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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欢迎参加社会保险法培训的各位领导和各位代表!中共德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德阳市公务员局局长雷小平同志重要讲话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二、扎实抓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三、依法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一、总体概述二、失业保险三、社会保险监督四、法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杜安民主讲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一)立法原则一、总体概述一、总体概述(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1、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2、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3、保障并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4、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5、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6、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一、总体概述亮点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亮点二: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亮点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亮点三:第三人不能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亮点五: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四)社会保险法的主要亮点一、总体概述亮点六: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亮点七: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亮点八: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政府补贴弱势群体医疗保险费用亮点九:社会保险争议可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亮点十:劳动者有权知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四)《社会保险法》的主要亮点一、总体概述一、消极影响索赔风险与成本压力;二、积极影响1、加大人力资源有序流动;2、明确个人缴费是权利也是义务;3、更加重视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工作;4、促进公平竞争。(五)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主要影响一、总体概述(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1、《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3、四川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授权,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二、失业保险(二)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二、失业保险(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规定;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待遇规定;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享受规定。二、失业保险(四)职员失业后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应当完成的相关事项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二、失业保险(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二、失业保险(一)社会保险监督的任务1、对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监督;2、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的监督;3、对社会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的监督。三、社会保险监督(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对象;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三、社会保险监督(三)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措施和处理1、查询、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2、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3、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三、社会保险监督(四)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管理1、举报投诉主体;2、举报投诉对象;3、举报投诉受理范围;4、举报投诉受理机构;5、举报投诉受理原则;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程序;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结时限。三、社会保险监督(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1、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3、承担责任主体。4、责任方式及数额。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6、与现行规定的区别。四、法律责任(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1、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3、承担责任主体。4、责任方式。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四、法律责任(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1、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3、承担责任主体。4、责任方式及数额。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6、注意事项。四、法律责任(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1、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3、承担责任主体。4、责任方式及数额。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6、与现行规定的区别。四、法律责任(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1、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3、承担责任主体。4、责任方式及数额。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6、与现行规定的区别。四、法律责任(六)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理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1、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3、承担责任主体。4、责任方式。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四、法律责任(七)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1、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2、违反社会保险法有可能涉及犯罪的主要方面。四、法律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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