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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本节内容: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类型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国外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失业及相关概念就业失业失业者充分就业二、失业类型划分失业是由多种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原因复杂多样,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别:1、按就业意愿分:自愿性失业非自愿性失业2、按失业程度分:完全失业部分失业(就业不充分)3、按失业表现形式分:显性失业隐性失业4、按失业原因分: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等待性失业如何看待失业?宏观:(消极)浪费人力资源,威胁社会稳定;(积极)促进整个社会劳动者素质提高,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微观:(消极)物质生活水平降低,心理变化;(积极)促进个人就业技能提高,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三、关于失业的各种理论探求失业如何产生、如何治理的过程中产生的失业理论有助于理解当前的失业现象,有助于治理失业问题1、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治理:消灭资本主义制度2、古典学派的“供给创造需求”理论市场会自动达到均衡,反对政府干预治理:失业是正常现象,且只是暂时的,不须治理3、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失业是市场机制的必然产物,有必要采取政府干预措施治理:国家采取扩张的干预政策,弥补有效需求不足。4、供给学派的“供给不足”理论失业是由于供给不足带来的,失业人员个人技能较差,不能提供符合需要的劳动。治理:对失业者进行训练和培训,同时采取紧缩的宏观政策。5、弗里德曼的自然失业率理论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会自发走向均衡的就业水平,自然失业率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程度有关。治理:完善市场信息流通渠道,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可降低自然失业率,但不可完全消除。失业理论在不同时期都对各国的就业政策及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产生过影响,甚至至今还在影响。各国政府对于失业的治理基本上基于两个思路:1、增加就业量2、减轻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加就业量:(1)完善劳动力市场(2)改善劳动力质量减轻失业的负面影响:(1)失业救助(2)失业保险(包含积极的举措)四、失业保险及其发展法国1905第二节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目标/功能类型覆盖范围基金筹集及使用待遇给付管理一、失业保险的目标/功能个人层面:维持个人生活;促进再就业社会层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二、失业保险的类型(一)按是否强制强制性失业保险非强制性失业保险(二)获得保险金的依据不同权利型失业保险调查型失业保险(三)按制度层次不同:三、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趋势:从小到大、从严格到宽松1997年,全球建立失业保险的68个国家中16个国家覆盖了全部劳动年龄人口,占24%。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一)资金来源雇主雇员基金运营受益政府(行政费用及弥补赤字)(二)筹资方法失业保险税按工资一定比例征收失业保险费按固定金额征收(三)缴费比例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调整(三)基金使用给付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和附加补助金)促进就业的措施(培训、开发岗位、职业介绍等)管理费用(提取或财政补贴)五、失业保险待遇(一)领取条件客观:1、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并具有劳动能力;2、失业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3、向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失业并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主观:1、非自愿的原因造成失业2、失业后有就业愿望(到职业介绍机构或保险机构登记)3、不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提供的就业机会(二)待遇水平原则:1、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2、水平低于失业者原工资水平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方法:1、工资比例法2、均等法3、混和法(三)领取期限等待期给付期(1)最长给付期与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对应(2)最长给付期与失业的时间长短联系(四)待遇停止给付的条件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判刑或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介绍工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五)失业保险的管理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管理(美、英、日)政府监督下的工会管理(丹麦、芬兰、瑞典)政府监督下自治机构管理(法、德、意)“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按照国际惯例,失业率在5%以下,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在5%-10%时,进入失业预警线;超过10%时,则要酿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劳动部门于1978年建立的失业登记制度;二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主,每十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第一种,城镇登记失业率。这是我国至今为止监测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使用非常广泛。我国2011年的4.1%的失业率即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这个“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失业率。第二种,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人口普查是全面系统了解就业和失业问题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一般来讲,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你认为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率统计的高低有什么关系?小案例“调查失业率”1、失业调查一般按随机抽样原则在全国范围选取调查对象,范围广,人数多。2、在界定失业的标准上采取了与国际标准较为一致的做法,如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只要在参照期内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了一个小时就应被视为“有工作”(即“一小时标准”)。3、采取按常住人口调查的原则,无论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也不管户口在哪里,还不管下岗与否,一旦抽中都予以调查。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城镇失业率为8.2%,这个数字与人们的常识和失业的真实情况比较吻合,具有较高的质量。
本文标题:社会保障学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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