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被监督单位必须如实向监督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下列六项权利:(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第七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八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现场监督(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监督)、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及管理、运营等情况,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监督,从而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报表、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数据资料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资料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实施现场监督。第十条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实施。非现场监督每季度实施一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报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报表、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暂付报表等数据资料报市局法制和基金监督科;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元月15日以前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查自纠时间,并于自查后十日内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局法制和基金监督科。现场监督每年实施一次,原则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第十一条对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第十三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第十六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第十七条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第十八条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第二十条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第二十一条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二条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当日将初步情况以口头形式,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和基金监督科。第二十三条要情报告内容包括:(一)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二)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要情的初步情况;(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二十四条要情报告在正式书面报告送达之前,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送。第二十五条各类要情的结案报告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结案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第二十六条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一)基本案情;(二)基金处理情况;(三)责任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四)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五)遗留问题及其他。第二十七条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二)对发现要情但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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