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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高度超过250米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通知渝公发﹝2011﹞549号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高层建筑火灾防范能力,切实把好防火设计源头关,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5条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现就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要求明确如下: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5m,净宽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的承载力不应小于60吨。二、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并满足如下要求:(一)建筑的底边至少有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连续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二)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不应小于21米;(三)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三、专用电梯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为辅助疏散。(一)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仅经停避难层(间)和首层。(二)电梯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并设正压送风系统;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梯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四)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五)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六)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四、至少一部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满足医用电梯的要求且应通达各层。五、不应设置剪刀楼梯。六、宜在屋顶设置消防水池,有效容量需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七、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应在变电所采用专用母线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控制、配电设备及控制、配电线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并满足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2008、IEC60529:2001)IPX6MS的要求。八、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等动力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低烟无卤电缆。九、应急疏散照明系统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分钟,宜采用集中控制型。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技术创新,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效果,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2〕1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是指导热系数、传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比热容等计算建筑节能率需要采用的建筑材料性能指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应符合《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目录》(以下简称“参数目录”)规定。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材料热物理能指标取值的监督管理以及《参数目录》的制定和修订,《参数目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第二章参数目录制定第五条相关建筑材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参数目录》可直接采用其热物理性能指标。当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不一致的,《参数目录》可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第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相关建筑材料已有本市地方标准明确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列入《参数目录》。第七条本办法发布之后,本市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和标准设计需要确定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而《参数目录》未规定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由编制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论证判定列入《参数目录》后方可采用。第八条《参数目录》未规定的新型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材料生产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论证判定后列入《参数目录》。第九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对《参数目录》中相关热物理性能指标予以修订:(一)新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与《参数目录》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不一致的;(二)经工程实践证明,已列入《参数目录》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得到提高或降低的。第十条已列入《参数目录》的建筑材料被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从《参数目录》中删除。第三章论证判定第十一条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遵循自愿、公开和公正原则。第十二条申请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的建筑材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二)无技术质量缺陷;(三)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模化应用;(五)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第十三条申请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申请表;(二)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三)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文件。第十四条申请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申请申报单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申请表》。经审核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二)验证申报单位委托2家以上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申报项目热物理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检测验证。(三)论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确定申报项目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专家组应由5至9名(单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四)公示论证结果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参数目录》。第十五条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不收取费用,相关检测费用等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本市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和标准设计以及开展建筑节能设计、初步设计建筑节能审查、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建筑能效测评等工作均应严格按照《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第十七条开展新型建筑材料工程试点示范,需要超出《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第十八条凡超出《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而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参数目录》制定或修订发布之日起1月内,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更新《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PKPM)》中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数据库(简称“软件数据库”)。第二十条《参数目录》和《软件数据库》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名称应规范、准确,不得标注商标和品牌等有关企业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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