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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海上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应由货主承担的费用。1.海运保险范围可概括为可保障的危险、可补偿的损失和可承担的费用3个方面。(1)可保障的危险主要是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2)可补偿的损失从性质上划分有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从损失的程度上划分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3)可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出发而支付的费用可由保险人承担。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种类。分主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每一种又以承保的风险范围区分为若干种。(1)主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2)各种一般附加险。各种一般附加险的责任都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3)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舱面险、货运港澳地区存舱火险责任扩展条款。(4)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主要规定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或贮存处所时开始,一直到货物运送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或贮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处所为止。空运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飞机运输中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货主承担的费用。空运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等规定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的精神基本一致,但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限。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本文标题:海空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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