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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重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四个方面,七个要素•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和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鑫、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宝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27号令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书;•(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其他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未按要求密封;•(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试题一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
本文标题:招标师案例分析重要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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