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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混业经营下的银行监管姓名:徐迎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金融学指导教师:周延20070925混业经营下的银行监管作者:徐迎德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刘爽我国多元格局下金融监管协调问题研究——以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银行监管为重点2007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机构有着自己独特的组织结构与经营方式,各国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制定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法律约束。此外,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还具有较高的风险性特征。事实证明,如果不能对金融业的风险实现基本的控制,不仅无法实现金融业本身的平稳运行,还将危及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安全。因此,各国在培养本国金融业综合竞争力的同时,都无不例外地尽力设计一套金融业监管机制以实现对整个金融业的风险控制。当金融集团化与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时,各国金融业经营方式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同时感受到了机遇与挑战。对于金融业而言,由于长期实行分业经营,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渠道十分有限。而金融集团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到来,无疑将使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打破现有的分业格局和地域格局,使得金融机构在实施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实现了全球化的战略目标。而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本国的分业经营制度在金融集团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冲击下将分崩离析,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将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旧的机构型金融监管方式将不再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在充分暴露其监管漏洞的同时也将束缚本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各国的金融业都在渴望一套既能实现金融业风险控制又能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金融监管法律机制。但是,由于存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即便是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所确立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为了弄清各国制度变迁后面所隐藏的深层次原因,有必要深入研究主要金融业国家的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变迁路径:在单独研究金融业发展趋势与金融监管制度变迁过程的同时,也应该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动态研究,探寻一国监管法律制度变迁与金融业发展的总体关系,最终得出促使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的最根本原因:金融业的发展。通过对德国、英国和美国金融业的发展比较可以看到,各国金融业的发展路径基本上都呈现了一个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程。在最后阶段的混业经营过程中,各国也都形成了结构不同的的混业经营机构,其中德国以全能银行为代表,英国和美国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在对三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时,也可以发现三种完全不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其中美国的结构最为复杂,分别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共同构成美国的金融监管格局;德国的监管格局较为简单,由金融监管局与联邦银行构成;英国的监管格局最简单,由金融监管局负责整个金融监管机构。此外,各国在监管协调机制的运作上,也由于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其他国家受到金融集团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的同时,由于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也出现了类似于英美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机构。但是,由于金融立法速度总是落后于金融业发展趋势等原因,我国尚缺乏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这一方面导致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一方面也造成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困难。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充分考察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业法律制度。此外,由于我国还存在的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而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又存在较多缺陷,为使未来的金融监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还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基于上述逻辑,本文将沿着下列体系展开:第一章主要分析强调金融监管协调问题的必然因素,指出金融集团化、金融全球化及监管主体多元化的起因、表现及对各国金融业及金融监管法律机制的影响。并指出:在金融集团化、金融全球化的金融业发展趋势影响下,机构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再加上金融监管主体多元化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使得该法律制度更加难以应对国内外金融业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在此情况下,改革已成为唯一的出路。而改革的重点并非仅仅只有单一监管体制的选择,而在于能否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一套权责明晰并能有效平息争端,最终保持监管一致性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这也是我国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一条改革成本最低的路径选择。第二章主要对多元格局下金融监管协调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层次探讨。探讨主要通过对新制度经济学、监管辩证法、监管成本理论及治理理论进行介绍的方式,试图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各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原因,以进一步探索二者的相互关系。同时,文章将指出:正因为金融法律制度的演进有着内在的动因和特殊的路径。所以,我们在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充分关注金融业发展现状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运行现状的关系,以使得二者相互促进,实现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外部协调。此外,我们在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还应该关注整个监管体制的运行成本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实现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内部协调。第三章将涉及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历史以及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方面的介绍,还将着重分析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对德国、英国和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及金融监管协调的发展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无论采用何种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制度本身都应当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虽然,由于路径依赖的主要原因,各国所形成的监管法律及协调制度具有各自的风格和特点,但检视上述三国监管法律及协调制度的演变轨迹,我们仍旧可以看出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及金融监管协调具有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本章得出如下结论:虽然单一监管格局与多元监管格局本身不存在优劣之分,但是由于各国在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水平以及政治、经济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仍须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形成监管格局的最佳途径,而路径依赖作为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也应该成为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格局的重要考虑因素。第四章是本文的终结部分,也是全文的核心。本章将会全面介绍我国金融业发展历史、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以及现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总结、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之上,从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金融监管职权的分工和监管协调机制的运作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多元格局下金融监管协调框架的具体建议。在本章及全文的最后,作者简明扼要地强调了对建立我国多元格局下金融监管协调框架的基本理念和见解:久已确立的分部门监管模式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生长逻辑,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改变,也不必为追赶“潮流”而强行捏合为单一监管架构。从符合具体国情和使变革成本最小化的角度出发,不同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而又紧密协调的功能性监管模式应当是我国更为合理的选择。2.期刊论文宋标.徐丹丹混业经营下的银行监管问题与模式选择-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3(2)混业经营是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国近期出台的有关立法也在向这个方向靠拢.金融业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带来更高的难度.我国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初期,应继续维持银监会监管模式,同时加强与其它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然后逐步向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过渡.3.学位论文张戈银行监管经济法理念与现实问题研究2008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核心所在,一国银行的发展状况直接代表了该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因此,为了保障银行安全高效的发展,各国均对银行业实施了必要的监管。本文以银行监管法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银行监管法产生过程的回顾,探讨了银行监管法存在的重大意义,继而系统阐述了银行监管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即安全、效率、自由和公平,并得出了银行监管法理念与经济法一直倡导的价值理念相契合的结论,即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随后,笔者论证了银行混业经营在我国的必然发展趋势,且以该趋势为研究背景,采用实证法的研究方法,对银行监管主体、对象以及监管内容的现行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以银行监管法的理念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完善。4.学位论文张喜玲开放经济条件下对我国银行监管的思考2006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尤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银行监管职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管到目前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正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成员,享有WTO的基本权利,同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我国政府承诺在2006年底按照WTO的规则全面放开国内市场。这意味着我国银行业也要在短时间内全面开放,届时中资银行必然面临空前的机遇和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同时面对国际规则以及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这就要求银行监管更有效地担负起提高银行业运行的效率和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重任,以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监管正日益表现出独立性,反映了银行监管职能在既定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环境下的作用程度和能力大小。这些年来,我国经济金融理论界对银行监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种种探讨,并且在很多方面达成了共识,然而当前面临金融经济的全面开放,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对银行监管理论及实证的分析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同时对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与监管水平也提出了空前的挑战。因此,如何正视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的现状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应对开放经济提高监管部门监管水平、促进国内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全面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面临的诸多挑战,提出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要求,且与国际金融业监管惯例和规则接轨的现代银行业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入手,对开放经济与银行安全、我国经济开放过程中的银行风险的关系以及银行监管的动因加以分析。第一节指出国外理论界学者专家对开放经济的概念界定,以及开放经济对银行安全构成的威胁。第二节分析了我国阶段性开放过程中面临的银行运营风险,即加入WTO前、加入WTO后开放资本项目前和开放资本项目后不同阶段的风险与面临的银行危机。第三节论述了世界许多国家在经济开放及金融发展过程中经历的金融危机,由此引出开放经济下银行监管的动因。从而使本部分内容构成了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目前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面对开放经济与封闭经济不同环境条件下,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职能的转变,对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业监管的现状以及监管中存在和遇到的诸多问题。因此本部分在回顾改革20多年来我国银行监管历程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银行监管的目标选择、具体内容和现实特征,揭示出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国有与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即问题的提出。第三部分从经济的对外全面开放与加入WTO,给我国银行业监管带来的不仅仅是发展机遇,而且更是严峻的挑战入手。分析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金融创新的挑战、以及面对外资银行带动的混业经营的监管尴尬。《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从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入手结合我国实际详细阐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的挑战。面对开放经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为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确保金融业的安全稳健经营,必须及时调整和改变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技术手段。面对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与中资银行的混业经营趋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监管尴尬。第四部分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开放经济条件下银行监管所面对的挑战,提出了解决和应对措施。从监管方式的转变、面对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监管规则的国际对接、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创新与改革、开放经济条件下银行监管理念的转变以及银行监管法制法规的健全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只有制定合理的监管
本文标题:混业经营下的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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