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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一、功能描述本模块完成《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申请信息、审批信息的录入、修改、保存功能。在系统操作平台按【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公用的文书受理模块,选择文书大类“12核定类”,文书种类“250153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受理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本模块,如图3.1.2所示。图3.1.1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申请申请界面部分:1.系统自动带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行业、行业明细、纳税人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官员、最后一段执行期的最后一段核定信息。2.系统带出默认有效的终止日期,可修改。终止日期必须为月末、不能小于当前月的上月月末、必须小于执行期止、终止日期之后的时间段中不能有已申报数据。3.终止日期为必录项。图3.1.2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审批审批界面部分:1.选择审批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2.终止日期的判断与申请页面相同。3.审批日期默认为当前日期,可修改,但不能大于当前日期,不能小于提请日期。若为电脑定税,保存后,则提示文书采用电脑定税模式,保存后需制作定额审批文书。若为手工定税,保存成功后,发送至核定审批环节至终审。二、注意事项1.使用《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的纳税人必须为个体工商户,且存在有效的核定定额。2.《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终审通过后,可以在【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登记】—【发放销号】模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通知)(通知书代码为250307)。
本文标题:操作手册_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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