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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3页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6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我们非常荣幸为您提供保险服务!本保险合同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条款目录,请先浏览一下,这有助于您了解条款结构。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及各构成部分的效力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章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为您提供的保障及给付利益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缴付方式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第七条保险费的自动垫缴第八条保单贷款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条如实告知第四章保险金申请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理赔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四条司法鉴定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五章一般约定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撤销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解除第二十条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重大疾病的定义第2页共13页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症状体征并且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自重大疾病保险事故注1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合同应缴的余下各期保险费。二、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注2事故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已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则此项给付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上述“一”至“二”款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注3。第三条责任免除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注4;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未遂、故意拖延或拒绝就医及治疗;注1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注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注3利息:指根据本公司宣布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注4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第3页共13页六、先天性疾病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注6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注7;九、战争、军事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注8、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注9、探险注10、武术注11、摔跤、特技表演注12、赛马、赛车及其他危险活动或危险运动。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注13净额注14,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注15后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投保人在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第六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付,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注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或持未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注6艾滋病(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注7艾滋病病毒(HIV):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注8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注9攀岩:指攀登悬崖、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建筑物外墙等的运动。注10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注11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注12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注13现金价值: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注14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注15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现金价值净额。第4页共13页第七条保险费的自动垫缴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第八条保单贷款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昀高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当本合同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公司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已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不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同意,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全部累积利息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依上述约定一并申请恢复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或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复效达成协议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第5页共13页第四章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签发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注16导致的延迟除外。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4.由医院注17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6.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4.公安部门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7.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注16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注17医院:本合同中的医院均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规格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第6页共13页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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